Ⅰ 合同法对借款利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4、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法院不良贷款执行利率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网络-民间借贷利息
Ⅱ 农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利息怎么算
农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三十。
逾期利息加收百分之三十。
贷款超期后,原正常期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原定的贷款正常利率执行,超出的天数一般按逾期违约利率利率执行,逾期违约利率利率一般是按原定利率加收30%执行。
贷款超期后,由于利率执行不同,因此利息需要分段计算。
Ⅲ 不良贷款的计算
??这是考题吗?数据都是哪来的哦?
Ⅳ 法院下达终结裁定后,银行的不良贷款还应该继续计算利息吗求解
法院下达终结裁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做出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的规定执行。
因此,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应该继续计算利息。
Ⅳ 为什么网上说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而有的资料上又说不得超过15%莫非一个是以前的标准一个是现在的标
民间贷款不得高于银行贷款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
Ⅵ 不良贷款率与利率关系
不良贷款率与存款利率是没有关系的,它是不良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值。
Ⅶ 执行利率是算本金还是应该还款金额
先偿还利息。
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偿付利息,如果借款人违约,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条进行了明确。即本金、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实务中,银行的通行做法是: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本金到期归还。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本金分期偿还。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
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经济、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只能归还部分借款,即部分清偿,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
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但是,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后者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保全信贷资产,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
至于部分清偿顺序,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顺序抵充。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先到期先归还,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对于贷款清偿顺序,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即为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