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良资产行业传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㈡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 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这些优点,可以用波兰75 %以上的企业不良贷款以资产重组方式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银行相关的成功案例证明。然而,这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银行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这类人才。第二,相关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以处置不良贷款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这样,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为时,银行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银行承担资产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资产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全的评估。总之,资产重组方式虽然为国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损失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方式有着很高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由于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我国银行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对银行而言,假设企业的还款能力弱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而企业仍有还款的潜力,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但是,银行如何判断和证实借款企业是否满足债转股的条件,如何解决控股不控权问题,如何保证企业在缓解债务负担后能够实现正常经营,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的股权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难以完全确定的,或是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不能确定的。这意味着,债转股虽然能使银行得到间接控制企业的权利,但是信息成本较高,处置不良贷款的时间成本高。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收回现金流量。而且,这种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
分摊结构相对清晰,信息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不良贷款出售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发达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而这些往往是经济转轨国家(包括我国) 所缺乏的。采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时,国有银行还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性难题,就是如何找到一个交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由于市场投资者和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定价通常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银行往往对要出售的不良贷款打一个很大的价格折扣,才能使市场投资者接受。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拍卖抵债资产时,还要上缴20 %的所得税和大约5 %的拍卖费。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现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担较高的价值损失和交易成本。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这里是指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对商业银行来讲,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好处是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来处置不良贷款,也可以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速度。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能够成功实施证券化处理并在二级市场出售的不良贷款,主要是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因为这种不良贷款的价值相对完好,现金流也相对清晰稳定。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贷款,而且相当部分的贷款合约要素不全,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很小。这种贷款的结构和类型很难满足证券化过程中市场投资者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难对这类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理。
5. 合资经营( Partnership)。简单讲,合资经营就是由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作公司”或“合伙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由投资方全面负责,按股份分享不良贷款处置收益。在我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于2002 年宣布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别设立了两家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合作公司。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采用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与投资者共同经营不良贷款。这种交易结构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节约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性反应。因为,在不良贷款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银行难以确切地知道所有的潜在收购者和他们的出价,收购者也难以证实银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贷款的真实信息。此外,交易双方对
不良贷款价值的未来变动所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伙公司这种合约安排替代不良贷款出售合约,可以节约处置不良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为在企业内部,信息可以被更现成地交换,双方也更愿意合作。我国商业银行选择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采取这种方式可以马上得到一个折价收益(即将不良贷款折价卖给投资者),然后通过将有剩余价值的不良贷款折股参与合作协议(或合资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权收益,从而提高了处置不良贷款的整体效益。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可以从韩国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得到印证。相对前述几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合资经营这种交易结构能够较好地兼顾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面临着的时间约束和价值约束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交易结构有着较高的签约成本和制度供应成本。
㈢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法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1.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贷款与银行之间剥离。2.司法执行,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资产。3.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帮忙垫还贷款。4.五色土贷款,五色土投资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监督债务人偿清银行的贷款。
【拓展资料】一、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不良贷款预示着银行将要发生风险损失。把不良贷款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三、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许多人这样认为,就连中国银行的一些干部职工也都这样认为。当问到企业的贷款是哪里来的时候,许多企业负责人都会毫不犹豫他说是国家给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偿不偿还都无所谓。国有银行的资产被全部看作是国有资产,国有银行的钱被认为是姓“公”,这是导致中国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思想根源。
㈣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非诉讼途径,二是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主要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处置清收;诉讼途径主要包括公正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刑事清收等。总之,就是运用一切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债权,努力收回已经逾期形成不良的贷款本息,通过清收处置收回全部或部分不良贷款本息后,不良贷款总额降低,不良贷款率也就降低
㈤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 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这些优点,可以用波兰75 %以上的企业不良贷款以资产重组方式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银行相关的成功案例证明。然而,这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银行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这类人才。第二,相关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以处置不良贷款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这样,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为时,银行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银行承担资产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资产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全的评估。总之,资产重组方式虽然为国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损失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方式有着很高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由于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我国银行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对银行而言,假设企业的还款能力弱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而企业仍有还款的潜力,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但是,银行如何判断和证实借款企业是否满足债转股的条件,如何解决控股不控权问题,如何保证企业在缓解债务负担后能够实现正常经营,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的股权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难以完全确定的,或是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不能确定的。这意味着,债转股虽然能使银行得到间接控制企业的权利,但是信息成本较高,处置不良贷款的时间成本高。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收回现金流量。而且,这种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
分摊结构相对清晰,信息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不良贷款出售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发达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而这些往往是经济转轨国家(包括我国) 所缺乏的。采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时,国有银行还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性难题,就是如何找到一个交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由于市场投资者和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定价通常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银行往往对要出售的不良贷款打一个很大的价格折扣,才能使市场投资者接受。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拍卖抵债资产时,还要上缴20 %的所得税和大约5 %的拍卖费。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现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担较高的价值损失和交易成本。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这里是指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对商业银行来讲,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好处是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来处置不良贷款,也可以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速度。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能够成功实施证券化处理并在二级市场出售的不良贷款,主要是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因为这种不良贷款的价值相对完好,现金流也相对清晰稳定。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贷款,而且相当部分的贷款合约要素不全,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很小。这种贷款的结构和类型很难满足证券化过程中市场投资者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难对这类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理。
5. 合资经营( Partnership)。简单讲,合资经营就是由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作公司”或“合伙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由投资方全面负责,按股份分享不良贷款处置收益。在我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于2002 年宣布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别设立了两家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合作公司。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采用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与投资者共同经营不良贷款。这种交易结构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节约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性反应。因为,在不良贷款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银行难以确切地知道所有的潜在收购者和他们的出价,收购者也难以证实银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贷款的真实信息。此外,交易双方对
不良贷款价值的未来变动所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伙公司这种合约安排替代不良贷款出售合约,可以节约处置不良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为在企业内部,信息可以被更现成地交换,双方也更愿意合作。我国商业银行选择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采取这种方式可以马上得到一个折价收益(即将不良贷款折价卖给投资者),然后通过将有剩余价值的不良贷款折股参与合作协议(或合资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权收益,从而提高了处置不良贷款的整体效益。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可以从韩国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得到印证。相对前述几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合资经营这种交易结构能够较好地兼顾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面临着的时间约束和价值约束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交易结构有着较高的签约成本和制度供应成本。
㈥ 不良贷款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
5. 合资经营。简单讲,合资经营就是由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作公司”或“合伙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由投资方全面负责,按股份分享不良贷款处置收益。
㈦ 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及清收方法有哪些
1、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是指责任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催收贷款的方法。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
本着先易后难,先好后差,先小额后大额,先近程后远程,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思路,寻找切入点。坚定信心,反复多次的开展工作,并在所到之处一定要签发催收通知书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以达到管理贷款、提高质量、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
2、化整为零法
不良贷款往往是本金归还不了,利息也越欠越多,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单一考虑贷款本息一次归还问题,应当化整为零。
视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每隔一段时间,就还一部分贷款本息,利随本清。签定归还贷款协议书,分步进行。既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又能逐步归还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3、参与核算法
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去。
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
4、帮助讨债法
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帐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信贷员应当准确掌握应收帐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
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帐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按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亲自参与清理应收帐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分归还贷款,部分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
5、借助关系法
对借款人的配偶、儿女、亲属、朋友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选择出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与其进行接触、交谈、交往,达到融合程度,适时谈其用意。
使之理解进而愿意帮助,由有影响力的人单独与借款人谈还款问题和利弊分析,劝其归还贷款,也可以共同与借款人讨论贷款问题,寻找出还款的最佳途径。
6、刚柔相济法
面对不同脾气秉性的借款人,应当采取各自不同的方法。有吃软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软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会摸索。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法,或先柔后刚或先刚后柔。论情、论理、论法层层深入,使借款人先从观念上转变,愿意归还贷款,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㈧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 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由于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我国银行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对银行而言,假设企业的还款能力弱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而企业仍有还款的潜力,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收回现金流量。而且,这种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这里是指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
㈨ 不良贷款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不良贷款的处理方式,一般主要是现金回收。还有一个是资产重组。也可以资产证券化。
㈩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是指责任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催收贷款的方法。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
2、化整为零法
不良贷款往往是本金归还不了,利息也越欠越多,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单一考虑贷款本息一次归还问题,应当化整为零。
视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每隔一段时间,就还一部分贷款本息,利随本清。签定归还贷款协议书,分步进行。既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又能逐步归还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3、参与核算法
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去。
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
4、帮助讨债法
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帐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信贷员应当准确掌握应收帐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
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帐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按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亲自参与清理应收帐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分归还贷款,部分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
5、借助关系法
对借款人的配偶、儿女、亲属、朋友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选择出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与其进行接触、交谈、交往,达到融合程度,适时谈其用意。
使之理解进而愿意帮助,由有影响力的人单独与借款人谈还款问题和利弊分析,劝其归还贷款,也可以共同与借款人讨论贷款问题,寻找出还款的最佳途径。
6、刚柔相济法
面对不同脾气秉性的借款人,应当采取各自不同的方法。有吃软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软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会摸索。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法,或先柔后刚或先刚后柔。论情、论理、论法层层深入,使借款人先从观念上转变,愿意归还贷款,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