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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期限

发布时间:2022-09-13 06:33:30

A. 信用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信用社贷款担保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担保合同约定。
(1)农村行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期限扩展阅读:
汉语词语,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经济角度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
信用实际上是指"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你借得一笔钱、一批货物(赊销),实际上就相当于你得到了对方的一个"有期限的信用额度",你之所以能够得到了对方的这个"有期限的信用额度",大部分是因为对方对你的信任,有时也可能是因为战略考虑和其他的因素不得已而为之。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有着丰富的层次,至少可以从银行、企业、个人几个层次来理解。
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是相互的。银行要从企业与个人取得信用,也就是要向企业与个人借到钱,这是它们的生存之根基。
同时,企业与个人也需要向银行取得信用,企业可用它解燃眉之急,或投资扩张等;个人可用它应不时之需,提高生活质量等。
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商业信用(也称交易信用,即trade credit),或者可以称之为B-B的信用,它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现金交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赊销,我们不要简单地将赊销对象只看成是一些有形的商品,如汽车零配件供应商提供的一批零件;它实际上也可以是一个工程。
比如建筑公司完成了一幢大厦的建筑,工程款尚未完全收回,这时该建筑公司赊出去的不仅是在这幢大厦建筑中的预垫的资金、材料,同时还有在建筑过程中的劳动;甚至还可以是一些无形的服务、智力产品等,比如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等。
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也可以称之为B-C信用,这种形式的信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比如我们的手机消费通常都是一种信用消费,我们总是在下个月缴纳上个月的费用,中国移动甚至可以允许你拖欠2个月的话费。

B. 农村信用社担保有效期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担保有效期: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有载明担保期限的,按约定期限担保,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C. 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担保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有载明担保期限的,按约定期限担保,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看借款人借款类型,如果是最高额授信合同,对应的是最高额担保合同,通常是二至三年。
如果是普通借款,对应的是保证合同,通常在一年以内。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拓展资料:
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E. 农村信用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法律分析:首先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的。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F.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年限一般是按双方约定的年限,一般担保期限是约定为到期后两年之内的,农村信用社基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要是没约定的,根据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拓展资料:
1.农村信用社贷款适用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2.办理信用社贷款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由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来决定农户信用等级。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金额。
3)额度检测完毕时,为成功可允许发放对象,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定期还款。
3.社团贷款
1)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对贷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担当别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了。

G.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信用社贷款担保期限是几年
信用社贷款担保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担保合同约定。
相关知识
银行担保种类详述

银行担保质量维修担保
质量维修担保是指我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承包方的要求,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对在交货后或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承担退换、维修义务或赔偿损失。
银行担保预留担保
预留担保即留置金担保,是指我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承包工程项下承包方的申请,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买方或业主预支的留置金退还。
银行担保海关免税担保
海关免税担保是指我行应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的申请人要求,向该国海关出具的担保,保证申请人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将全部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否则按照担保函的规定向海关支付规定数额的关税。
银行担保借款担保
借款担保是指我行应借款人的申请,向资金出借人提供担保,保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向资金出借人支付本息;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我行将按照担保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透支担保
透支担保是指我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我行将根据对方银行的索赔,按照担保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保释金担保
保释金担保是指我行应船东或运输公司的要求,在因船东或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而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该运输船只被当地法院或港务当局扣留,需缴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出具的担保,保证船东或运输公司将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法庭的判决或仲裁的裁决赔偿损失。

H.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社基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期限是约定为到期后两年之内的.
要是没约定的,可参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拓展资料: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担保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2008年以来,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压力以及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在担保机构建立方面的推动力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各类资金看到契机,纷纷进入担保行业。
担保行业涉及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消费、投资、出口以及税收和财政等各个环节都能发挥其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以及信用放大的作用。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也计划设立或投资担保公司。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I.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期限是多久

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的担保期是信用社与担保人依法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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