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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买房银行

发布时间:2022-09-16 09:35:39

Ⅰ 上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能贷多少

上海地区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统一为10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详询中行当地营业网点,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Ⅱ 公积金贷款在哪个银行办

公积金贷款是一个非常优惠的政策,办理公积金的贷款银行也是非常多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进行选择。现在很多银行都可以帮助大家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要借款人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到有关的银行去提交申请。
公积金贷款在哪个银行办理?
其实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推出了公积金信用贷款以及公积金消费贷款产品,而且每一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可能会有一些差别。具体来说,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您看一下自己的居住地是否开展了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定,可以先在网络上进行查询查询,之后你就可以直接跟这个银行的网点进行相应的联系。所以公积金贷款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哪个银行办理单的业务,只要这个银行开通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家就可以前往去进行办理。
具体的规定
其实很多银行都开通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点就是手续办理非常简单,相比于银行办理普通的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更低,所以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建议大家去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当事人真的成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那么买房子真的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大家需要偿还的利息少,而且贷款额度高。
如果借款人需要购买商品房的话,那么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大家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就可以到当地的银行咨询相关政策,这样的话也是非常简单的,申请之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时间来还钱。

Ⅲ 上海公积金贷款指定银行是那几家

您好,上海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委托银行包括工行、农行、建行等。除开四大行外,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都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下面详细介绍。
1.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
宁波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北京银行。

Ⅳ 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一、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三、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四、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1、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时,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2、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需要用现金补足超安置费的,超安置费部分是否可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除需要满足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经动迁组的书面同意,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属于动迁安置性质的,且房屋转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类处于限制转让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Ⅳ 上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能贷多少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

注: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5)上海公积金贷款买房银行扩展阅读: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一致

Ⅵ 中国银行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银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微信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继续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Ⅶ 上海公积金贷款除了国有银行,还有哪家可以

上海提供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
华夏银行
上海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兴业银行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官网)
在该网站里还可查到每家银行受理贷款申请的网点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Ⅷ 公积金哪些银行可以办

买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
公积金.jpg
公积金贷款多久可以放款下来
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经过审批到放款时间,需要耗费1至3个月左右的时间。大部分地区政府要求在商品房主体工程结顶以后才开始发放公积金贷款,导致公积金贷款放款周期延迟。因此很多开发商都会建议购房者选择商业贷款。但是各地的公积金贷款存在差别,很多一线城市放款周期大大缩短。比如说广州、上海等省市,就基本实现了公积金贷款的快速放款,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一般在7至20天内,就可以实现正常放款。
公积金贷款流程
1、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申请材料: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等。
2、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申请进行审核,若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若贷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
3、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公章。
4、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贷款人资料。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放款。

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第三条(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第四条(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第五条(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第八条(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第九条(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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