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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8 05:45:14

❶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组(社区)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财务工作业务培训,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

(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

(五)调解农村集体资产争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行使村(居)、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组(社区)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负第一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资产产权与经营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企业资产以及在企业或者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五)无偿援助、资助、捐助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中不适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资产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标、租赁及股份合作等开发利用,其收益归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承包款、租金、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文本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占有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让、兼并、租赁;

(二)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三)承包期满;

(四)资产清算;

(五)开办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六)以资产抵押或者担保;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据。

❷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管理;
(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登记。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合理利用集体资产,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提取并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有关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❸ 什么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证可以抵押银行吗

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抵押银行。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可以质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❹ 农村的股权证可以抵押贷款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地方的农村股权证都可以抵押贷款,目前还只有少数地区在试点阶段。从目前已经开展农村股权证抵押贷款来看,在全面清产核资、科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并获得收益分配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❺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构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资产经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❻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行为,防范借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及其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四荒地(荒山、荒地、荒丘、荒滩)使用权、林权、水利设施供水收益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权)、农副产品所有权、大牲畜所有权和农村机械设备所有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农村财产权。第三条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推进。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服务工作。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管理服务平台、收储交易平台、资产评估平台和风险保障机制,负责农村产权的确权、收储、交易、评估以及风险保障等工作。第二章抵押条件第六条以农村产权抵押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应当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二)抵押物应当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共有的还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三)法律法规和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以农村集体所有产权抵押的,应当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的书面承诺。第八条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原土地承包方不得将已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第九条以农民房屋所有权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第十条以已出租的农村产权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以农村产权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抵押物登记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设定抵押的,应当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出具的权利证明。第十三条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的,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产权属性确定登记部门。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明发放贷款。
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相互担保或者组成联保小组,为联保小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组成员发放贷款。第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产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第四章抵押权实现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合同的;
(三)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四)其他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第十七条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变卖、流转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❼ 集体建设用地能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严把贷款条件,是控制贷款风险、顺利在试点地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必要手段。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未设定优先受偿的其他他项权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对借款人是否有资质、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价值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容易处置变现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力争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❽ 农村股金证是干什么用的

法律分析:农村股权证书是股权证书的一种,具有一般股权证书基本的证明作用,但它更多的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股权证的作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享受福利权,分红权。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批评和建议权。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受福利权。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5、分红权。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十一条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❾ 集体财产是否可以用来抵押贷款而具体的操作手续怎么做

可以,城镇的集体企业财产办理抵押,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农村的原则上只允许房产办理抵押手续,但房产附属的土地可以一并办理抵押,需要所属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同意书。其他的手续没有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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