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有差异。只要是该房屋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即可进行贷款。贷款之后该土地就不能够随意进行相关的转让。如果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提前将该土地进行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认定价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农民在获得土地的承包权之后,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当地的银行借款,需要先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既定的条件。借贷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存在差异的,农民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看自己具体满足哪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2、是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3、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5、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余材料。
Ⅱ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且行为规范;
(三)土地的农业用途未被改变;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Ⅲ 流转土地抵押贷款怎么申请
现如今,能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越来越多,土地同样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那么流转的土地能否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呢?怎么申请呢?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行为即为土地流转。
土地抵押贷款:即为以流转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体承包户、家庭农场和土地合作社等发放贷款。涉农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作物进行拍卖获偿。
流转的土地可以申请土地抵押贷款。借款人需合法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取得发包方(即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可以由金融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用于抵押的土地需是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依法经营,未改变农业用途。
相较于其他贷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个性化资料主要是3项:
1、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
2、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3、发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材料。
Ⅳ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Ⅳ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不能办理抵押贷款,银行只接受足值易变现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
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
1,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
2,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
3,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
4,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
5,实际用款用途明确
准备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5,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6,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
7,评估报告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签署银行文件
房屋评估
银行审核通过
银行放贷
抵押登记
按月还贷
Ⅵ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抵押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且行为规范;
(三)土地的农业用途未被改变;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Ⅶ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一亩能贷款多少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抵押贷款吗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Ⅸ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3、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4、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农户借款申请书;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业企业借款申请书;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Ⅹ 征信花了,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在农业银行抵压贷款吗
摘要 您好,可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