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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上海分行风险参与性银团贷款

发布时间:2022-09-24 07:13:27

1.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三条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行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第十四条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第十五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第十八条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九条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2. 银团贷款的风险概述

1、信用风险
银团贷款的风险实质首先是“贷款”,其次才是“银团”,因此其信用风险同样源于借款人的不良表现。当借款人没有能力或是不愿履行事先定好的合约将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2、包销风险
包销风险主要针对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是指由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完成银团包销任务而造成的损失。
3、参加行风险
对于参加行来说,信息备忘录是了解建设项目和借款人背景的重要文字资料,但是一般情况下,牵头行对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或担保。因此,信息备忘录中的信息只是参加行调查和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参考依据,不能被视为对未来状况的承诺和保证。由于参加行无法直接获得借款人的一手资料,它所承担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要比牵头行大得多。
4、贷后管理
虽然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把贷后管理的职责委托给代理行,但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参加行不能被动地接受代理行提供的信息,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贷后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参加行在银团存续期内要加强与代理行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状况,重视与银团间其他参加行的联系,定期地召开银团会议,实现对客户管理信息的共享。
5、法律风险
牵头行提交的融资建议书、信息备忘录风险,应做出相关声明,以免除或减少自身的责任。银团参贷行应注意贷款的合法性、协议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银团贷款合同应由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并参与合同谈判。代理行应严格按照银团授权行事,应注意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承担责任,并注意不得收取秘密利润。
6、反洗钱
银行对洗钱的防范和监控主要体现在了解客户、保存交易记录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

3.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拓展资料】一、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二、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三、主要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4. 什么是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一项银团贷款(或者是“银团型银行机构”)是一种大笔贷款,在这种贷款的实施中,银行集团一起工作,为借款者提供资金。通常有一个领衔的银行(称为“筹划人”或“代理商”)负责贷款的百分比分配,将银行的储备金(盈余)转给其他银行。银团贷款是互惠贷款的反面,它仅有一个借贷者和一个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一项银团贷款要比共同参与放款额度更大也更加复杂。在一项银团贷款中,常常有两个以上的银行参与。(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 Loans)被广泛地应用在工业领域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拨款偿付利息措施中。银行可能会缺乏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区域或工业部门中的启动阶段,或者真正需要削减开办经费的时候开展行动。一旦在一个浮动汇率基准点(特别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时(这种基准点是根据贷款的金额而划定的),实施银团贷款的银行就可以获得各种款项。盈利性贷款根据其年资而获利,而相同的银行可以在银团贷款中发挥各种作用。
与保险合同一样,一项贷款是对风险的义务承担。关于贷款的某种分类而言,银行有自己的规律,它们认为,可能会有5%的借债人破产。如果银行的贷款额度中有这5%的假设,则银行就需要对贷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获利。通常,银行与金融市场使用风险资本标准来进行定价,根据普通的贷款额度的风险和特殊借款者的风险制定贷款利率。然而,那些与较大宗的商业贷款相关的问题一般并不太多。大宗的商业贷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现了违约(即发生了上述5%的情况),则银行就会损失它所有的财产。所以,最佳选择应该是将所有银行划分开来,或者彼此“联合”它们的大宗贷款,这样,每家银行都会得到它们贷款投资组合中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对于那些银团贷款来说,经常受到评价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可以避免财产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亏损,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仅会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预测到的亏损。较少的且更加可以预知的亏损会得到许多管理团队的关注,因为这种亏损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连续而流畅的”或更加稳定盈利的公司相对于它的盈利来说,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价值,那些获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从股票开始的。沃伦·巴菲特对此提出了指责,他认为在许多时间里,这种行为是荒谬的。如果银行不通过银团贷款而继续成为一种代表,而且如果银团贷款能够减少它们的边缘利益的话,则在一个较长时间里,一家银行就会不用实施银团贷款而获得更多的资金。
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界,这种动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这些部门中,也会发生类似“银团贷款”的情况。为了避免所有的借债人都蜂拥到那些银团型银行去,在众多的银团型银行中就会有一家扮演着所有银团成员工作机构的角色,并可能成为它们与借债者之间的连接点。
银团贷款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为小型公司设计的(贷款额度一般在2000万~2.5亿美元之间),其特征在于一般由一个银行集团提供一种额度固定的贷款。比此更大额的贷款往往是一种更加开放式的交易,实际上也是一种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们更像一种有规律的公债。这些贷款包括对冲基金、退休基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手段。遭遇次贷危机之前,那种较大宗的银团贷款虽然是由一家银行“代理”的,但大多也会以“担保贷款契约”的形式被出售给国际金融市场。实际上,对于这些大宗贷款,那些代理银行就常常会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钱收回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投资给“担保贷款合同”签约的借债者。由于次贷危机,许多国际固定(财产)受益(借贷)资金市场的规模大为缩水。因此,许多银行被自己并不愿意借出的借期仅有几个月的贷款所纠缠,如果有可能,它们绝对不会做这种贷款生意。这些贷款被称为“被挂起来的贷款”,而且也是最近进入亏损的原因。

5. 银团贷款含义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组银行合作提供资金,向一名借贷人借出非常大额的贷款。一般由一家牵头银行承担贷款的一个小部分,然后将余额分配给其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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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经济法: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案

我是肖老师的学生,下面资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仅作参考: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参与型贷款, 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销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行的违约风险。
(3)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
二、银团贷款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借款人与牵头行的关系
借款人与牵头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是银团贷款的基础
根据贷款合同,牵头行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承担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依法对借款人起诉,行使抵销权等权利
银团贷款合同签订之后,牵头行可能成为普通贷款行,可能成为代理行
(二)借欺人与参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贷款的管理权完全属于牵头行,参与银行与借款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银行所持有的参与证书只是证明它有权利向牵头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不能作为它向借款人行使权利的依据。
根据授予参与权的合同,参与银行必须把它所承诺的全部贷款金额直接交给牵头行,由牵头行负责将该款项再转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参与银行偿还贷款,也由牵头行负责安排。如果贷款合同规定此项贷款需要担保的,则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也由牵头行来行使和享受。

7. 简述商业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原因

所谓银团贷款,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是银行组团一起来贷款,这里面有一个发起行,几个参团行。银行贷款的最大好处就是风险分散,资金分散。比如一起5000万元的贷款需求,如果一家银行在贷款调查以后,认为这贷款值得做,但是没有行里已经没有这么多资金规模,同时也不想一个人来承担全部的风险,那么他可以做为发起人,发起几家银行一起来参与贷款调查、审查并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分散了,资金也够了。银行团贷款常见于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行或支行中进行。

8. 银团贷款属于什么业务

简单的将就是银行为了降低风险。由牵头行牵头,选定参与行,分配份额,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9.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四十六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凡此前公布的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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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团贷款的业务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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