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公积金政策2016 在上海交公积金,在异地买房可以贷款吗
如您在上海市缴纳的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2016年11月29日起 注:借款人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1、首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没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已婚借款人,婚前与父母共有房产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 (2)未婚借款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 (3)借款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公积金改善型住房两类情况: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住房、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2)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范围仅限于借款人家庭)不高于35.5平方米,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注:与公积金购房贷款合并申请的大装修贷款次数不计入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使用次数。 3、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借款人。 (3)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含)执行以下政策: (1)首套住房的认定:对于名下无商业、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商业、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注:套数认定依据,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可认定为查询到得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即借款人与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可不算套数,配偶与其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亦可不算套数,一个家庭极端情况可剔除两套住房,与父母婚前共有的认定根据结婚证日期晚于产权证日期认定。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套数认定下同) (2)公积金改善型二套认定: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满足低于35.1平米的要求,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可参照公积金首套房贷执行。 由于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请您办理时详询贷款经办机构。
⑵ 大连地区可以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吗
大连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①借款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②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③借款人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④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具有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⑦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⑧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⑶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如果还在在上海工作,则不可以在外地使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贷款买房。如已经不在上海工作了,建议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本市缴存职工需要在外省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向本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⑷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相关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贷款对象如下: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15倍,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3万元或储存余额的2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3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80%,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住房或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50%,最长期限10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⑸ 外地购房能否用上海公积金贷款吗
您好,公积金买房可以异地用款。希望融联伟业可以帮到你。
⑹ 大连的公积金可以去外地贷款买房么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⑺ 外地有组合贷款未还清,在上海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您好,上海公积金只限制在本市范围内,您是在大连进行组合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外地,并不影响在上海使用公积金。因此不管您在外地是否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有无还清,您都可以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在沪名下无房且在本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被认定为首套房。所以您在上海购置的房屋属于您的首套房。
根据相关政策:如果您所购房屋面积≤90平,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如果您所购房屋面积>90平,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⑻ 大连的妈妈能不能给在上海的儿子用公积金贷款
不可以!首先,儿女买房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仅本人夫妻双方买房可用。其次,在大连缴纳的公积金不可以跨省在上海使用,只有在上海市缴纳的公积金才可以使用公积金在上海买房。
⑼ 上海的公积金可以还异地的房贷吗
可以。
上海公积金是可以异地还房贷的。但是根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消息,上海公积金异地还房贷还处于试点阶段,首批两个试点城市为苏州市吴江区以及嘉兴市嘉善县。规定表示,在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无自有住房,于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两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在当地互的住房贷款,是可以申请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