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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7 16:10:31

『壹』 河北农信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流程、手续和还贷方式是什么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客户对象
农村信用社辖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户口居民。
2、贷款用途
1)种植业、养殖业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4)建房、购房、购置耐用消费品等生活消费类贷款;
5)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3、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身份;
2)农户系信用社辖区农户;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5)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申请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
5、贷款期限
根据农户借款用途、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期限。
6、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
7、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户贷款证》;
3)申请人印章;
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材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
2)客户经理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调查;
3)客户经理填写《农户经济档案》;
4)信贷业务审批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贷款证》;
5)农户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6)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办理贷款;
7)农户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还款。

『贰』 请问谁知道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合同,和改制后的农商银行的贷款合同有什么不一样吗谢谢了

内容基本没什么变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那是国家的政策,没法不改。但是换汤不换药,改为农商行后会承接原来信用社所有业务,所以贷款合同只是单位名称有变化,其他不变。望采纳!

『叁』 信用社贷款合同在哪可以看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是四份,你一份银行一份销售房子公司一份公证处一份

『肆』 请问在河北省衡水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都需要哪些手续和条件

需要担保,担保条件是找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用房产抵押担保,
需要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可以联系,条件要求必须上班的,工资打卡的,信用记录良好,月收入两千以上,这是最低要求,资质好的批贷额度高,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用款时间最长四年,还款按月还,全程不产生任何费用,正规机构,直接到公司办。
小贴士:网上贷款,无办公点,网上签合同,先付息,南方号的需谨慎办理。

『伍』 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程序,我的是信用社的贷款的,不知道怎么还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高校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

(二)高校缴费通知;

(三)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及帐号;

(四)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扩展阅读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陆』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书

法律分析:委托付款证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代为本公司向建设(南京)有限公司支付投资资金人民币元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受托付款证明本人确认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柒』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我整理的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____农信社贷字( )第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提前还款:

9.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保证人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费用:

12.1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社团会议:

15.1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8.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捌』 河北信用联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围绕“以改革促发展,抓管理求稳定”这一中心,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依法稳健经营,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创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信合发展之路,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4 年 6 月 10 日,全辖各项存款突破 2000 亿元大关,余额达到 2001 亿元,较年初增加 171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 1304 亿元,比年初增加 119 亿元,存贷款余额均居全省各金融机构之首,已成为全省存款数额最多,资产规模最大,营业网点覆盖面最广,服务最贴近农民的金融机构,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增添了无限生机。

2000 亿元存款 河北信合异军突起

河北省共有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 3 家,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 153 家,农村信用社 2858 家,信用分社及储蓄所 1790 家,信用代办站 32067 个,干部职工 44690 人,网点遍布全省城乡,是全省网点覆盖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他们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上存款,增资扩股”的发展目标。从领导班子入手,更新理念、明确目标、精心谋划、大力组织存款,扩大资金实力。

原省信合办每年都制定存款增长计划,各地信用办、信用联社根据当地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大力开展资金组织工作的计划、目标、考核办法和具体措施,抓住国家加大对“三农”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农村营业网点撤并等大好时机,组织各基层联社、信用社拉开了宣传大幕。他们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户外媒体,广泛宣传各项金融政策,塑造了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全省城乡还开设了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宣传站、咨询台,万名信贷人员背包下乡,走村入户,张贴标语,到田间地头散发资料,解答咨询。仅 2004 年上半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先后出动宣传车 26000 多台 ( 次 ) ,张贴和散发宣传材料达 10 亿份(条),解答群众咨询 2.9 亿人次。

同时,全省各地农村信用社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的柜组承包,绩效挂钩考核制度,大规模、全方位开展资金组织工作。石家庄市农村信用联社强化服务、竞争意识,确保存款增长,截止 2004 年 5 月底,该社各项存款已达 339 亿元,比年初增加 18 亿元。沧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不断完善改革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内部管理和内控措施,加速电子化建设进程和企业文化建设,成为全省唯一一家连续四年盈利的地市级联社。到 2004 年 5 月底,该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已达 202 亿元,比年初增加 12 亿元。一直被亏损困扰的唐山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坚持“安全为本,效益立社,夯实基础,稳中求进”的经营管理指导思想,在对劳动用工、信贷、财务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的基础上,狠抓规模化管理,在减亏增效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到 2004 年 5 月底,该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 248 亿元,较年初纯增 25.2 亿元,同比多增 14.06 亿元,共实现利润 3553 万元,同比增加 1925 万元。

全省各地农村信用社瞄准劳务输出、个体经商户、农村种养殖大户等特殊客户群体,努力满足他们对存款“安全、方便、获益”的需求,将他们手中大量闲置资金吸收到农村信用社。保定市唐县农村信用联社掌握了本县外出务工人员多、收入高的信息后,多次派出得力人员到北京、山西等地,与工程队、包工头联系,通过提供周到、方便、细致的服务,将全县 10 余万人的务工收入引存到信用社,仅五个月此项就增存 5000 多万元。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传统业务的同时,加强硬件建设,大胆创新服务手段,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新突破。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实际不同程度地开办了代收国(地)税、移动电话费、水电费、网通话费、代理保险、代发工资等一系列中间业务,增加了营业收入。部分地(市)与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社积极开展合作,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网上银行的代理业务,扩大了省辖特约电子联行网点覆盖面,部分开通了地、县范围内通存通兑业务,不仅大大加快疏通了支付结算体系,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力。截止 2004 年 6 月 10 日,在全省 11 个地市中,已有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等五个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分别突破了 200 亿元。存款的大幅增长,不仅壮大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为加大支农力度筹集了充足的信贷资金。同时,也标志着肌体健康丰满的河北农村信用社已经驶入了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金融劲旅和不可缺少的支农生力军。

服务“三农” 努力打造“信用工程”

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定位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2002 年,河北省信合办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实施方案》 , 要求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对“推广、创建”工作的认识,增强自身的工作自觉性,切实提高全员对这一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为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信用社放贷难的问题,他们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并将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作为“推广、创建”工作的突破口,层层下发文件,相继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辖内“推广、创建”工作的开展。同时,把信用户的评定、信用村(镇)的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管理。健全并完善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资金供给机制,实施了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了员工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全省县、乡、村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并面对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面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际,面对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努力实现农户小额贷款向小额信用贷款转移,实现从以粮食为主的传统农业向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效农业转移,实现从单一的种养业向生产、生活的多元化需求转移。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防范风险手段,建立了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监督机制,强化了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功能,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稽核。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对象和投向不同确定风险系数,建立预警机制,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了风险预警和防范,有效控制了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

2003 年,河北省信合办依据省财政厅、省教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要求,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全辖当年发放助学贷款 3817.5 万元,帮扶贫困学生近 8000 名,产生了很大反响,也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全省“推广、创建”工作的开展。

全省信合员工发扬“背包下乡,走村串户”的光荣传统,起早贪黑,顶烈日、冒严寒,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到田间地头,走村串户开展摸底调查,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张榜公示,核发资信证,上门发放贷款。实行地、县两级领导成员包片、包村,信用社、站员工包户制度,他们将“推广、创建”工作与清非工作相结合、与吸储揽存相结合、与增资扩股相结合、与资信证年检相结合、与评先创优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信用社资金实力、办社方向及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算经济账,促使社员、农民到信用社入股、存款。他们还坚持把好村级领导班子关,把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关,把好农民科技兴农意识关,把好信用关系和信用基础关,把好农民自愿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定一个,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一刀切”。从而使这项活动搞得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

随着全省“推广、创建”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原省信合办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积极引导,并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信用工程”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展开。沧州市农村信用联社早在 1999 年,就开始了以小额贷款《资信证》为载体,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信用社增盈为目标的“进万家门、知万家忧、解万家难、助万家富”的信用工程创建和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活动。 2002 年,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广和创建工作的意见措施,自己编印了《信用工程创建专刊》,创办了《沧州信合》报,极大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开展。截止 2003 年 5 月,该市共发放《资信证》 42 万份,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2.05 亿元,辖内 321375 个农户挂上了金光闪闪的“信用户”牌, 1475 个村树起了象征荣誉的“信用村”碑。该市大徘徊村原是个传统的农业村,农民苦于没路子,又缺乏资金,全村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信用社会同村班子成员,共同分析村里的发展现状及自然条件,奔波于吉林、黑龙江等地考察,选准了风险低、市场好、见效快的肉牛养殖业。信用社在该村召开了现场贷款营销会,农民凭资信证与信用社现场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直接划入农民专户保存,农民可现场领牛。只需交纳一定的饲料费和饲养费,交给技术实力雄厚的养殖公司代养,省心又省力。目前,该村肉牛存栏多达 300 余头,靠养牛改变了村里贫穷落后的面貌。衡水市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全省开展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工作较早的地区,他们制定并实施了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和考核办法,将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证和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全年经营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收到很好效果。到 2003 年 5 月末,该社已在辖区内 80% 的村、 30% 的农户中,发放贷款证 36.5 万多本,累放小额信用贷款 5.55 亿元。阜城县在农村信用社支持下,已发展精品果园 10 万余亩,优质抗虫棉 9 万亩,新增优质小麦、高淀粉玉米 10 万亩,新增西瓜种植 3 万亩,支持獭兔养殖户 6000 户。仅 2002 年的全县农业产业化收入就达 4.5 亿元,农民收入增加 860 元。

“信用工程”如一缕春风吹绿了河北大地,激活了一方经济,一本本资信证为农民架起了致富的桥梁,一笔笔饱含信合人深情的小额贷款撑起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蓝天。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促使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加深了地方党政、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鱼水关系,加速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也使得全省农村信用社获得了较好效益。到 2004 年 5 月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已达 40.7 亿元,较年初增加 5.9 亿元,全省有 90% 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共有 200 多万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先后评出信用村 4291 个,占全省行政村的 8.7% ;评出信用乡(镇) 49 个,信用户达到 248.8 万户,占全省农户数的 18% ,贷款证的发放量已达 248 万份。国家及人总行、银监会的有关领导先后来河北考察指导,称赞河北省的推广和创建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此也分别作出指示,充分肯定了农村信用社系统实施了一项了不起的工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牢记服务“三农”的宗旨,大力促进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他们瞄准市场,把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作为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来抓,将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放在优先支持“两高一优”农业及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上。积极支持以自然资源优势、地理位置优势的项目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下,全省已形成以蔬菜、药材、花卉、果品种植以及奶牛、羊、瘦肉型猪等为主要种养项目的绿色生态种植基地 1000 多个,扶持种养大户 10 万余户。至 2004 年 5 月底,全省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为 680.2 亿元,比年初增加 65.6 亿元。有效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全省“绿色农业”的发展,拉动了经济平稳增长。

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的实际,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加大对农牧渔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优先支持;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守信用的农村“能人”优先扶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工作中,既扶优扶强,又扶困帮贫。据不完全统计,唐山、承德、邯郸的矿业;衡水、张家口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沧州的管件基地建设;承德的旅游业开发;保定的石刻业几乎都有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注入。巨额的资金投入,为河北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无限生机,实现了农民增收,信用社增盈的目标。

为简化贷款手续,及时满足农户、个体私营企业贷款需求,他们采用有价证券质押和不动产抵押以及联户联保贷款的方式,采取“建立档案、完善手续、一次核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解决了一些规模较大的种养户和企业的贷款难、手续多、等待时间长等难题,做到了及时、快捷,深受农民欢迎。

『玖』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利息是多少

贷款利率:农贷宝贷款利率依据所承载贷款业务品种、担保方式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确定,利率上浮比例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单笔贷款根据借款期限分别计息,自用信之日起计息,至清偿日止息。

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农贷宝贷款授信申请表;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6)职业及收入证明;
(7)家庭财产证明;

(8)个体工商户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9)根据农贷宝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的不同,提供其相应的材料;

(10)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对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的广大农户、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带头人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客户。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2)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要求;
(6)以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7)根据贷款用途,应满足其相应的条件;
(8)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拾』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

信用管家介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向个体工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2)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证明,且从事该行业生产经营在2年(含)以上;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家庭财产(扣除家庭必要的第一套住房)不低于20万元,贷款后个人负债率不超过50%;

(4)自筹资金不低于资金需求总额的30%;

(5)上年经营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

(6)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主要结算资金由该户核算;

(8)借款人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标准要求;

(9)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立个体工商户联保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含);

(2)联保小组成员应符合农村信用社对客户的评级授信条件,联保小组成员不能低于借款人的条件;

(3)联保小组成员由具有自主支配产权个体工商户组成;    

(4)单一个体工商户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5)联保小组成员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联保小组成员职责

(1)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将贷款交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使用或借用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名义骗取联保贷款。

(2)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3)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

(4)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转让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应征得农村信用社的同意。

(5)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应按照联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联保协议的签订:

联保小组由设立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农村信用社对拟成立联保小组的成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农村信用社和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且联保小组全部成员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约定的最高担保总额。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贷款用途: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的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有效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

还款方式:按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营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

3、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保证担保意向书,家庭主要成员同意保证担保意见书;

5、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客户办理指南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成立联保小组和贷款申请。

2、向农村信用社提交需要的材料。

3、在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借款申请书。

4、根据农村信用社约定日期接受农村信用社贷前调查。

5、等待农村信用社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同意贷款后,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与联保小组成员面签联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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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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