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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审批新政

发布时间:2022-10-24 11:48:59

A. 2021上海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以居民家庭名义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5%。

上海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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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贷款的总体原则:认房又认贷,有贷款记录,再次购房就是二套房,全国贷款记录网上可查。

一是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本市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公积金贷款。

(1)购买第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第二套改良型购房,首付比例为普通商品房50%,非普通商品房7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升1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员工家庭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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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用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由40倍降至30倍,补充公积金由20倍降至10倍。

(5)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将每月还款额降低到工资基数的40%以下。

上海限购政策

1.上海单身:限购第二套。

沪籍已婚:限购第三套。

三是非沪籍。

(1)已婚家庭在上海只能有一套,单身限购。

(2)夫妻双方必须至少至少一人的社会保障或个人所得税,并在购房前63个月缴纳60个月。

B. 2021上海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1、政策出台背景: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并再次重申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2、该政策会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以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3、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第三条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第五条 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C. 上海购房新政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首套房:首套房是指买房者仅拥有一套住房,通常对于首套房的贷款要给予一定的优惠。2018年相关规定表明,目前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30%。而2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2、公积金政策: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必须先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房已结清贷款,再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为30%,此前首付比例则为60%。

3、拥有1套住房: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贷款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的评估价要比市场价要低一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D. 上海二手房贷款新政策2021

1.卖家产证不满五年,增值税及附加增加,买房人购房成本上升;
2.贷款审批时间变长,贷款放款变慢,贷款总体更加严格;
3.交易流程无变化,假离婚购房成为过去式;
4.利好于首套房购房者新房政策;
5.二手房可以选择之前涨涨幅不高、发展趋势良好的区域。
【拓展资料】
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
上海购房的政策?
根据上海2019年的限购政策,上海的购房资格主要把群众分成单身人士和已婚人士,沪籍人士和非沪籍人士四类。
1、单身人士。如果你是非沪籍人士,被限购无法买房;如果你是沪籍人士,并且名下已经有房,被限购无法再买房;如果你是沪籍人士,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前共同共有住房数大于等于3套,同样被限购,如果少于等于2套,还可以再买一套房子。
2、已婚人士。如果你是非沪籍人士,必须连续缴纳至少5年的社保才有资格买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沪籍人士,可以购买首套房,但是第二套房需要提供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夫妻双方都是沪籍人士,并且夫妻双方各自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前住房数少于等于2套,则可以再购买2套,如果拥有3套,则可以再购买1套。
3、已婚人士相对来说买房要容易一些,但是非沪籍人士也必须提供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而已婚沪籍人士首套房就没有限制了。

E. 上海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此前,央行上海总部确定,上海住房贷款利率从7月24日起调整。首套房贷利率,从4.65%调整为5%;二套房贷利率,从5.25%调整为5.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F. 上海第三套房贷款政策

1、新的房贷政策一般是以上海房屋数量来认定是否为第2套、第三套,同时,认定的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这与此前执行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出现了很大的根本性的变化。
2、现在银行一般会把那些上海有两次购房纪录的客户,不管你是否已经把相关贷款还清,再买房都称之为三套房。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并出售,另一套未还清,这种情况如若再次贷款,会被银行认定为第三套住房贷款。
3、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全都还清且出售,虽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证明,个人名下无房产,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认为是三套房。上海个人名下有一套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借款人想要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另外一套房产,按照公积金新政规定视为三套房,按照三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G. 2021年上海购房新政策

上海有关部门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或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上海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 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
三 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 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 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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