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B. 农业贷款需要哪些流程
农业银行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申请和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一、申请和受理
借款人向农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向经营行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经营行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借款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结合本行的信贷规模和资金现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借款人的申请。
对同意接受的,经营行客户部门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并向经营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客户部门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如申请由保证人担保贷款的还需提供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客户部门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2、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有条件的还应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
3、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5、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6、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等与申请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密切相关的有效文件。
7、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必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书及复印件,经客户部门核对后归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9、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10、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二、贷款调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最后形成调查报告。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 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 查验客户填制的贷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2、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 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证(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 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纪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3、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 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 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 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及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4) 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5) 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客户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还需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短期借款申请额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部门还要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客户部门调查分析结束后,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三、贷款审查
客户部门调查完成后,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进行审查,最终形成审查报告。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2、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3、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行信贷政策。
4、信贷风险审查: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5、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按程序报贷审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贷款审批、发放。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完成后,交同级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如需报备的,还需按程序进行报备。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发放和报备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借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签订农行统一印制的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报法律部门审定。合同签订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营行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贷后管理
经营行客户部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贷款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贷款发放的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押物、保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客户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入库保管。
客户部门还要按有关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
六、贷款收回
经营行客户部门于贷款到期前7天,按规定通知客户。到期客户归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经营行申请贷款展期,同时还须提供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对审查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最长为1年。若审查不同意展期的,从到期日次日起,将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C.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原则
法律分析: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D.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0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E. 贷款是否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什么文件明文规定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往往没有贷款利率高,如果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过贷款利率,往往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否则银行为什么自己不去购买?而要把钱贷给你?
F.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G.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还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H.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
法律分析: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I.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J.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