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三北轮船 荷兰 诉讼 虞洽卿孙子
虞洽卿可以充分利用荷兰银行买办身份,在银行业借到更多钱,发展三北轮船公司。最初购“慈北”、“姚北”、“镇北”三艘轮船,航线上海至宁波、沈家门,...
虞洽卿(1867—1945年)名和德,字洽卿,出生在浙江镇海县慈溪镇伏龙山下一户贫苦的裁缝家里。7岁父亲病故,他与母亲方氏和3岁弟弟相依为命。家境贫寒,失去了读书的机会,村内同族的私塾老师虞世民,见虞洽卿聪明睿智,待人平和,认为此小孩将来必成大器,就免费收为学生,授传诵书习字,为虞洽卿后来在上海叱咤风云打下基础。虞洽卿发迹后,知恩图报,敬虞世民老师为上宾,使之安度晚年。
1881年,15岁的虞洽卿经祖叔虞庆尧的帮助,告别家乡,坐船来到上海学“生意”(当学徒)。他去报到的那天,走在半路上,天上突然下起了大雨,虞洽卿马上脱下母亲缝制的新布鞋,手捧两只鞋子赤着脚走进瑞康染料商店。店主奚老板见了哈哈大笑,双手拉住了虞洽卿的手,连声说:“好!好!”说起来也奇怪,奚老板昨夜做了一个梦,梦见财神爷手捧两只元宝走进家里来。今日见到虞洽卿的模样,正好与梦兆印证,乐得奚老板哈哈大笑。虞洽卿“赤脚财神”的故事,广传为佳话。
瑞康颜料商店的奚老板经过多次观察和考核,见虞洽卿头脑灵活,做事精明,决定加以重用,让他跟大伙计外出“跑街”(接洽业务)长长见识。有一次,虞洽卿来到一家洋行,看到一批生锈的颜料箱正要低价抛售,他细心地察看箱子,发现铁箱是海运中碰到水而生锈的,颜料质量没有受影响,他向奚老板汇报后,全部低价“吃进”,使瑞康颜料商店发了大财。虞洽卿做学徒,年底按惯例发给鞋袜费12元,可奚老板另外追加40元,破格提升他为“跑街”先生。
虞洽卿经常跑洋行,见洋人,虽然在工作生活中学会几句“洋泾浜”英语,但他看不懂英文,更不会书写英文。他利用晚上去英国人在青年会开设的夜校学习英文,在夜校里交结了许多外国朋友。通过刻苦认真的学习,虞洽卿能讲一口流利的伦敦口音的英语,并能读写英文,同时又学会了德语、俄语、法语,虞洽卿学习外语可说是天赋奇才。虞洽卿在瑞康颜料商店工作12年,为瑞康店尽心尽力,使颜料店在剧烈竞争中站稳了地位。商店事业有了进展,奚老板为拉拢虞洽卿,送他股份成为股东,虞洽卿承蒙老板栽培,出资200两银子,做了瑞康店的股东。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宝岛台湾被日本割占。那时候的上海,洋人气焰十分嚣张,越界扩展租界,清政府对洋人屈膝妥协,对百姓加重欺压。虞洽卿要想出人头地做一番大事业,还是要借助洋人,他跳出“瑞康”,请人推荐进入德商鲁麟洋行做“跑楼”(副买办)。虞洽卿在上海滩“人头熟”、“吃得开”,工作非常出色,深得洋行总裁的赏识。不久,被提拔为买办。中国人做买办除了高薪之外,最主要的收入是在为洋行买入卖出货物中收取Commission(佣金)。佣金是外国洋行对中国人做买办的一种奖励。虞洽卿在德商鲁麟洋行做了九年买办,集聚一大笔财富,开始投资闸北房地产业。虞洽卿牢记阿姆(母亲)的话:“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宁波同乡中,他乐于助人,帮人排愁解难,尤其宁波籍的店主,经常在贸易中受到洋人欺诈,自己不懂英文,有理亦说不清楚。他们请“阿德哥帮忙”,阿德哥乐于帮助店主与外国人交涉,争取权利。虞洽卿名和德,宁波人叫他“阿德哥”。“阿德哥”名声大扬。1897年法租界公董局借口拓展马路,强制宁波同乡会设在上海法租界四明公所的殡仪馆和义冢墓地拆迁。法租界当局的做法使亡灵不得安宁,触怒了宁波人的愤怒。在中国土地上,中国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祖先,中国人,尤其大批在上海的宁波人,团结起来抗议法租界当局的拆迁决定。具有民族正义感的阿德哥虞洽卿当仁不让,协同四明公所,发动抗议示威,组织中国劳工,进行罢工斗争。在强大的人民群众坚决的抵制和斗争下,法国租界当局收回拆迁决定,法国领事馆立下石碑划定地产,保证不再侵犯,四明公所取得胜利。虞洽卿的大名在上海家喻户晓,成为商界的大亨。
1903年华俄道胜银行聘虞洽卿出任中国买办,首次进入金融业银行界,与高层洋人社会交往。在与外国驻华银行金融业务的交易中,虞洽卿精明干练,办事效率高,这使得银行界高级洋人对他有很好评语。1905年荷兰银行急需聘用熟悉中国社会情况的买办,在洋人的推荐下,荷兰银行重金聘任虞洽卿为中国买办,管理银行业务。虞洽卿尽心尽职为银行拓展业务,获得丰厚的利润,深受荷兰总行的信任,虞洽卿在荷兰银行任职22年,直至60多岁退休。
虞洽卿任银行买办时期,1900年中国北方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英、法、日等组成了八国联军侵犯中国,攻入北京城,签订《辛丑条约》,1901年签约庚子赔款条约,赔款总额四亿五千万两银子。清政府急于支付各国赔款,筹措赔款,不得已向各国组成的银行团借款。华俄道胜银行、荷兰银行都参加筹款银行团,虞洽卿有机会参予借款的工作,与清王朝的皇亲大臣攀龙附凤,并进言建议如何谈判,受到清政府的重视。1906年慈禧太后颁布“预备立宪”,派端方、载泽等五大臣赴日本考察,虞洽卿被钦点随团出访。这使他对国外工商业有了进一步了解。回国后,他上疏慈禧太后,提出“列强利用银行来盘剥中国,制约中国工商的发展,为了振兴实业,挽回权利,必须创办中国人自己的银行”。这个建议被清政府采纳。虞洽卿邀集宁波籍的大资本家周金箴、朱葆三等人发起创办四明银行,资本150万两白银,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中国第一家私人银行在1908年9月11日,英租界江西路上正式开始营业,虞洽卿被推为理事。
20世纪初,上海至宁波的水上运输被洋人太古轮船公司、东方轮船公司以及官僚经营的招商局轮船公司所控制,船票价高使宁波人非常不满意。虞洽卿见是一个很好的商机,他邀集严筱舫等人筹建一个股份制公司,每股5元,许多宁波人购买股票入股,共集资40万元,于1909年成立宁绍轮船公司,虞洽卿担任总经理。为了与外国轮船竞争,宁绍轮票价比其他三家轮船公司便宜,船员服务好,所以客运货运都很兴旺。英国太古轮船公司为打垮宁绍公司,把统舱票从一元降到三角,并送毛巾、肥皂,进行“亏本竞争”,使宁绍轮业务直线下降,无法维持。在危机时刻宁波同乡会组织船票维持会,筹集资金贴补支持,宁绍公司以低价票价和外商竞争,这种竞争“两败俱伤”。最后外国轮船公司与宁绍公司协议平衡船票价格,竞争中宁绍公司在航运业站稳脚跟。
三年后,虞洽卿与公司大股东因购买“甬兴轮”产生矛盾,退出宁绍公司。1913年他独资创办了三北轮船公司,资本20万元,总部迁到上海。虞洽卿的理财投资有独到之处,买船只要首付30%,航行后逐年付清船款,以船养船。买船以船作抵押,可以向银行贷款70%船款价,只要首付30%买船的现金,40%的钱可以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买船越多,公司越有钱。虞洽卿可以充分利用荷兰银行买办身份,在银行业借到更多钱,发展三北轮船公司。最初购“慈北”、“姚北”、“镇北”三艘轮船,航线上海至宁波、沈家门,以及上海至镇江,所以称“三北轮船公司”。不久又以100万元买进荷兰造1320吨的钢壳轮船,航行于南北沿海大城市天津、大连、青岛、宁波、福州、广州和南洋各岛。1917年又创办宁兴轮船公司,购买了3439吨的“宁兴”轮,专营天津、大连至上海的航营业务。1918年12月虞洽卿出资盘进英商注册的华英合资鸿安商轮公司,购回英人的股份。盘进了“长安”“德兴”二艘船舶,以及仓库、码头,总资金45万元,改组为华商轮船公司。增加资本为100万元,新购“武林”、“之江”、“华威”三艘轮船,共计5604吨,继续营运长江、沿海及远洋航行。
虞洽卿认识到“航业之兴替,码头栈房为重要”。在1916年就建造鸿升码头堆栈公司。为了修理本集团公司的船舶,又建立了三北轮船公司机器厂,设有修船的船坞,还能制造小型轮驳、趸船及其附属设备。
从1914到1921年,三北集团已形成了三北、宁兴、鸿安轮船公司,成为拥有18艘大轮船和行驶浙江沿海的45艘小轮船,以及码头栈房、船舶修造的联合企业,资本320万元,轮船码头堆栈、工厂资产700万元。三北集团成为中国最大的华商航行集团。
20世纪初,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动荡不安,政局变幻莫测。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的清王朝,袁世凯篡夺革命成果,孙中山领导第二次革命,护国运动反对袁世凯称帝,袁世凯死了,北京出现北洋军阀政府。北洋军阀直系、皖系、奉系三派为了争夺北京政府权力和地方割据势力,长期混战,永无宁日,人民朝不保夕,国土四分五裂。在这样的政局动乱时期,中国民族资本家为了保护自己创立的工商业,为了应付军阀、官僚和地方黑势力,心态非常复杂,他们具有基本的爱国、爱民族的精神,要求国家统一、富强。另一方面为了生存,保护自己的工商业,借洋人势力,与军阀、官僚拉关系。他们知道“官怕洋人,洋人怕百姓”的道理,又要借洋人势力压军阀,借老百姓的力量压制洋人侵略扩张。虞洽卿从小接受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在十里洋场租界里成长,受到西方民主思想的熏陶,经历过戊戌变法思潮,接受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洗礼。在与洋人长期交往过程中,他了解了洋人租界当局如何统治租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说虞洽卿有了自己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世的人生哲学。1911年虞洽卿支持辛亥革命,提供房屋供同盟会秘密活动,派人保护同盟会上海负责人陈其美的安全,提供活动经费8000银元,动员商团武装参加上海起义。辛亥革命胜利,成立南京临时政府,虞洽卿以上海总商会的名义募捐百万多元以资解决临时政府的财政困难。孙中山先生非常感谢上海财团虞洽卿等人的支持。
辛亥革命失败后,虞洽卿卷入军阀斗争的旋涡,支持直系军阀段祺瑞北洋政府。段祺瑞北京政府1924年聘他出任上海总商会会长和全国商会副会长。1925年5月,日本内外棉七厂资本家开枪打死共产党员顾正红,打伤10多位工人,这一暴行激起上海人民的无比愤怒,中共中央决定把工人运动和市民反对租界当局的斗争结合起来,举行反帝示威斗争,5月30日,上海各校学生2000多人,在南京路老闸捕房门前示威,提出“抵制日货,爱用国货”“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口号。英国巡捕向群众开枪射击,当场死伤数十人,造成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
中共中央决定组织反帝统一战线,发动“三罢”斗争。上海20万工人实行总罢工,5万学生罢课,大多数商人罢市。上海成立反帝运动领导机关工商学联合会。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激于义愤,尤其认为抵制日货,爱用国货是“有利”民族工业发展的爱国运动,于是他率领商会参加反帝斗争。20万工人罢工,重要的是解决工人和家属100万人的生活问题。总工会李立三与总商会虞洽卿协商,做到“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相互支持,坚决进行反帝斗争”。以总商会名义公开登报,致电各大城市的商会、爱国人士、侨商侨胞,呼吁募捐支持上海反帝斗争。虞洽卿领头捐出巨款,上海各界纷纷捐款,各地工商界人士、华侨以及国际工人组织的捐款源源而来。仅10多天,汇集到上海总商会的捐款达237万多元,有力地支持了“五卅”反帝运动。
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政府威逼利诱民族资产阶层,对虞洽卿施压。虞洽卿表示“决向各商劝导早日开市”、“设法改善局势”,商会专门成立了“五卅委员会”,提出的13条与工商学联合会提出的17条分庭抗礼。修改后的13条删去了永远撤退驻沪之英日陆军等4条,这是帝国主义难以接受的条款,商会作出暂时妥协,但保留了维护中国人的民权,抚恤死伤工友;惩办肇事的英国警官与枪杀中国工人的日本资本家;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增加工人工资,罢工工人给予生活费补助等。条款送租界交涉署,转交各国驻沪领事团。帝国主义各国一致认为为了保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可以在民权上经济上作出重大让步,同意上海总商会的条件。为了保存力量,满足工人提出的经济要求,中共中央决定逐步复工。五卅运动形成了反帝斗争的新高潮。
1924年,中国国民党在广州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孙中山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使之成为国共合作的基础。革命统一战线建立,建立了国民革命军,巩固了广东革命根据地。1925年3月,伟大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逝世后,广东国民政府成立。1926年,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蒋介石任北伐军总司令,两湖战场歼灭吴佩孚军队主力,攻克武汉。江西战场歼灭孙传芳军队主力,攻占南昌。东路北伐军攻克福建,占领杭州,前锋直逼上海。北伐战争胜利进军,促使了上海商界头面人物虞洽卿与国民党军事特派员钮永建的见面,商议推翻孙传芳在上海的统治,夺取政权。虞洽卿主要为了报复孙传芳取消了他的上海商埠帮办和上海总商会会长职务,所以极力联络共产党,发动民众暴动,夺取上海政权。中共上海区委书记罗亦农和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主张建立从资产阶级到工人的联合战线,发动工人武装起义。陈独秀讲:“无产阶级避免领袖地位。”“即使起义成功,工人可不参加政权,”“我们只求得民众自由。”陈独秀主张:“我们现在可以有两个领袖,钮永建是军事的、虞洽卿是民众的领袖。”虞洽卿等筹集起义的经费,支持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1927年3月22日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经过28小时战斗,取得了胜利。陈独秀在活动分子大会上发表演讲:“我们看清楚了无产阶级的力量。大资产阶级是不革命的,小资产阶级对革命是赞成的,但自己是不干的,所以中国革命只有无产阶级出来担任。”大会产生了上海特别市临时政府执行委员会19人,共产党人有9人,占多数,无产阶级掌握了上海市政权。钮永建、虞洽卿是执行委员。不久,资产阶级代表6人声明辞去市政府委员,与无产阶级分道。
上海工人武装起义胜利后不久,蒋介石以北伐军总司令身份到达上海。上海财团虞洽卿、钱新之等十分担心上海被共产党和工人掌握,他们把自己的命运挂到蒋介石的战车上。虞洽卿于1920年2月1日创办了中国以股票为龙头的第一家综合交易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任理事长。一般交易所的买卖是由经纪人经手代办的。此时,蒋介石、陈果夫、戴季陶等组成的“恒泰号”,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经纪机构之一。蒋介石等成为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经纪人,进行各种证券及棉纱的投机买卖。蒋介石赚到了大钱。1921年夏秋时,交易所突然崩盘,股票大跌,1922年2月蒋介石变成穷光蛋并负债累累。当时蒋介石参与策划大闹上海证券交易所,妄想侵吞日商100万元汇款。虞洽卿为此请“大亨”李征五帮忙,最后由金融界大亨叶琢堂出面调停,虞洽卿由交易所拿出6万元给蒋了事。蒋介石拿着自己分到的钱,结束了在上海的经济投机,赴广东投奔孙中山。
蒋介石衣锦荣归上海,深知上海的实际控制者不是官府,而是大商人和黑道青洪两帮的老大。蒋介石的势力要在上海和全国站住脚跟,就必须得到上海大财团的支持,得到庞大军费和政治活动资金。蒋介石到达上海即向欧美各国表示:“国民革命军是列强各国的好朋友,决不用武力来改变租界的现状。”3月26日晚,蒋介石接见了上海商会联合会主席虞洽卿,蒋表示:“直鲁联军完全撤至长江以北,北伐军攻占南京。”“我对收回租界问题,决不诉诸武力,希商界放心。”虞洽卿得到蒋介石保护有产者的保证,以商会联合会主席的名义,向银行、钱庄业摊派300万元交给蒋介石,商业联合会“自动捐助”500万元,支持蒋介石“4·12”政变。
“阿德哥”虞洽卿身兼全国工商协会会长、上海总商会会长、上海航业公会主席、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理事长、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主席、工部局华董、万国商团中华队公会会长。“在商言商”,不涉及政界,作为一个近代民族工商业家,他所代表的民族资本家利益,势必同外国资本有经济上的矛盾。他处于旧中国的社会里,担任多年买办,“则因职务关系,与外人日益接近,对于外人性情习惯,莫不了然于胸,由是,有事交涉,辄能不卑不亢,洞中窥要,以自维其大国人民之气概。”社会是培育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的学校,在民族、国家的问题上,能表现出一个人的良知与气质。民族资本家有软弱妥协的一面,虞洽卿在五卅运动中能参加斗争,积极募捐支持工人罢工斗争,但在关键时刻考虑有资者的利益,与帝国主义妥协,平息斗争。上海工人武装起义,虞洽卿从资本家立场出发,为了推翻直鲁军阀孙传芳与中共谋划上海民众暴动。武装起义胜利后,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上海特别市临时政府,他就辞去市政府委员,投靠蒋介石,谋求在国民党政权的扶助下发展企业。
1927年以后虞洽卿从荷兰银行买办退休,集中精力经营航行事业,成为上海的大闻人。1936年虞洽卿的70大寿,由上海市第一特区(公共租界)市民联合会主动发起。经过工部局董事会开会讨论,虞洽卿为“维系和推动中外关系”做出贡献,会议一致通过以虞洽卿之名来重新命名“西藏路”的决议,改西藏路为虞洽卿路。
抗日战争爆发后,虞洽卿断然拒绝出任上海伪政府市长,顶住日本特务机关和汪伪政府的威胁。抗战时期,租界人口激增,粮食短缺发生恐慌,为了平稳粮价,稳定社会,工部局决定让虞洽卿筹措粮食。虞与意大利商人泰米那齐合伙组织了中意轮船公司,轮船挂意大利国旗,意大利是日本的同盟国,所以往西贡、仰光等地运米到上海的轮船,不受日本海军干涉。解决了租界缺粮的危机。实际上虞洽卿每次运粮都私留出一定吨位给自己装米,返沪后米高价流入黑市,他从中赚了500万元。
1941年春,战争局势紧迫,虞洽卿告别上海乘船赴香港,1942年转到重庆。76岁的虞洽卿,在重庆与王晓籁等组织了三民运输公司,购买了300辆道奇卡车,从缅甸、仰光等运送五金配件和机器,供抗日战争军需民用。
1945年4月26日,虞洽卿因患急性淋巴腺在重庆逝世,享年79岁。
⑵ 贷款合同诈骗罪怎么样能立案
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合同诈骗 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贷款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 上海 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 出口合同 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 银行贷款 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 房产证 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合同诈骗的,当事人是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行为被认定后 合同的效力 状态如何众所周知,合同诈骗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合同诈骗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为《 刑法 》所禁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 的手段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诈骗行为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的五种形式之一,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 刑事犯罪 ,理应由《刑法》规范来调整。但自然人或单位被法院认定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对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状态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该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依据刑法确定合同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合同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内容没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其合同应为有效。 二、认为该 合同无效 。理由为: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三、该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此种情形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提到的民事“欺诈”,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民法通则》规定为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规定更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实诈骗签定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事合同,如果发生什么纠纷是不会有法律介入的。所以贷款合同诈骗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在其法律之上如果有哪些犯罪事实,这样的合同才能进行立案审查。
⑶ 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是指达到20万以上,较大是在1万元至20万以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编辑本段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司法实践中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本段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编辑本段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编辑本段法律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罪过程中分别又触犯其他罪名,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如行为人采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诈骗贷款,其行为又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定贷款诈骗罪。如行为人在诈骗贷款的过程中,采用收买、行贿等手段骗取贷款,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对诈骗贷款行为和行贿行为分别定罪,按 数罪并罚原则 处理。 (四)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工作人员 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就是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单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对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违法发放贷款罪 定罪处罚。如果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五)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贷款行为的性质 这是关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定性问题。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冒用他人名义 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借贷人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认为只要到期不还所借款,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只要借款人到时候承认欠账,就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应当承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 编辑本段法律处罚 一般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编辑本段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⑷ 房产做高评高贷是违法行为吗
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⑸ 帮助客户伪造销售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可能需要,你去一个叫 中国诉求网 的网站上看看,上面好像有很多相关案例,你可以参考下哈,网络上搜索一下就行
⑹ 广汇信贷融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
识别贷款骗子
一、在现代社会,不能提供抵押物、没有自己的公司,甚至没有固定的工作,除了亲
戚朋友可能借给你钱外,正规放贷机构是不可能为您提供资金的,所以这种情况的朋
友不必费心去寻找贷款了,声称能提供这种贷款的公司,都是骗子公司!
二、手续简单、速度快是急需资金客户的要求,但是手续简单到不需要见面审查,速
度快到只要你把利息打过去就可以把本金拿到手上,那就是不折不扣的陷阱。
三、现在最低的利率应该是银行利率,如果有任何贷款品种低于银行利率,那基本上
可以肯定是骗子。
四、所有正规的贷款,都是在贷款机构正规办公地点签订正式合同后,再支付定金的
,手续费等费用一般都是获贷成功后再支付的。签订合同前,在电话里或者非办公地
点要求先交钱的,不管是评估费、手续费还是其它费用,都是骗人的。
五、声称自己是某某财团、某某贷款集团、金融集团,把自己实力说得非常庞大,全
国任何地方均可放贷,并只需要身份证的,但都只有一个手机联系方式,甚至有400、
800电话的大都是骗子。目前没有一家公司能做到全国放贷。
⑺ 现在北京,深圳,上海的地铁都是什么运营模式
国内外地铁运营模式及其运作 国内外地铁体制改革的趋势是采取混合主导或民营主导(国有民营)模式, 并逐渐成为国内外 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导模式与营利机制。 比较典型的混合主导模式是香港地铁模式。 香港地铁由地铁公司运营。 地铁公司是香港政府 全资拥有的一家公用事业企业, 但并不由政府直接经营, 由港府委任有关人员组成董事局, “商 按 业原则”进行地铁的修建、运营和管理。在投资、筹资体制方面,香港政府对官办企业的投资力 求“花小钱、办大事”。地铁公司建立 20 多年来,港府只是在建地铁之初,通过认购地下铁路 公司的发行股权的方式给予部分财政支持,其建设费用,政府的投资不足 1/3,主要资金由各 项融资筹集,包括债券、财团贷款和浮息票据等。如,地下铁路公司在招标地铁工程时,将承建 商能否组织到信贷作为考虑的主要条件之一; 在香港或国际资金市场筹组集团贷款, 在地铁建设 高潮的 198.3 年,公司就获得 150 亿港元的集团贷款;发行成本较低的短期债券(还本期为 3 年),筹集资金提早偿还一些成本较高的中期及长期债项,地铁兴建期间共发行了 5 亿港元的债 券。 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采取两权分离、自主经营模式。在香港,地铁公司是一家“官办民营” 的企业,既接受政府和市民多方面监管,又在不受行政干预的环境下运行。公司除了名义上属政 府兴办之外,营运方面与别的企业没有什么差别,均按市场规律运作。地铁公司充分运用沿线地 产升值这一优势,把发展地铁与发展房地产业结合起来。做法是将地下车站大厅与上层物业(事 先规划)同时发展。公司首先向政府取得发展车站上层空间的权利,之后寻求合作伙伴,利用发 展商的资金,缴付土地费用,建造大型住宅、写字楼和商场。出售物业所得利润,则由地铁公司 与发展商共享。地铁公司将这些利润,全部用于地铁建设,成为香港地铁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 一。同时,近年来为了适应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政府将地下铁路内的通讯设备,交由地铁公司 经营, 这为地铁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良好的经营业绩保证了香港地铁的健 康发展。 在资本运作方面,随着地铁公司的日益发展和壮大,2000 年香港政府对地铁公司进行股份 制改造,让高层主管及员工持股,该公司 23%的股份通过上市私有化,套现 120 亿港元。这一 资本运作,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了地铁公司的产权结构、规范了企业制度,在国际上、市场上树立 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政府也通过出售少量股权,回收了可观的增值资金。 香港以及众多国内外地铁发展的案例表明, 地铁与政府采取的合约关系模式、 规范的商业化 操作、长远的财政计划是值得借鉴的。因此,根据国内外运营体制和经营模式分析,总体说来, 国外地铁运作一般采取混合主导模式较多, 主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筹资和经营。 而我国内地 地铁的运作,无论是在建设、投融资还是经营上大多数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因此,亟待通过借鉴 国外成功的经验,加快经营模式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推动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 体制的全面改革。 目前,我国城市地铁运营体制及其运作方式正处于改革时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改 扩建或新建地铁的城市都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努力建立一套适合城市实际情况、 有益城市长远发 展的地铁投融资体制及其运作方式(见表 2)。 表2 城市 国内若干城市地铁现状、投融资体制及模式 地铁现状 除了地铁 13 号线,目前正在建设的有 地铁 5 号线、 地铁 1 号线的四惠到通州 北京 段,到 2008 年北京还要建成 4 号线、 奥运线和机场专线等, 城市轨道交通总 里程达到 420 公里, 即未来 7 年每年平 均建设 50 公里左右地铁线。 投融资体制改革及模式 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以往投资单一 和经营垄断局面,加速地铁建设和运营市 场化改革,建立由社会法人发起、实行项 目业主制、开放和吸引外资参与的运营体 制。 上海 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将社会资金引 目前已经有 3 条地铁投入运营, “十五” 入城市建设领域,以资产运作为重点,扩 期间建设包括磁悬浮、轻轨、地铁在内 大社会融资,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 的 10 条轨道交通线路,全长超过 200 管“四分开”体制,改变过去建设运营一 公里;新一轮城市规划中,上海将建设 体的传统模式,通过借“壳”上市,筹措 地铁线 11 条,总长 384 公里。 资金。 1999 年全长 18.48 公里的地铁通车, 目前 23 公里的 2 号线将于 2003 年底通 积极借鉴香港经验,推进投融资管理的事 车,3 号线已获国务院批准,预期 2005 业部制,面向社会筹资,引进外资,有偿 年建成;4 号、5 号线在规划中,将于 出让土地及开展多种经营,并拟在香港上 2010 年建成总长 130 公里的 5 条线构 成的轨道交通网络。 2000 年开始建设,全长 21.7 公里,投 市。 广州 南京 资概算 85 亿元,总工期 4 年 9 个月, 2005 年 9 月建成。 投融资体制和运营管理体制拟借鉴广州 模式。 三、地铁经济的间接效益分析 城市地铁交通的改善给城市带来的间接效益之一是地铁交通减少了土地供需矛盾和交通成 本,缓和了交通堵塞压力。随着城市在更大时空范围得到发展,交通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断 增加。 汽车等交通工具大量占用中心市区稀有的空间, 增大了就业地点和购物地点相互之间的距 离,加剧了土地供需的矛盾。有关研究表明:城市主干道每条机动车道可容纳 8000 名乘客,而 一条轨道系统则可容纳 1. 万名乘客; 7 每个乘客乘小汽车所需面积为 22. m 、 1 自行车为 9. m 、 7 城市公共交通为 2.1m 、轨道交通为 1.2m ,与汽车占用土地相比,轨道交通仅需汽车用地的 5.4%。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未来私家车年均递增率将达到 10%—15%,预计到 2006 年之后将 会呈现购车高峰(全球汽车工业报告指出, 2006 年, 到 中国汽车市场的总产预计会达到 690 万辆)。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递增, 有可能很快形成新的城市交通堵塞; 而地铁交通将对减缓交通堵塞压力 产生越来越重要的有益影响。 2 2 2 2 由于地铁间接收益主要体现在地铁建设对城市布局结构以及土地增值等方面的影响。因此, 政府在城市发展布局和策略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巨大增值带来的收益, 在计算地铁的经济效益中 应将地铁沿线土地增值纳入到地铁的收益中。 这意味着地铁的建设和开通运营, 不仅会给市民出 行带来方便、快捷与舒适,也由此带来了一种“水涨船高”的地铁经济。随着地铁的不断延伸, 直接带动了沿线房地产的开发和楼市的旺销, 地铁资源性开发以及间接效益会越来越被人们所重 视。对北京、上海等地的“地铁概念”楼市的增值统计见表 3。 表3 地区 北京通州 上海莘庄 地铁线路 八通线 1 号线 北京、上海部分“地铁概念”房地产统计表 距中心城区车 原平均房价(元/ 现平均房价 程(分钟) 45 20 增值率(%) 81 125 m2) 1600 2000(1995 年) (元/m ) 2900 4500 2 数据来源:北京、上海地铁公司 地铁的社会间接经济成本效益也十分明显。 地铁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的一种运输方式, 因此, 在经济上把它单纯理解为一般交通是不全面的。 地铁是因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和存在 的, 它的社会经济效益远大于地铁运营本身的微观效益。 交通的间接经济成本是由运行而产生的, 而通常的使用者付费和税收不支付这些成本(斯坦·汉森,《交通的间接经济成本》)。交通经济 间接成本产生的原因有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占用等。研究表明,交通经济 间接成本远高于地铁造价成本。“经合组织”预测证实:这种间接成本占“经合组织”国家 GDP 的 7%,而堵塞作为间接成本的一部分占 GDP 的 2%—3%;在欧盟国家,交通拥挤的成本占 GDP 的 2%、交通事故费用开销占 GDP 的 1.5%、对环境破坏(污染和噪音)的费用占 GDP 的 0.6%。 美国德克萨斯州运输研究所对美国 39 个主要城市的研究,估算美国每年因交通拥挤造成的经济 损失约 410 亿美元,12 个最大城市每年损失各超过 10 亿美元。日本东京每年因交通拥挤造成的 交通参与者的时间损失相当于 123000 亿日元。广州每年因交通拥挤损失的产值达 117 亿元。 从城市经济的社会效益角度,地铁的间接社会效益可以引入边际外溢成本(MEC)的理论进行 定量计算。 城市交通的边际外溢成本是指城市交通的参与者生产(或消费)1 公里运输产品而转嫁 给他人的成本(包括对环境资源的破坏), 其中包括时间价值、 交通事故损失、 地面设施占有成本、 环境污染成本等。 通过地面公共交通与地铁交通的经济成本差额的计算, 就可以得到由于地铁项 目的实施给社会所带来的间接效益(见表 4)。 表4 MEC 道路占用成本 停车场成本 交通事故损失 环境成本 时间价值 合计 公共交通与地铁的社会成本对比表(元/人 KM) 公共汽电车 0.01 0.00736 0.0012 0.121 0.867 1.00656 地铁 0 0 0 0.00966 0.325 0.33466 成本差额 0.01 0.00736 0.0012 0.11134 0.542 0.6719 资源来源:《铁道运输与经济》2001 年第 1 期 四、实现地铁经济效益的思路 减少地铁财政补贴,实现地铁经济效益,基本思路有 4 个方面:降低成本,“墙内损失墙外 补”,不断扩大销售量(客流量),股权多元降低风险。 第一, 应明确地铁的基本属性以及地铁赢利的阶段性, 以及地铁直接或间接效益对城市经济 的重大影响,确认政府在地铁建设、管理和运营中的地位。政府应依据这一基本属性确定我国地 铁公司的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允许地铁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化原则从事经营活 动。同时,在一定阶段,特别是建设开发阶段对公益性项目和服务给予投资支持和收入补偿。根 据国内外城市地铁赢利的经验,应确认政府在地铁建设、管理和运营中的不同作用,如国家政策 性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长期低息贷款; 减免地铁交通设施营运收益的税收; 给予投资者在定 价方面更大自主权,等等。 第二,应加快地铁体制改革,实行“上下分离”的管理方式,按照“上下分离”的改革思路, 进行地铁运营体制改革的准备。可参考两种运营体制:一种是上海“融资、建设、运营、监督” 的四分开体制,组建运营公司,以企业化、市场化运作,集中力量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增强赢利 能力,不断开拓地铁经济的利润区;另一种是广州地铁运营模式,主要学习借鉴香港地铁运营体 制,建立商业化的事业部制管理模式。在运营管理体制方面避免“融资、建设、运营、监督”内 部体制的摩擦和矛盾。前者政府的作用比较突出,后者市场的作用比较突出。 第三,应对地铁实行股份制或国有民营,并出售股份、引进国内外资金,形成地铁产权多元 化模式。可运用市场机制筹集发展资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结构多元化,积极面向国内 外资本市场,采取合资、合作,以及发行股票、基金、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 地铁企业或项目的股票上市,加快地铁企业资产重组。政府要鼓励各种经济成分进入,可投入少 部分起导向作用的资金,其余让企业按商业原则自筹,即实现投融资的多元化。可考虑政府以其 地方财政为抵押,发行城市地铁建设专项债券,为城市地铁交通系统提供专项基金。必要时政府 可以充分运用相关的公有或国有资产,对其进行支持,保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发展比 较成熟时,通过股份制改造将其上市,套现收回部分投资,用于发展其他公有事业。通过产权多 元化,或转让特许经营权,实现投资回收、分散投入风险、减轻地铁债务负担的目的。 第四,应对票价进行动态调整,增加运营收入。应参考国内外经验,通过调整票价体系,研 制出一套更具吸引力的折扣优惠政策,以提高客流量,达到增加运营收入的目标。例如:包月通 票——类似于目前的公交月票, 前提是要解决该票只有本人专用的问题; 奖励折扣——类似于航 空公司的经常旅客奖励计划,鼓励市民将地铁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一天之内乘坐次数越多, 累积折扣越大。一旦地铁轨道交通形成规模经营、效益进入良性循环,市民出行的交通成本将大 大降低,市民将大举迁离拥挤的老城区、落户市郊;建立分段计价体系,即按照特定路线、节假 日以及非高峰时段引入特价票, 同时可考虑将乘车距离、 时间以及乘客年龄等因素纳入分段计价 体系。 第五, 应以广告、 商贸、 通讯和房地产等方面的地铁资源性开发收益, 弥补运营成本的亏损。 国内外地铁亏损大多数是采取“墙内损失墙外补”的方式,如国外一些地铁企业通过多种经营支 持地铁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不仅主营地铁自身业务,还经营广告、商贸、通讯、运输业务,出 租房地产,经营饭店、旅馆,开办汽车运输,经营站点泊位业务等。参照国外的经营经验,可因 地制宜地开辟一些展示空间, 以丰富地铁商铺的业态组合。 由于目前国内地铁资源性开发仍然处 在初期阶段, 地铁经营领域仍然比较窄, 应对我国地铁经营结构以及资源性开发领域进行专题性 研究,设置专业性机构进行经营,逐渐增加地铁经营开发领域。应以地铁站点商铺或沿线物业为 龙头,全面启动地铁物业项目,形成房地产、广告、通讯、商贸等为核心的业务组合,实现最大 的经济效益。沿线广告、商贸业可采取自己投资建设、实行自主经营代理制,使地铁的资源开发 特许经营形成特色并获取巨大的回报。 第六, 应建立以合理的投资政策、 体制和价格机制为主的补偿机制。 通过改革交通税费体制, 形成合理而稳定的城市地铁建设投资渠道。 在建立专营权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社会资本和私营部 门参与地铁专营服务,同时逐步由市府全部负担地铁补贴的方式改为市政府、沿途地方政府、铁 路部门共同参与、 联合均担的方式。 地方政府主要资金来源是向道路沿线的间接收益者征收的工 程收益费,如:可以向因地铁系统而获益的地方公司和企业征收一定的开业费;将距离车站 350 —720 米的范围确定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收益区, 对区域内的占地业主和土地租用者按照占地 面积和距车站的距离累进收税; 对地铁沿线尤其是车站附近的土地经营开发权进行拍卖, 或低价 将沿线土地划拨给联合开发的投资者进行商业性开发,等等。 第七, 积极采用实现地铁赢利的新经营模式。 首先, 应建立我国地铁独有、 统一的服务品牌, 在统一品牌下,进入以不同方式包装的载体,如影视、书籍、服装、手表、主题公园等,同时, 形成包括线路品牌(如上海地铁明珠线)、 出口品牌(可以将冠名权结合起来)、 产品品牌等在内的 品牌体系。二是进入销售领域,不断延伸商品价值链,控制更多的商品流通渠道或环节,利用品 牌知名度和服务文化,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购物或服务环境,如建立遍布全市的地铁零售店、专 卖店、餐饮店、书店;建立具有先进视听效果的地铁广告体系,等等。三是发展多种经营、扩大 服务品种、延伸服务范围,如除了参与广告、信息咨询、商业、房地产等,还可以延伸到船舶运 输业务、旅馆、停车泊位、自动售货机、汽车运输与租赁业务等。
⑻ 贷款诈骗罪主观表现是什么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 贷款诈骗罪 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 上海 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 合同诈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 出口合同 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 银行贷款 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 房产证 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 共同犯罪 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 贪污 ,就应依 贪污罪 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 职务侵占罪 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