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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22 07:34:02

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可以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⑵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⑶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现在很多的人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贷款的事情,办理贷款的话,有抵押的贷款一般相对容易办理,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要注意选择个人的固定资产,比如房产、土地经营权等。那么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大家来了解下吧。

现在很多的人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贷款的事情,办理贷款的话,有抵押的贷款一般相对容易办理,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要注意选择个人的固定资产,比如 房产 、土地经营权等。那么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 土地抵押贷款 条件是什么?大家来了解下吧。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

一、设定抵押要合法

在抵押贷款时,需要注意的是,经发包方同意,通过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明确可以抵押。

二、抵押条件要具备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产权 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 土地流转 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三、价值认定要合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 中介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四、抵押登记要合规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经营管理局)。

土地抵押 贷款条件 是什么?

1. 土地使用权抵押 应要以初始 土地登记 作为前提,同时领取 土地使用证 ;

2.以划拨、租赁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一般是 房地产 公司,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针对农民),但必需交清 土地出让金 ;

3.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先进行相关的地价评估;

只有评估后才能让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 签定抵押合同。

4. 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

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要注意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条件,只有满足了条件后才能进行抵押贷款。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注意什么?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候可以详细了解下。

⑷ 我想问问关于农地抵押贷款的问题

不容易呃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对重庆江津市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试点,尝试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公司提供贷款。这种模式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即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政府、社会中介和企业四方中,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专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代理经办行等机构搭建融资平台。有专家认为,国开行的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对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体制是一次突破和有益实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一直争议很大。有关专家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如果允许抵押,难以防范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对此,2005年3月,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显然,这个《管理办法》鼓励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作股进行合作生产,并没有作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允许以股权抵押贷款,是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一项具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操作要充分考虑政策配套,尤其是要考虑这种“四位一体”模式中政府的参与,防止风险有可能转嫁给政府。

山东允许农地抵押贷款 专家称不合法

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但人们担心,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学者认为,这一举措,合理不合法。

农地抵押贷款山东破局?

“了不得!这能突破吗?怎么可能这么开口子?法律在那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王桂芹态度坚决。

其实,王桂芹已经纳闷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网上看到消息,她还不知道山东省已经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而王桂芹所在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份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的其实只有一句话:“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据《了望东方周刊》记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牵头制定,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等20多个部门参与了调研和协商。同时,山东省政府也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一条款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的意见。到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时,“几乎没有什么分歧”。

“几乎没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过,这个通知怎么往外签?”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询问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认为,很明显,“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句话,出口应在经管处。但自看到这一消息,她已询问了本处室的三位办事人员,无一听说过。

从《通知》内容来看,山东省政府出台的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月3日下发的5号文件,促进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据牵头制定该文件的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副主任衣军强介绍,5号文件下发后,要求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就业办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拟定过程中有20多个部门参与调研协商,其中就包括农业厅。

而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肖培强对《了望东方周刊》说,由于《通知》涉及就业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时分别征询了科教处与经管处,未有异议。

“除非国家允许搞‘试点’,否则不可能开这个口子。”王桂芹的坚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会很容易被收走,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清楚地写着:“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自己的,是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怎么能抵押呢?这应该依法执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不过,与王桂芹立场不同的也有人在。山东省农业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地承包权抵押只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并未改变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农用地的性质。

肖培强告诉本刊记者:“一级政府制定一个文件,除了征求部门意见之外,省政府办公厅肯定会全盘考虑。详细的细则问题,我相信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

他认为,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发展,也可能与一些法律法规不协调。“操作细则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还是一纸空文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中,农地承包权抵押一直是“禁区”。山东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其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不能不说是一次制度突破。

据衣军强介绍,《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所谓“房屋产权”,也主要是指农民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于这里的“农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军强表示还在协商。

“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允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实抵押的只能是农地承包权。”衣军强对本刊记者说。这也就意味着,山东省的农民如果被认定为实属“返乡创业”,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地承包法》,我国的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抵押。农村宅基地同样不能抵押。如果山东省农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贷款,一旦实现了抵押权,房屋的所有权就会转移。而在现行政策下,农村房屋所有权易主,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移,这基本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山东省的上述规定无疑在实际上突破了相关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创新的价值。

《通知》的牵头制定者衣军强似乎对这个价值并无明确意识,他只是在拟定文件时借鉴了河南省的相关政策,适当放宽农村抵押和融资条件而已。同样,他也没有意识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好像《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说这样做不行吧。”

其实,农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的争论,贯穿了《物权法》制定的全过程。

在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审稿”中,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这一表述当时被诸多专家认为是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审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草案)》应该与《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权法》实际上堵住了农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物权变得“更加不完整”。对此,一些学者颇有异议。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其制度突破价值显而易见。

但“突破”能否真正实现?长期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黄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细则。“农地有几十种分类,部分农地使用权已经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现在耕地能不能抵押?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黄新社的担心并非多余。《通知》内容在现实中能否真正执行,还要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接受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品。但参与政策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至今对本刊采访未有任何回复,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张称尚未接到这份通知。

“贷款是两厢情愿的事情,银行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能不能实现抵押,目前还没有谱。”衣军强也在考虑后续问题。

产权不改革,就还是小农

“山东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农村发展问题专家党国英对《了望东方周刊》说,“这种做法对农民创业有好处。有抵押,农民可能获得成本较低的贷款。这个做法会不会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农民和银行都会很慎重。至于少数农民因不能归还贷款而丧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权,肯定难以避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实,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农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农地承包权发展生产或迁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农村宅基地转让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专家认为,当前农村的一些矛盾与农地制度改革的不彻底密切相关。

“农村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导致农宅地一文不值,而农业规模化始终无法实现。”多年的农村信贷工作经验告诉黄新社,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摆脱小农,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农民的生产与发展深受约束。据了解,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额达4600亿元,同比增长了660多亿元,而其贷款额却只增加了400亿元。农业小规模生产基本不需要金融机构介入,而大规模生产又受到产权不清的限制。

据了解,为落实《通知》的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农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细则。党国英建议,要突破现有的农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权要长期不变,甚至是永久不变,否则银行也不愿意接受抵押。要有农户破产规定,让银行也承担必要的风险。农户破产后如何生活,是否要有办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虑。明确土地利用规划。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为收走土地再拍卖,就变成了建设用地。不同性质的土地,抵押价格很不相同,如果规划不明确,很可能是农民吃亏。创新保险制度,分散农户和农村银行的风险,以利于经济和社会稳定。

⑸ 农村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有差异。只要是该房屋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即可进行贷款。贷款之后该土地就不能够随意进行相关的转让。如果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提前将该土地进行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认定价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农民在获得土地的承包权之后,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当地的银行借款,需要先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既定的条件。借贷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存在差异的,农民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看自己具体满足哪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2、是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3、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5、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余材料。

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个贷款品种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户申请贷款困难的问题。
目前农户信贷面临几个问题:
1、农户信用体系不健全;
2、农户申请贷款,但是抵押物不充足;
3、信贷中,农户其它有效担保措施不足。
补充:深远点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会得到提升。

⑺ “两权”抵押贷款的法律困境(干货)

2016年3月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两权”抵押贷款无疑能充分激发三农的活力,盘活农村信贷市场,助推农村经济发展,但“两权”抵押贷款在制度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导致这项“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政策进展较为缓慢。

笔者梳理了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试着向大家阐明“两权”抵押贷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的部分。

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其抵押问题是明令禁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这类土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与“两权”抵押贷款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一致。


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法理分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农户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以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中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借款人除抵押的住房外,还需要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之所以规定借款人不能以唯一住房做抵押,是因为一旦发生贷款违约,日后会遇到抵押物执行的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虽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法律正当性,但是这与我国农村“一户一宅”、“房地一体”的政策相冲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样普通农民就很难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另外,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处分农村住房,必然涉及到该住房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两者不能独立存在,而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宅基地不为法律明令禁止的抵押物。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还有很多的限制。


三、试点地区法律授权法理分析


针对“两权”抵押贷款与现实法律制度存在冲突的现状,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基于此,试点地区在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是不是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了?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


我国《立法法》(2015)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立法法》中增设该条的目的是:“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规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结合近年来的做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立法法》的该条规定在宪法学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宪法》第六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包括(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从这条规定可看出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法律。



“两权”抵押贷款作为解决农村金融难题的措施之一,从推出至今已获得不少试点的经验,但要想全面铺开这些制度,从而真正惠及三农经济,立法工作仍有很常的路需要走。

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贷款吗

一、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能贷款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都可以 抵押 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过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条件要具备的内容 (一)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 土地流转 原则,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价值认定要合理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 (二)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抵押登记要合规 (一)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经营管理局)。 (二)抵押登记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合同 、流转合同等); 3、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 4、 抵押合同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6、抵押人与 抵押权 人 身份证 明要件(包括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 8、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农村信用社在取得相关抵押登记权证后,根据 借款合同 才能发放贷款。 现实生活当中,需要资金的话,无论是向个人还是向银行进行贷款,为了保证能够及时的还款,都会进行一些物品方面的抵押,普通老百姓会比较困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进行抵押,实际上有的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具备一些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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