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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

发布时间:2022-12-08 12:03:34

⑴ 金融市场的调研报告

金融市场的调研报告范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金融市场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金融市场的调研报告1

一、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实际总供给小于实际总需求,农村金融缺口率比1998年的57.8%来说有所下降,但至2002年末农村金融缺口仍高达4931.8亿元,供求未能实现均衡。

(一)金融机构大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空洞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为迎接内外资银行的挑战,商业性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显著加快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步伐。经营明确地向商业化方向转变,开始大量撤并设在乡镇的机构网点,贷款向大客户倾斜。不仅使其在农村的金融服务出现断层,而且还使大量的农村资金被转向了城市,使得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事实上,农村金融领域也是一片大有可为的天地,农村金融市场不应该成为商业性金融的抛荒之地。

(二)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单一

首先,我国虽然已有运作十多年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但现阶段的农发行却背上了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不良资产负担沉重的包袱,数据显示农发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高于同期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水平。现阶段我国农村领域,最需要贷款的需求者有,贫困户、微型和小型企业及龙头企业。改善基础设施、促进农技推广以及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而产生的金融需求很迫切。

其次,农村信用社体制上存在重大的缺陷。近几年来,农信社的存贷比总低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平均存贷比(见表1)。而且,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在同期也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的统计,咸宁农村信用社20xx年三季度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之前,其不良贷款达到36283万元,不良率17.81%,票据置换后,不良贷款余额仍达到10457万元,不良率5.88%。截止20xx年二季度末,不良贷款又升至20129万元,较置换时增加9672万元,不良率9.28%,较置换时增加3.4个百分点。

农村信贷资金配置上的偏差,造成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不降反升。尽管农村合作金融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很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大大改善。但要在将来竞争性的农村金融领域争取更大的优势,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还必须深入。

4、农村金融监督管理过度和不足并存。借款在融资者融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达到了70%以上,贷款品种过于单一。

再次,近几年趋势来看,农村存款较其他资源在总的金融资源中所占的比例最大。证券期货和外汇等资本市场的触角根本没有延伸到农村。农业类股票债券占金融资源总量仅有0.7%左右,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见表2)。

总之,农村金融体系萎缩,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都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和谐发展,这些都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严重阻碍。

二、针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整体均衡

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活跃的市场,金融的核心作用就难以完全释放。农村经济主体的交易需求不足和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现象的产生。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问题,只有通过在供给中创造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得以从根本上解决。

(二)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弥补农村金融漏洞

农村有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土壤,无论是农民和农村的经济组织,都离不开民间借贷,随着这几年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民间私下的融资规模在8000—10000亿,完全处于不可控状态,它加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只有把民间金融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才能够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农村的民间金融是完全扎根于农村土壤的,因此对农村民间金融不应简单采取打压做法,这会使得民间资金转向低生产率的自我融资方式。

提到农村金融,就不能不提到去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国银行家尤努斯。他创立的格拉明乡村银行,专门向贫困农户提供无需抵押的小额信贷,这一模式为全球农村金融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我国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可以借鉴“尤努斯”这个被国际金融市场认可的模式。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一方面,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机构。纽约联邦银行对美国银行业务状况进行的研究也表明:银行规模越小,其小额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越大,目前已经有不少海外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这是发展农村金融的一大创新,它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现有的金融服务竞争,一改农村信用社的独家垄断。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目前各种民间金融分门别类、分别指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这样才能使民间金融真正成为制度性金融的有益补充。

(三)让农业政策性银行更好的为农村服务

1、将农发行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型农业政策性银行。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后,韩国产业银行重点扩展投行业务,开展承销债券,资产证券化和风险投资业务,组建基金在企业的重组及参与民营化的改造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成为政策性银行市场化经营的成功范例。

2、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中间和表外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培养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3、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4、开发适合农村的金融投资品种,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

(1)开展实物和房产为基础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业务。目前各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体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农业保险尚未推开,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贷款比较困难,农业和农村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难以保证。虽然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了农业生产资料小额信贷业务,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可以开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村房屋的评估、抵押机制,使广大农民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为金融机构加大农业信贷扶植创造条件。建立农村抵押贷款制度就要求:首先,国家要制定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广大农民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其次,央行要制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2)要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创造有效的担保形式和途径;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与发展订单农业相结合,有效分散订单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三、展望

总理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六项任务中叙述一共有476个字,而农村金融就占了193个字,可见农村金融在未来的金融行业发展中将成为新的亮点。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与传统体系有根本的区别,这是由农业发展的趋势决定的。现代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是时间急,频率高,资金规模相对少。大的金融机构现有业务流程根本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

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揭牌,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邮储小额业务“好借好还”亦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3月16日,随着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首家专营“三农”贷款业务公司的开业,目前,我国已有1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核准开业。这是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创新,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正式向各类资本开放。他们将为我国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的广大农村地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满足我国“三农”持续增长的资金需求。

伴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农业银行和农发行也开始对农村金融市场重新重视;按照银监会的思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以县级法人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速度;特别是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xx年初建立了试点,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从机构上开始进入春秋时代。

总之,在农村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应从更深的层次去思考问题。农村金融业改革的过程和它的内在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现代的监管者和实践者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金融市场的调研报告2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4月份我委抽调专人成立调研组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暨小微企业融资情况赴各市(区)、重点乡镇、园区以及重点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总体情况

1、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所下降,与企业发展需求比差距甚远。20xx年一季度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9.02亿元,比年初下降4.63亿元,同比少增52.03亿元,降幅0.43%,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4.91个百分点,总体未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的目标。

2、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融资异常活跃。据统计,在我市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企业自有和民间资金等内源性融资占比约为60%。在求贷无门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融资,想方设法从、理财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融通资金,甚至不惜借“高利、贷”。许多中小企业由于成本上涨、缺乏品牌、创新不足等原因,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实业无利可图,便脱离实业,加入到民间投资行业中。

二、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满足度较低,融资渠道狭窄,模式单一。调查显示,泰州只有2.8%左右的工业小企业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意味着100户小型企业中只有不到3户成功从银行贷款,97%的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通过自筹和民间贷款的方式获得。目前,小企业发展除自身内部积累外,外部融资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提供给小企业的贷款基本集中在流动资金贷款,很少提供中长期信贷,小企业中长期发展多依靠亲朋借款或者民间融资。除上述渠道外,被调查企业中几乎没有其他成熟的融资渠道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

2、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根据调查,“融资贵”问题具有普遍性。从民间融资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放贷利率基本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更高,企业实际要按年息15-18%支付。通常,互联网金融产品年息多在20%以上,非法民间融资机构的“高利、贷”年息都在30%甚至50%以上。从信贷融资来看,虽然我市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企业金融产品,但是小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的资金的'成本依然很高,综合资金成本率一般都在8-13%之间。另外调查发现,一些银行还强行附加了承兑汇票、基金、保险等额外业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测算下来达到15-20%。我们选取了四家代表银行对企业融资成本进行了测算。测算按企业贷款100万元一年期间抵押(房产和土地)贷款。(基准年利率6%)

3、融资缺口大,三类小企业融资较困难,部分产业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目前,我市大型企业融资供过于求,中型企业融资规模也超过一般企业,真正贷款难、缺口大的是小企业。根据销售比例法估算(外部融资需求=资产增加-负债自然增加-留存收益增加),我市小微企业外部融资需求量为1200亿元,缺口还有很大。根据调查,不能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三类企业:第一类,初创企业,缺少抵押物。第二类,企业运行质态不好。没有核心技术、没有订单、企业下行趋势明显。第三类,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如高耗能高污染。我市传统的化工、纺织、不锈钢产业,由于能耗高和排放高,成为国家控制信贷的产业。在兴化戴南镇抽样调查中的63家企业中有51家企业急需贷款,占企业总数的81%,平均每个企业融资需求3200万元。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不畅,银行抽贷压贷现象突出。去年以来,部分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提高了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有的只与市级以上国有担保公司合作,有的甚至全部中止了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有的银行在担保公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随意停止担保业务,有的银行在银担合作中不认可人民银行和经信部门推荐的评级等级。有的不与担保公司协商,单方调减协议放大倍数,造成了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不畅。有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为了让企业及时还款承诺续贷,待企业还款后就不再贷款,导致许多企业资金紧张,随时有断链的可能。

综上,近年来,我市的小企业融资环境总体上不断改善,各类金融业机构的小企业产品也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数量、质量也有了提升,但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是经济金融理论界探索的永恒课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我市小企业融资工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按照市区联动、畅通主道、完善平台、多管齐下的思路,我们建议在以下十个方面开展工作,缓解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市银监局牵头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的专项督查,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严防贷款资金挪用或外流。市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局分别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等行业的业务规范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民间资本可能引发的风险,积极发挥其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市人行、银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20xx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考核、引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扭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下降趋势,畅通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

三是设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各区财政出资,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在各区设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中小企业融资周转金按照政府监管、封闭运作、独立核算的原则,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应急过桥服务。

四是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开展系列“融资服务进园区、进乡镇、进企业”活动,以新进入泰州的商业银行为主体,充分利用新建商业银行拓展市场的积极性和贷款指标,深入企业开展服务,实现融资服务由注重面向重视点、由共性授信向个性服务的转变。

五是筹办泰州“金融超市”。市金融办、市人行、市经信委、市银监局等部门,共同设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超市,邀请工、农、中、建、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中介机构入驻超市,每双月开市一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服务。

六是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推动银担加强合作,组织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专题合作交流活动,引导银行将优惠政策向信用等级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公司倾斜,降低民营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积极做大国有担保公司单体注册资本、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担保放大倍数。积极引导财政和知名企业资金投入担保行业,增加国有骨干担保公司的实力。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对全市重点骨干担保公司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七是加大企业上市、境外融资工作力度。加强企业上市、境外融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转变思想观念。做好拟上市资源的挖掘和培育工作,不断充实调整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基础好、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按照上市的要求进行筛选,为企业上市做好准备。加大企业上市培训力度。组织拟上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到外地上市公司实地考察学习,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积极邀请券商等中介机构介入,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八是搭建统贷融资平台。市经信委牵头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申请,在海陵、高港、姜堰区设立统贷平台,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按照1:10的比例获得省进出口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各区分别选择1家国有公司和代理银行作为统贷业务操作平台,将统贷资金以较低的贷款成本发放给市区中小微企业。

九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企业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帮助企业通过典当、设备租赁等渠道进行融资。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多种途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联合,促进资本流动和资本集聚。

十是开展金融服务宣传活动。市经信委联合银监、税务等部门,组织市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深入特色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送政策进园区”活动,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产品、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高政策水平、拓宽融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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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建设信用村

建设信用村的做法:

  1. 加强组织领导。一是领导亲自抓。衡阳办事处对“信用村”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长江信用社作为工作联系点,多次深入信用社和柘塘村现场办公,亲自指导、督促试点工作开展,并对“信用村”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成立专门班子。衡山县联社、长江信用社分别成立了“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把柘塘村村组干部也增加为长江信用社“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通过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

  2. 细致调查分析。一是全面了解情况。通过与村组干部座谈、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掌握了柘塘村的人口、面积、经济状况、产业结构、风土人情等第一手资料,为决策提供准备依据。二是做好不良贷款分析。对柘塘村59笔、金额153.29万元的不良贷款,逐笔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确认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6户,31笔,金额88万元;因病致贫无法偿还的3户,3笔,金额6.34万元;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8户,25笔,金额58.95万元。根据不良形成原因,制定了分类清收措施。

  3. 明确目标方案。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用1年时间,通过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推进,使柘塘村“信用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以内,符合贷款条件的村民合理资金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解决的工作目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客户资源调查及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等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评选程序和激励措施等,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广泛宣传发动。一是进行信用观念宣传。通过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公民信用意识”、“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等内容,引导群众树立诚信意识。二是进行“信用村”知识宣传。在柘塘村里布置了“信用村”创建宣传栏。公开了“信用村”的评选条件、申报流程和优惠政策,扩大了“信用村”创建工作的知晓面和透明度。三是做好动员引导。组织柘塘村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向他们宣讲农村信用社贷款相关政策和征信知识,宣传创建“信用村”的意义和作用、优惠政策。同时,信贷客户经理利用逐户上门评级授信的机会,宣传创建“信用村”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有效激发了村组干部和广大村民参与创建的热情。

  5. 多措清收不良。 一是分级责任清收。将该村不良贷款从易到难按系数“1”至“5”进行清收难度分级,以就近、就亲、就熟等原则分配给信用社员工,进行责任包收,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清收难易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二是逐户上门清收。深入贷款户家中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反复宣讲不良记录产生的危害、创建“信用村”的优惠政策等,使很多逾期贷款户转变了观念,归还了欠款。三是借助第三方力量清收。注重借助村组干部、党员和地方知名人士的力量,帮助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柘塘村支部书记曹海清不仅自己垫钱帮助身边亲人归还了逾期贷款,而且协助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回不良贷款近50万元。四是抓住节假日机遇清收。利用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等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高峰期,开展不良催收,收回了多笔老欠贷款。五是鼓励代为清偿。鼓励柘塘村的借款大户对常年外出无着落、死亡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借款进行代偿,代偿本息达40多万元。

  6. 全面评级授信。一是逐户评级。从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信用履约等方面对农户进行百分制评价,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户,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级信用户,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三级信用户,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户。在信用户评定过程中,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户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由村组干部逐户上门安装悬挂在农户住宅大门上,目前已挂牌“信用户”24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7.41%。二是严格授信。对一、二、三级信用户,按照“农户公开授信额度≤家庭财产总值×信用等级系数+入股金额”的公式测算授信额度,其中一级信用户的系数为0.9,二级信用户为0.7,三级信用户为0.5。四级信用户不予授信。三是发放信用证。按照评级授信情况,向农户发放《客户信用等级证 》 243 个,发放便民卡32张,农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在信用社柜台办理贷款,贷款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7. 兑现优惠政策 。信用村”创建指标达标后,及时向村民兑现优惠承诺,对“信用村”辖内村民贷款申请优先办理,实行贷款限时办结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在1天内办结,其他贷款原则上在5天内办结。贷款利率在当地信用社原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村内不良率在3%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再下浮贷款利率5%。

⑶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⑷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⑸ 农商银行是属于什么银行

农商银行是属商业银行。

农商银行全称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扩展阅读:

农商银行活动农商银行(即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国农商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着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向现代企业转轨,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是中国金融工作会议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

⑹ 目前乡村金融的规模如何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⑺ 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面临哪些问题,有何对策

2005年,世界银行小额信贷年会首次提出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也称“包容性金融”。 一般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在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竞争和创新,以保证金融服务排斥对象逐步获得其需求的相关服务。

2015年12月, 我国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通知》 ,明确:到2020年,要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 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在政策引领和推动下,我国银行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普惠金融,如大型银行纷纷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小银行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强化薄弱缓解的金融服务供给,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不过, 我国普惠金融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区域发展水平不一,全面推进普惠金融面临着较大挑战。近年来,打着“普惠金融”旗号而进行的伪创新在我国大行其道,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了扰乱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普惠金融如何做到“成本可覆盖”“风险可控制”仍有待进一步 探索 。

要改变普惠金融的不足和问题,除需要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做好基础设施及信用环境建设外,重要的是借助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和创新推动我国普惠金融进一步发展。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发布《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提出“数字普惠金融(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毫无疑问,数字普惠金融引领是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出路。 从银行层面看 ,关键是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依靠金融 科技 创新产品和服务, 探索 普惠金融发展新模式,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之路,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

普惠金融的范围很广泛,普惠金融就是所有人都能有机会较便捷、较低成本获得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小额贷款等,甚至还包括零钱兑换。如要得到更准确的答案还应说具体点。这里说下在农村推小额贷款的问题,这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最大困难是平时找不到人,都外出务工了,再就是放贷款后,到期收款难。如要进一步了解,可私聊。

问题一:普惠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

一方面,目前各行在普惠产品的营销上并无行业较统一的利率定价,因此在营销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率战”和抢挖现象,使企业融资结构不稳定,或出现盲目扩张的行为。

另一方面,为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强客户粘性,建立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小微企业服务新模式,目前四行均已创新推出“互联网+企业纳税贷产品”。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四款企业纳税信用贷款产品,如下表所示:

总体上看,以上产品均通过大数据连接工商、税务、财务等模型,实现大批量在线获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担保难问题,同时极大提升了服务效率和便利程度。但从产品开发及客户定位上看,如何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打造有特色的小额化信贷产品体系,是普惠金融业务拓展中面临的挑战。

根据近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显示,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均有所上升,但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平稳,主要是由于结构性因素和疫情带来的短期性冲击造成了一季度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不良的爆发还存在滞后性,这也给银行拓展普惠业务带来挑战。

近年来,部分银行已经组建普惠金融事业部,初步建立起能够实现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与农村金融有机融合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运营机制。

但从普惠条线从业人员人数上看,兼职普惠业务的居多,尤其是在县域等普惠业务十分重要的基层网点。

总体而言,银行普惠条线呈现出专业化团队建设发展滞后的问题。一方面是客户经理队伍人员不足。辖内部分支行客户经理业务受理速度跟不上小微企业的发展速度和他行营销速度;另一方面是从事小微企业业务的团队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为适应市场竞争和发展需要,小微金融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很快,但部分客户经理习惯于传统小微信贷业务的办理流程,对新型小微企业产品的接受度不高,对产品开发设计、服务创新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基础都相对薄弱。


对策:

(一)强化理念更新,充分认识深抓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战略意义。

(二)强化服务内功,全面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

(三)强化战略联盟,着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生态环境。

(四)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能征善战的优秀团队。

2005年联合国推出普惠金融概念后,国际 社会 开始对其广泛关注。欠发达国家、地区大力推动 普惠金融发展 ,许多国家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不断发文大力推动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旨 让 社会 各阶层和群体都能够享受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从而建立有效、全方位为 社会 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政府大力推动、 社会 各界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普惠金融服务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服务覆盖面达到一定水平,移动互联网支付得到一定普及。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普惠金融贷款余额达到13.39万亿元人民币。但相较于其庞大的服务对象和资金需求,普惠金融的发展与我国经济 社会 发展的要求和 社会 的期望还是有非常大的差距。如何进一步推动 普惠金融发展 已经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

1 我国 普惠金融发展 中暴露的 问题

1.1 普惠金融顶层设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的国家层面对普惠金融的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其发展。这些文件 宏观层面上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进行了规划,但是没有进行细化,对普惠金融没有一个系统性的布局,从而导致金融机构 发展普惠金融时缺乏主观能动性。

另外, 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方面 顶层设计也存 在问题 。首先,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没有健全,导致普惠金融的发展缺乏清晰的法律规范。其次,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缓慢,由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比较特殊,导致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困难重重。最后,普惠金融的监管政策不健全,导致普惠金融监管的缺失。

1.2 对普惠金融认识不到位

无论是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存 对普惠金融认识不到位的情况。部分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普惠金融存 误解,把普惠金融等同于“扶贫”,要不就是忽视了风险 问题 ,降低信贷标准,盲目 推进普惠金融 的发展,要不就是感觉风险过大,不愿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使得普惠金融的发展受阻。

同时,由于普惠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类人群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对金融不甚了解。他们很容易 对普惠金融提供的产品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只看到了高额回报却忽略了风险 问题 ,结果与服务提供者产生纠纷。还有一些不法机构利用消费者金融知识的贫乏,假借普惠金融的名义,做一些诈骗的违法行为,产生非常不好的 社会 影响,从而制约 普惠金融发展

1.3 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商业 银行 为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但是由于以商业 银行 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高端客户,对 普惠金融发展 缺乏重视,导致普惠金融进展很慢。而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 银行 为主的金融机构虽然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金融、小微金融,但是其自身实力不足、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其服务不够深入、覆盖面不广。政策性金融机构则大多数是靠财政拨款,缺乏商业可持续性,无法保障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

1.4 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普惠金融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具有高风险的特性。普惠金融除了要 面临 着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等传统风险之外,还要 面临普惠金融发展 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资金挪用风险、洗钱和套现风险。[1]普惠金融更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而目前我国的普惠金融没有建立起安全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控制 方面 较大的 问题 。普惠金融消费者主要是长尾群体,信息收集难度大,导致其风险控制的难度非常大、调查成本非常高,传统的风险控制方法根本不能适应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2]因此许多金融机构罔顾风险,导致大量风险积聚。

1.5 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融资成本高

目前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虽然推出许多普惠金融产品,但是大多数产品设计存 许多 问题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 方面 设计呆板,同质性强,缺乏创新,尤其是利率 方面 普遍较高。普惠金融消费者来源广泛,需求也不一而足,这些产品往往根本不能满足其需求。而且,大量普惠金融产品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鉴别能力,监管部门对产品的监管不到位,导致普惠金融产品的市场混乱,普惠金融的风险加大。再加上目前大多数普惠金融产品的融资成本都 15%~20%左右,虽然要比高利贷低,但是却远远高于 银行 的贷款利率。这无疑对普惠金融产品的推广、普惠服务的提供都带来不利影响。

2 促进我国 普惠金融发展 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普惠金融的发展应该是以市场为主导,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规划与引导。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细致规划普惠金融的发展, 统筹规划、均衡布局、组织协调、政策扶持等 方面 做出系统性的布局,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体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使得 社会 效益与经济效益实现有机统一。

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方面 ,首先要加快普惠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积极出台普惠金融法律法规,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的同时为其保驾护航。其次,加快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积极结合金融 科技 ,扩大现有信用体系的覆盖面,缓解 普惠金融发展 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的 问题 。最后,加强监管,完善普惠金融监管工具箱,及时打击不法行为,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2 提高认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

方面 ,对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使其清楚认识到普惠金融不是“扶贫”。普惠金融虽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种金融模式,但业务面非常广、资金需求非常大,是一片业务“蓝海”,等待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大力开拓。同时发展普惠金融时不能罔顾风险,不能盲目推进,应遵循市场规则积极推进。

另一 方面 ,要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借助互联网、微博、微信、宣传册、宣传流动车等工具积极进行金融知识扫盲,普及金融知识,使普惠金融消费者能够理性地运用金融工具来享受金融服务。同时,政府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妥善处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此,方能营造出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2.3 健全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国家应加快现有传统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改革转型,积极引导以商业 银行 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继续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扩大其 普惠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国家应 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 银行 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学习格莱珉 银行 的经验,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普惠金融市场,成立专门的普惠金融机构,以此增强直接服务普惠金融消费者的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和能力也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全面扶持普惠金融的发展。

2.4 借助金融 科技 ,健全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随着普惠金融的高速发展,潜 的金融风险也正 不断积聚。目前大部分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风险的防控仍然采用传统的风险控制体系,这已完全不能满足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化的 普惠金融发展 体系, 风险防控时我国也应该借助金融 科技 的特征将其合理地运用到普惠金融的风险防控中去,建立一套与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相匹配的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该积极主动将大数据等金融 科技 运用到普惠金融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每个环节中,提高自身的金融风险分析和评估水平,完善风险控制模型,准确识别、预警、防控普惠金融风险。而各级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推动普惠金融数字化的进程。

2.5 降低融资成本,推出产品定制化服务

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根据消费者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结合金融 科技 ,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服务。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消费者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消费者自身的情况,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 方面 进行合理设计,为其提供优质的普惠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产品创新时,尤其要注意担保方式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不动产抵押担保,要积极尝试保险基金担保、互助联保、再保险担保等担保方式。产品贷款利率设计时要走保本微利之路。普惠金融应该是以低成本、广覆盖、易获得、可持续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该 经济利益和 社会 利益中找到平衡点,切实为普惠金融消费者提供“普惠”的金融服务。

⑻ 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和一样的地方吗

目前,浙江各地市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陆续招聘,许多有意报考农村信用社的毕业生在选择地市招聘单位时总会遇到“xx农村信用社”、“xx农村商业银行”、“xx农村合作银行”的字眼而感到疑惑。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小编用简单易懂的非专业文字为您解释一下!总结一下就是大同小异。
大同: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种形态,可以说是向银行转化的三个阶段的形态。农村信用社为最初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为适应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商业化经营,性质已接近于商业银行。
小异:
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现今,农村信用社仍是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机构,经过金融体制改革后,一些省份已经完全转化(例江苏、安徽)或部分转化(例浙江、广东等)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数量相对较少。
在招聘考试方面,基本都是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同一省内考试内容大致相同。

⑼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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