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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合作社贷款政策2015年

发布时间:2022-12-15 18:32:56

㈠ 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什么

一、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人 营业执照 ;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 经营范围 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 抵押 或 质押 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 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三、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总结一下,就是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贷款用途也有限制。如要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统一收购的农产品的。贷款采取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等。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 律师 。

㈡ 湖北襄阳市如何办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需要怎么个流程

一,分类:分农户,个体经商户和企业.
1.农户贷款:只有从事农业生产才能到信用社申请无担保抵押的小额贷款!要看你是否从事种植或养殖业. 
2.个体户经商贷款:个体户没有无担保和抵押的品种,想贷款需要有抵押物,或有信用社评级授信过的农户担保,根据担保人的授信额度贷款给你.
3.另外可由三户以上申请联合担保贷款,需三户以上的农户联合但保,就是你不还钱的话信用社会要求另外二个担保的偿还.
二,流程:
1.贷款申请:这个不用说了.
2.信用社入户调查:你先去申请,他们会在一周内上门调查
3.信用社评级授信:信用社根据你从事种植或养殖规模评级,并发放贷款证给你.分等级为:三级,可贷金额一到八千元,二级,可贷金额八千到二万元,一级,可贷金额二到五万元.
4.贷款放发:农户带身份证,户口簿,贷款证办理,个体还要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照等东西.

㈢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怎么

1、暂时还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贷款的优惠政策。不过很多农村信用合作社会降低农民贷款的门槛。 2、你需要的短期资金是指什么?是个人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呢?一般来说贷款的流程都是: 借款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资料,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收入证明等银行需要的相关申请资料;银行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调查;银行审核和调查通过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申请人使用贷款;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 3、若你需要知道你的资质是否符合或者想申请贷款,建议登入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aijiarenle 。 若需要详细了解,和我联系。见我用户名。

㈣ 2015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怎么补贴,怎么贷款和怎么办土地证

2015年最新农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办事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一)发证的范围: 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登记: 1、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处理; 3、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 4、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5、使用集体土地; 6、土地权属存在纠纷; 7、其他应暂缓或不予登记的。 (二)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 住房用地登记的申请人为现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管理人,以及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其他需要分割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已售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1、原土地权利人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每幢单体楼1份); (2)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确认的分割红线图原件; (6)单体楼房验线报告及图件原件、复印件; (7) 宗地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8)单体楼标准层平面图(竣工图); (9)业主位置分布图; (10)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号码 (1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2、房屋产权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资料。 3、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具体办理方式: 受理地点:规划与国土分局 受理人员: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7981695 举报、投诉电话: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每证33元;

七、办事程序: 1、登记申请: 原土地使用者和房屋产权人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原土地使用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自然人或机构)全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事宜;房屋产权人要在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上签名申请。 2、受理申请

八、“下一步”告知:

九、注意事项: 1、权利人不满法律规定年龄的可直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如:甲为其不满十六岁的儿子乙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为其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个人土地证权利人可登记为乙。 2、剩余宗地土地用途可登记为原用途或剩余用途。如:原用途为办公、住宅的可登记为办公、住宅亦登记为办公。 3、原土地用途改变的,本着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原则不应对其处罚。 4、对于一宗地无法全部办理的,可先为一部分住户办理变更,剩余小证留档或发给原开发商(未出售),待其他住户以后办理。 5、地下室、花园等没有房产证的不计入分摊面积。 6、严禁为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7、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使不同宗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等统一。 8、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不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过户手续,统一到同一权利人。 9、建筑压占红线的应先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10、房产过户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在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 11、持有合法齐全的规划建设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书,但未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初始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登记后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12、土地使用权类型界定。原土地权利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权利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上市交易时,用地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3、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但原土地权利人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推荐的代表,代表房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经公告15天后,按照不同的房屋权利取得方式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㈤ 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贷款吗

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贷款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的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㈥ 2015年农民合作社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什么时候都可去银行贷款。但想得到银行的贷款,合作社必须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比如合作社经营状况、管理、及发展前景可观,合作社有盈余。合作社无 不良信用记录,并有抵押物等。

农村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㈧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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