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卡可以贷款吗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小额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身份;
2、农户系信用社辖区农户;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5、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申请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贰』 农户贷款的当前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诸多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策和市场因素
作为中部欠发达地区,传统农业比重较大,农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随着近几年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结构渐趋优化,总体上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由于受地域及局部环境的影响,地方有关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府短期目标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的深层次开发。表现为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不明显,重点不突出,在结构调整中片面强调市场导向,而忽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一些地方领导行政干预严重,不顾农民意愿,一哄而起,农业结构的调整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如鄂东某县前几年为发展蚕桑,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蚕桑,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蚕桑卖不出去,又挖掉蚕桑,后来市场稍有好转,又重新种植蚕桑,不行后又挖桑,形成“种桑、挖桑、再种桑、再挖桑”的怪事,结果不仅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受到损失,挫伤了农民生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农业是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小的行业,对农户贷款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从经营角度讲,农村金融部门对这种低效农业不甚愿意给予贷款,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农户贷款的发放。地方相关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长远眼光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必然影响到信贷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资金因素
农户贷款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而信用社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大气候的影响,经营中遇到很大困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重高,资金实力普遍不足。制约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户所需的信贷投入。资金不足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几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力度加大,资金总的看有所松动,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资金紧张问题。不少县市信用联社经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还有的县市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银行紧急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表现为:一是信贷资产质量板结,酿成了流动性陷阱,大多数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达80%以上,大量不良信贷资产造成信用社支农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亏损过大,占用了大量资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难,亏损的压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农能力,又加剧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结算短脚,异地汇款几度转汇,又难于到帐,使农民客户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务,致使一些大户和对公户纷纷转移他行,信用社的业务空间受到挤压,筹资能力受到削弱,进一步导致信用社负债比例失调。
(三)农村信用环境因素
在农村,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贫困山区,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相对缺乏对信贷资金还本付息的主动性。农村金融业由于本身具有经营上的风险性,对法律机关的依赖性很强,但目前司法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使农村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于无奈,对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只好采取消极态度,一般都不愿意使用起诉方法来保护金融债权,使许多信贷资产处于自然流失状态。农村行政干预贷款现象也十分严重,由于近几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上收,机构撤并,一些县、乡行政部门指令信用社发放本不应由信用社发放的非农贷款,这些贷款往往都是有借无还,使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
(四)农户因素
对大部分农户来说,贷款难主要是由于偿还能力的问题。目前农户联保、抵押担保还不健全,一些边远山区这一办法尚未启动,缺乏贷款保证条件是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农户抵押物来看,仅仅是陈旧的农机具和房屋,由于农村距城区较远,这些抵押物多数未经过公证和过户。对农户的大额贷款的抵押实际是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抵押物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风险的项目不敢开发,农民单纯依靠种养业,收入很低,对贷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额信用贷款放出后很少能够归还,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单作质押,一般不放大额贷款,而单纯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少有大额存单进行质押,这必然影响到大额贷款的发放。
(五)贷款机构因素
一是健全了内控机制,收贷收息力度加大,对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惩不奖,使信贷人员普遍产生“惧贷”的心理,多以不贷为上策。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挂钩”的人事工资制度改革,使信贷人员感到收贷收息与工效挂钩的压力和责任不断加大,受个人利益驱动,造成信贷人员畏首畏尾,以规避风险、明哲保身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额度、权限也制约了农户贷款的发放,按规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贷款都必须报县联社集体审批。基层信用社只能发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户的正常贷款。而且贷款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即使发放一笔小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少则一个月,多则2—3个月。
三是在执行贷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对农户的等级评定中,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必须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条件的,可评为一、二等,没有股金的则评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获得贷款的,使那些没有人股但又需要贷款的农户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四是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扎实,没有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和资金需求情况,对信用社的支农政策宣传不够,服务不到位,只是被动地应付,甚至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现象,使那些真正需要贷款而没有“路子”的农户实难获得贷款。
(六)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因素
自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支农再贷款政策后,通过不断增加支农再贷款投入,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紧张状况,扩大了农户贷款面,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但从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上看,支农再贷款期限较短,不能与农业生产的周期相适应。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的特点,其资金周转比较慢,一般地说,传统的种植业生产周期大多在6个月以上,养殖业大多在9个月以上,有的经济作物如林果特产品甚至达2—3年才能产生效益。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同步,与农户需求不一致,使得部分缺资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采取极其谨慎态度。事实上,近两年已有一部分支农资金不能按期收回,信用社只好以拆借资金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影响了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效果。 从当前看,要把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作为农村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务,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把是否符合农民利益、是否让农民满意作为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建议之一:加大支农投入,增加支农信贷资金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农业是经济的基础,农业问题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而解决其资金来源则应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加大信贷支农力度,进一步拓展信贷支农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把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农户和农业生产上。信用社支农信贷投入总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对农户和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应达70%左右。信用社要大力做好资金组织工作,认真清理外拆、外借、外贷资金,两级联社要做好辖内信用社的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确保支农资金及时投放:信用社在资金不足时,可酌情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和金额,保证用于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
建议之二:明确支持重点,搞好结构调整
农村金融部门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结构调整上来。集中资金优先发放农户种养业贷款和为农业服务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小型农机具贷款,支持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户多种经营贷款。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专业大户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它们为农金部门扩大信贷投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要重点支持专业大户从事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要。为防止结构调整可能造成的信贷资金流失,政府可建立农业结构调节基金,增强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在农户优势项目的产出期,可按农产品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五的风险调节基金,作为农业发展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或新发展农业项目风险补偿金,在农产品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政府从调节基金中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价格补差,以平衡农户 心理,保护优势项目的稳定发展,避免“跟着感觉走”的短期行为。
建议之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在这方面要借鉴广东高州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农村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三信”建设试点工作,由农信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通过评估农户资信、划分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等,建立“一户一档”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整个农村社会信用水平:为解决那些急需贷款扶持而又缺乏相应保汪条件的大额农户贷款问题,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中介担保机构,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培植更多的既符合贷款政策又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户,以利于争取信用社的进一步扶持,健全农联保贷款网络组织体系,农户小额贷款的联保可在自然村、组中进行,农村专业大户的联保应由所在乡、镇种养专业协会成员联保,无论那一类的联保都应手续齐全,切实做到既联保,又联责。
建议之四:完善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对大额农户贷款亦可实行信用放款,在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夯实农户信息咨询系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针对不同的农户,不同的农业项目准许发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信用贷款。
二是适当下放农户贷款审批权,对20000元以下大额农户贷款,只要资金充足,可由乡镇信用社自主发放,只报联社备案。
三是在加强内控机制的同时,建立信贷激励机制,推行信贷营销责任制,把发放“三农”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作为对信贷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在进行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尽可能地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责、权、利的对等,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机制上消除他们的“惧贷”心理。
四是对贷款的责任追究应区别对待,如对种养业大户确因自然灾害招致贷款损失,不应由信贷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以减轻信贷人员的心理压力。
建议之五:改进工作作风,完善金融服务
要在加强贷款管理的同时,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推行贷款公开制度,实现贷款发放“四公开”,即计划公开、对象公开、额度公开、利率公开,以接受农户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信用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想农户所想,急农户所急,为农民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好参谋。
从长远看,为了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必要从政策上加大对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粮棉油种养业贷款应免征营业税,对贫困地区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对高风险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税优惠,使之能休养生息,降低财务风险。
第二,是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造成的亏损包袱和信用社过去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国家财政应予以补贴。
第三,是合理消化历史包袱。可考虑:A.对在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甩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划回农业银行;B.过去政策性的农业学大寨贷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村组集体贷款、小水电贷款等大多已成呆帐,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本息核消;C.对信用社近些年来承担的在抗灾、扶贫、扶持集体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等政策性支农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应由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共同组建全国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采取收购的形式予以剥离;D.加大农村信用社呆帐核消力度,对有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社,允许其提高呆帐核消比例。
第四,是实行低成本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以低利率、长期限(三至五年)借给信用社周转使用,人民银行可对各地流动性较好、信用较好,但暂时资金不足的信用社实行低息短期融资,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力度。
『叁』 农民贷款最新政策
有农村信用社的专为农民办理的小额贷款
一.贷款步骤:
1.农户应首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
2.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
3.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
4.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
二.贷款所需证件:
本人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和复印件.贷款证.。担保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全家人和担保人的照片.
三.贷款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及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肆』 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是农村,如果在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创业就需要大笔的资金。国家有农村扶贫贷款,能帮助更多的人走向富裕。以下是农村创业贷款政策,欢迎阅读。
农村扶贫贷款的对象是,年龄在25周岁—55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人品素质好、信用观念强。信贷人员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贷款对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次核定,两年有效,周转使用。
贷款利率: 扶贫贷款执行利率6.3‰
还款方式:本金按期归还,利息利随本清。
农村扶贫贷款条件
1、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用良好,无不良嗜好。
2、上年人均收入在全市农民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农户家庭。
农村扶贫贷款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材料;
3、担保人身份证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农村扶贫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提交材料。
2、贷款审批,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贷前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由支行贷款审批小组批准后可发放贷款。
3、签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后,一次核定,两年有效,分次发放,周转使用。
4、贷后管理,信贷人员要经常性了解贷款户生产、生活情况,为农户提供信息。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农村扶贫贷款采用保证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在1000元--2万元。
申请精准扶贫贷款
精准扶贫: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申请办贷:村委会——乡镇——县扶贫办、财政局、承办银行
模式一: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模式二: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模式三: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担保问题:
大多数县区要求提供担保,几户联保,工薪人员担保,用自己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抵押等。
注意事项:
1.申请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能借给别人、或赌博等,万一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可以先存入银行,待有项目时使用。
2.精准扶贫贷款是贷款,不是扶贫资金,国家给予贴息,支持贫困户发展,必须到期归还,必须珍惜这一惠民政策。
3.由大户带动的,不论是什么方式,必须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建议公证。
4.贫困户申请贷款以后,要经常过问,直到贷款到手。一是不延误贷款时机;二是防止贷款被他人截用。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方式灵活多样,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能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用款方式自由灵活。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农行协商决定。节省利息。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流程:
1. 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住址证明、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2. 银行收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审核。银行主要考查贷款者的个人信用情况以及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内容,以确定是否予以放款。
3. 通过银行的审核、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 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农行个人经营贷款:
农行个人经营贷款是是一种需要抵押的个人经营贷款产品,最高可贷1000万,贷款期限为1年。
1、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
2、抵押成数最高7成;
3、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上浮20%左右;
4、贷款期限为1年,授信期长达10年;
5、抵押物(房产)面积在50平米以上,房龄在20年以内;
贷款条件:
1、经营时间要2年以上;
2、房龄最长不超过20年,房产面积不能少于50平米;3、抵押物坐落区域应为贷款所在地,抵押物类型包括普通住宅、别墅、商铺、办公楼。
申请资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
2、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近3个月纳税证明、财务报表、购销合同。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3、申请人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4、申请人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以及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内有足额的净现金流入。
5、能提供受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6、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监督。
7、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账户。
8、个人信用综合评分要在80分(含)以上。
9、愿意接受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利息多少主要取决于各家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利率一般都是在央行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的,今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是:0-6月(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4.35% ,6月-1年(含1年)是4.35%,1-3年(含3年)是4.75%,3-5年(含5年)是4.75%,5-30年(含30年)是4.90% 。
在实际办理贷款的时间,利率存在一定的额差异,农行的贷款利率是个人消费抵押贷款15~20%;综合授信贷款10~20%;卡捷贷0.65%(月);随薪贷30%。
2、贷款利息计算方式:
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伍』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陆』 请教:我国采取的消费政策、效果、原因和建议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消费政策
所谓扩大内需政策,就是在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调整经济结构(包括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拓宽国际市场.培育消费热点,以拉动经济的增长.简言之,就是通过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必须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正确的消费政策.
一、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扩大消费的政策,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1、就业形势依然严重,城镇居民收入逐步提高
扩大就业是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根本性措施,是拉动城镇居民消费的重要前提。2002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江总书记他指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2003年两会期间,国家新一届领导人为了缓解就业问题,提出了今年新增800万就业岗位的目标,并且出台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措施,来解决此问题。然而,
由于中国已经开始进入重化工业时代,城市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又相对滞后,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明显下降,导致我国城镇失业率急剧上升,今年上半年已经达到4.2%。据有关部门对59个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分析表明,目前每个求职者面临的岗位是0.65个,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相对促进就业而言,政府在增加城镇居民收入方面所采取的其他措施效果更为明显,除了连续两次大幅度给公务员增加工资之外,有关部门还多次上调了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在企业经济效益长时期没有明显提高、中央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情况下,这些措施的出台对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统计表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95年的4283元上升至2002年7703元,增长了近八成。2003上半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达到了4301元,同比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
2、农民收入增势缓慢
增加农民收入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开拓农村市场的基础。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上届和本届政府都作出了不懈努力。主要措施包括: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稳定农民收入大头,增大农田水利、改造农村电网等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引导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切实保护农民务工合法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就业安置工作等。
应当说,这些措施起得了一些实效。以税费改革试点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 6.8 万个农户的抽样调查, 2002
年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为 78.7 元,比上年减少 12.5 元,下降 13.7%,税费负担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 3.2%
。由于税费负担下降,直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0.5 个百分点。
然而,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一项测算,如果将城镇居民享受的各项福利考虑进去,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大概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五分之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当前农业的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深层次的原因却在于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滞后。从国际经验看,轻纺工业高速发展时期是吸纳农村人口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当年,我国轻纺工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之时,政府却在“离土不离乡”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大搞乡镇企业,错过了城市发展的大好时机。由于农村始终保持了巨大的人口规模,使得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机制无法形成,最终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与工业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断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3、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低收入阶层居民扩大消费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居民消费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两个确保工作高度重视,重点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中央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补贴由1998年的96亿元上升至2002年的1362亿元,年均增长了94.1%;我国全部城镇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1998年的184.1万人上升至2002年的206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469万人。然而,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立时间较晚,历史上欠帐较多。到去年年底,全国也还只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内蒙古、辽宁、黑龙江、重庆、贵州、海南等14个省区市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多数省区市的社保基金都还存在着资金缺口。与此同时,这些年来经济发展中结构失衡现象明显,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失业和贫困人口有增无减,也成为社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从目前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非常艰巨。统计表明,2002年末,农村贫困人口高达2820万人。要让如此规模巨大的农村人口实现脱贫,我们就必须在农村建立相关的保障体系,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扶贫担保基金和扶贫贴息基金等。
4、整顿市场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效
历史上,我国部分地区经济秩序较为混乱,假冒伪劣泛滥,坑蒙拐骗猖獗,商业欺诈横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抑制人们的消费意愿和企业的投资意愿。2001年4月开始,国务院先后统一部署了联合打假、整顿文化市场、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加油站专项整治、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等8个专项斗争。2002年,中央又部署开展了整治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经营秩序、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等3个专项,并取得初步成效。2003年4月14日至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2003年会议具体部署了当年六项工作重点。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秩序有所改善。
但是,总体上看,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果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依然突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很艰巨。今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还需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指导思想,一边开展专项整治,一边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通过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法制建设,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逐步消除以往工作中出现的“反复抓,抓反复”等现象。
5、消费信贷政策作用明显
目前,城市居民消费已开始向住房、汽车等更高级的消费升级,而这次消费升级与80年代的老三大件、新三大件的升级相比,级差要大得多,因而积累期也要长得多,于是就出现了市场需求断层的现象。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发展消费信贷。
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规模还不到200亿,到2001年年底则已达到6990亿元,增长了约40倍。至2003年一季度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超过了1万亿。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8909亿元,个人汽车贷款余额为1350亿元,助学贷款余额为55.9亿元。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层次的提升,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地推出个人消费贷款新品种,先后开办了个人质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助学贷款等多个业务品种,满足了客户日益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毫无疑问,消费信贷对促进汽车和房地产业市场的活跃起了巨大推动作用,为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尽管如此,如果与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发现,我国消费信贷实际上仍然还存在着较大发展空间。目前,西方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20%~40%之间,个别甚至高达60%,而我国的比重大约只为10%。
不过,受一些因素影响,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也开始酝酿着一些潜在风险,比如,房地产的发展就过分地依赖了银行资金的支持。今后,我们在继续大力推进消费信贷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对此加以适当防范。
从上述对各主要消费政策的评估结果看,
历史上的政策失误和不到位是消费低迷的重要成因。从目前情况看,在政策措施的持续作用下,我国居民消费需求已经开始出现启动迹象,住房、汽车、旅游、通讯等相关的消费热点正在形成之中,但消费要形成一个全国性高潮还有待时日。要看到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将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城市家庭主要进入10000至100000元的购买阶段,而农村家庭则要进入1000至10000元的购买阶段。前者主要是从普通耐用消费品向住房、汽车和信息产品等大宗和高档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文化娱乐等个人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的档次提升,而后者则是从生活必需品向中低档耐用消费品的方向发展。从当前的情况看,城镇居民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入新的消费升级准备阶段,还难以形成全局性的扩张。特别是随着消费升级层次的提升,大宗耐用消费品的档次也越来越高,购买力积累和消费等待的过程也就更长。如住房消费、私人汽车消费,都需要一定时间的收入积累。比较而言,农村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则需要一个相对较低的收入门槛。这就凸现了提高农民消费需求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当前在扩大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体制障碍
1、在扩大消费方面现存的三大问题
(1)消费率偏低,消费需求拉动经济的作用亟待增强。
据有关资料,与国外相比,我国最终消费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偏低,“八五”、“九五”时期平均消费率分别为58.7%、59.4%,最近10年平均只有59%多一点,而世界平均消费率已超过78%。尽管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也存在一些统计差异,但总的看,我国消费率还是偏低,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2)消费需求增势缓慢,与投资增长出现背离
回顾过去,在1998和1999两年,投资和消费增速尚且基本持平,直到2000年,当时的投资和消费增幅之差也只有0.5个百分点。此后,两者差距逐渐拉大,到2002年高达7.3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投资增长处于12年来的最高点,而消费增长则为3年来的最低点。从支出法角度看,当前中国经济增长几乎完全依靠投资“单轮驱动”了。
(3)在消费总量不足的同时,消费结构也存在失衡问题。
目前,我国城乡、地区和不同收入者之间的消费水平差距还在不断扩大。一方面是越来越少的人占据了越来越多的资产,却没有多少消费欲望;另一方面是农村、西部地区和城乡低收入者状况始终没能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整个消费需求增长。据统计,农村居民消费额占社会消费总额的比例长期以来保持下降趋势,“六五”,“七五”、“八五”和“九五”时期分别为64%、58.7%、50.6%和47.8%。近年来,城乡消费差距仍然较大。2000年、2001年,农村人口分别为城镇人口的1.76倍和1.65倍,但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则只分别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的47.5%、32.8%。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居民消费水平不仅比较低,而且呈相对下降趋势。即使同为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次的消费差距也在扩大。
2、在扩大消费方面现存三大体制障碍
除了前面提到经济结构和政策方面的制约因素之外,影响当前我国消费增长的还有一些体制方面的障碍。
(1)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消费呈现“以点带面”的发展格局。
这些年来,尽管从增长速度看,我国的消费增长波动幅度不大。然而,从结构上看,却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与80年代由老三大件、新三大件带起的全社会性消费热潮相比,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消费热潮只有由少数人所推动。在这种格局下,城镇中低收入阶层介入很少,而农民则几乎与之绝缘。
上述消费格局之所以出现,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导致贫富日趋分化严重:一些私营企业主一方面获得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却又不承担正常纳税义务,更不给员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一些上市公司老总在企业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自己给自己发高薪,成了“穷庙中的富方丈”;一些政府官员将权力与资本互连一体,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巨额收入;一些垄断型企业,利用自己在卖方市场中所处的有利地位,随意调价获取暴利…。与此同时,农民利益和城镇弱群体利益却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相反,他们利益受到无端侵害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有人因此戏称,当前的消费是“精英阶层的消费”。对大多数人而言,尽管有巨大的消费需求,但受收入制约,却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短缺经济时期,国家为防止需求膨胀而出台的一些抑制消费的政策措施至今没有得到清理。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社会总供给长期小于总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消费需求尤其是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政策。现在,尽管消费的形势已经发生了逆转,商品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消费的主体已经从集团转向了个人,但在各种因素尤其是有关部门利益的影响下,这些过时了的政策依然挥之不去。拿轿车来说,在短缺时代,轿车要花外汇进口,因而为控制集团购买,推出了占车价10%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3%—8%的消费税。如今轿车产量飙升,个人购车又占轿车销售的半壁江山,这些老政策无疑在个人消费者面前筑起了一道高高的门槛。再看住房,北京市房价平均每平方米高达6375元,这一“天价”直逼纽约、东京。其原因在于,房价构成中40%是政府的地价税费,而且是将70年地价一次性打入。其他的(如超计划用电增加收费、空调增容费等)直接限制个人消费需求的老政策也依然被保持下来。这一切对有关商品(尤其是商品房)的消费及其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影响。
(3)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目前我国还存在部分行政垄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消费。
从成因上看,市场垄断分两种:一是竞争式垄断,二是行政式垄断。前者主要是依靠竞争实力在市场中占据了较大份额之后才形成垄断,在其形成过程中对消费的发展往往会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后者不是依靠市场竞争,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排斥其他行业进入者获得的垄断地位,不论是在其形成过程中,还是形成之后,给消费发展带来的都是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的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如电信业、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一不依靠技术创新,二不依靠资本投入。他们往往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该行业的行业管理者,提供给市场的是恶劣的服务、过高的价格、低下的效率,给消费者带来的则是极大的伤害。比如,电信部门一直以3分钟作为市话计次收费单位,这与按秒收费相比,每年在全国用户头上多收了一个不小的数字。然而,面对社会各界对这种不合理收费的抨击,居于垄断地位的电信部门却可以始终按兵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