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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军

发布时间:2022-12-29 21:20:02

⑴ 羽绒服品牌都有哪些

有波司登、千仞岗、雪中飞、红豆、艾莱依、真维斯、森马、以纯、伊芙丽、三彩、拉夏贝尔等。

1、波司登

波司登创始于1976年,42年专注羽绒服研发、设计、制作。波司登集团是以羽绒服为主的多品牌综合服装经营集团,集团董事会主席、总裁为高德康先生。现有常熟波司登、高邮波司登、江苏雪中飞、山东康博、徐州波司登、泗洪波司登六大生产基地。

2007年10月,集团下属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3998)于香港主板成功上市。集团旗下核心品牌产品市场销售份额连续多年占据国内羽绒服市场半壁江山。

波司登品牌创立之初,就在美国、加拿大、瑞士等6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如今,波司登产品成功进入加拿大、俄罗斯、英国等国家市场。2012年,波司登在英国伦敦开设旗舰店并设立欧洲总部。

1999年波司登成为中国首个进入瑞士市场的服装品牌,是波司登进入国际市场的一步。波司登公司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于一身。

2、千仞岗

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是千仞岗集团总部所在地,为千仞岗集团总公司,全面运营“千仞岗CHERICOM”服装的设计研发、市场运作、物流管理及外贸业务;是一家集品牌、研发、销售、投资、管理和物流为一体的综合型公司。

公司位于中国著名的羽绒服装生产基地——江苏省常熟市,公司注册资本4080万元,占地面积90000㎡,建筑面积45000 ㎡,拥有管理和各类人才350余人。经营范围主要为:服装、羽绒服装,专业生产经营“千仞岗”牌羽绒服装。

3、真维斯

真维斯(JEANSWEST)1972年成立于澳大利亚。1993年才开始在上海一炮打响的真维斯,如今在全国已经有2000多家连锁店和加盟店。这家总部设在惠州的休闲装生产企业,2002年的营业额已经达到14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休闲装行业名副其实的“大鳄”。

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是亚洲最大成衣制造、及出口贸易商之一的香港旭日集团附属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上海开设第一间Jeanswest真维斯专卖店,其后的多年不断扩充。

至今已在国内20多个省市开设了2000多间专卖店,拥有现时中国最大的休闲服饰零售网络。时至今日,真维斯已稳占国内休闲服的龙头地位。

4、艾莱依

艾莱依诞生于1997年底,是中国羽绒服装行业时尚羽绒服的领跑者,集团现有员工4000多名,呈现以艾莱依羽绒服装、艾莱依时装、NICKIE童装、艾莱依家纺、柏酷电子商务产品多元发展的格局。浙江丽水、浙江平湖、上海、安徽六安四大基地是艾莱依集团强有力的支点。

在浙江丽水和平湖,艾莱依拥有两座工业园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在上海,艾莱依拥有70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安徽六安工业园正在兴建,占地约287000平方米,总投资4.5亿元人民币,将建成以管理环境、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相互融合的大型生产基地和物流中心。

集团总部设在浙江丽水,集团管理中心设在上海。即将启动的艾莱依丽水总部基地占地约113500平方米,集团斥资6亿元打造未来10年艾莱依发展战略的宏图大业。2009年4月,“艾莱依”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5、红豆

红豆集团是国务院120家深化改革试点企业之一,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红豆集团党委是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2012年10月,中组部向全国发文推广介绍了红豆党建经验。

多年来红豆以优异的销售业绩稳居中国服装业百强亚军。2017年6月,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了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红豆品牌位列84位。

红豆集团将继续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坚持追求卓越绩效,通过连续举办“红豆七夕情人节”等活动,提升品牌文化含量,努力打造“中国第一文化品牌”,向“千亿红豆、美丽红豆、幸福红豆、智慧红豆”和“缔造跨国百年企业”的目标奋进。

⑵ 金改概念股有哪些

相关概念:泉州金改、佛山金改、武汉金改、温州金改、安徽金改、烟台金改、沿边金改、云南金改、青岛金改、广东金改

⑶ 农村妇女创业代款要怎么办没有担保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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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申请书怎么写 2016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本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申请小额贷款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想必想要申请贷款的各位一定想了解有关贷款的相关知识吧,小额贷款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 2016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本吧!
小额贷款申请书(个人)
借 款 申 请
××银行
我叫××,今年××岁,××学历,现居住于××市××镇××小区××号,主要从事××工作,经营××年。现在由于××原因,需要购买××物品XX件,单价××元,总价值××元,现在我自有资金××元,尚有××元缺口,特向贵行申请借款。
本次借款,主要有××、××两人为我提供保证担保(或者有我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给、两人在××单位工作,月收入约××元(或者该财产位于××位置,现在价值约××元)。望贵行给予帮助。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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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申请书(担保贷款)
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我是XX县XX镇XX村XX村民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于2010年1月自筹资金X万元,在本村种植了 亩经济林木,经营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创业,特向永登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X万元,期限二年,用作林木种植扩大资金。本人承诺申请以诚实为原则,接受贵中心人员对本人经营状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如贷款申请成功,本人将自觉履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还款。请贵中心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审批为盼。
特此申请!
贷款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小额贷款申请书(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筹建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组,本着携手合作、科学经营、优质服务、满足市场需要的愿望,以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拟筹建东胜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拟建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三)注册资本金:壹亿元人民币(xxxx万元),全部为公司股东自有货币资金。
(四)股权结构:法人股占x%,自然人股占92%。法人代表:xxx;所属企业:xxxx有限公司;自然人12个,按平均法配股。
(五)服务范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区域境内。
(六)业务范围:
1、向当地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
担保小额贷款;在东胜区境内,凡合法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经营者,合法从事政策允许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机械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业等生产经营或消费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2、中间业务:主要为代理中间业务,包括财政、社保、保险等代收代发代理业务;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代理的其他业务;保管箱业务;项目工程融资代理业务。为当地中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提供咨询业务,不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3、房产和机械等固定和动产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联合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融资租赁等类型)。
4、信用担保业务:为具有发展潜力的当地中小企业和良好信用的个体经营者、农牧民个人办理贷款、项目融资、信用证等各种融资方式的担保,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凡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在东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并持有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本区户口的个人都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担保业务。
5、经自治区、市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授权的其他业务。
(七)设立该机构目的:一是作为东胜区商业银行的补充和辅助;二是为当地农牧民、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创业经营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三是重点支持东胜区境内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及(县、区)域经济发展;公司本着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原则,在服务中求发展,在发展中赢得利润。
(八)公司经营宗旨:在自治区、市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地方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按照不存款和“小额、分散、快捷”放贷的原则,为客户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申请如无不妥,请予审核批复。
2、股东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股东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协议书)(后附表二
3、法人身份证明及证明材料(后附表一
4、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5、公司筹建方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
注:上述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本为初次贷款的朋友提供参考,大家可以自由组织语言,当然要把您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借款用途详说清楚,同时一定要向贷款机构展示出自己强烈的还款意愿及良好的还款能力。

⑸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定义{注}

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或致富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人。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注}【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义体征等内容,请参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一书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等文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长: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市场启动
中国人寿昨日发布了“中国小额保险第一款”系列产品,包括寿险、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等四款个人险、三款团体险和两款小额贷款借款人保险产品。此举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启动。
上述产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额较低。农民一年投保10-100元,便可能获得1万到5万的小额意外险。
上述产品将于8月中下旬,在广西、甘肃、黑龙江、山西、江西、湖北、河南、青海、四川等九个省(区)开展试点销售,并将逐步在全国推广。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今年6月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后,已经有8家公司表达了试点愿望,并积极筹备申请。
中国人寿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产品价格低廉,虽然农村居民的各项发生率(意外伤害和死亡发生率)要高于城市居民,但小额保险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因而最终费率水平比市场现行类似产品低20%左右,使农民买得起。
为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广,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开预定利率、拓宽销售渠道和扩大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等。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试点分公司还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
试点进展状况良好
2008年8月,我省在全国首批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作为一款金融扶贫的险种,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且理赔手续非常简便,被称为“农民身边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仅需花10元保费,便可获得价值5000元的风险保障;投入100元保费,风险保额可达5万元。同时,小额人身保险在设计时还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条款,既保意外身故,也保意外伤害医疗,让农村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我省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等试点单位针对农村地域广、居民居住分散且收入水平低等现实情况,创造出“一张保单保全村”的全村统保模式,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覆盖广、扩面快,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被国际小额保险专家誉为“中国模式”。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的巨大作用,正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所认知。2008年,我省只有运城、临汾、吕梁、晋中、长治5个市试点,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正迅速生长复制,全省目前涌现出1676个小额保险统保村。在晋中市,政府将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民心工程,财政拨专款补贴保费,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全市参保人数上半年已达农村人口的1/4以上,形成721个统保村,9个统保镇,2个统保县。到今年年底,该市将确保形成4个统保县,力争6个统保县。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文件,开始在9个中西部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迅速扩展至19个省区。
湖北省是最先开始实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省份之一,且湖北省各地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以荆门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为例,2010年,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人数扩大到321369人,保费收入1606.85万元,位居全国首位。作者结合在湖北省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调研经验,对当地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做一总结。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宣传品牌形象,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业务。因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承办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利用国家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契机,利用良好外部环境和发展态势,强力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承保面和覆盖力度,切实为广大农民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在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过程中,依托政府机构的力量,大力宣传和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荆门各地市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均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出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工作通知,并采取基层政府机构人员协助办理的方式。该方式在有效增加保费收入的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是由中国人寿承办的“三农”服务项目,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同时,加大相关渠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以引导农民主动参加保险。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镇(街道)、村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保险。对于出险的保户,一经核实,即将保险赔款送至保户手中,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了保险的好处,这也极大的增强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从监督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紧抓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首先,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如监督服务站职能、监督员聘任条件、监督员职责、会议公约、协保员公约。
其次,组织力量做好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组织相关人力编制培训课件,根据广大农民的需求和代理人的反馈,定期调整培训内容,并发挥讲师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培训效率和目的的达到。
动员机关干部去基层挂点以深入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
挂点干部下乡带领基层业务员一起走村串户,宣传推展小额保险,联系政府领导打开工作局面,对营销服务部经理起着传、帮、带示范作用。同时,挂点干部应每月定期走访挂点营销服务部,关注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更要督导他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工作力度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实施领导亲自“包点挂帅”的措施,狠抓落实,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深入乡镇,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优化工作环境,动员全体业务员融入村组,将服务做到广大农民朋友的身边。
第二,认真落实“结对”工作,每一名业务员和一位或多位村支书记结成业务对子。统一思想、强化目标,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合力解决。
第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三项工作”突击队,协助各乡镇营销服务部经理、各村保险服务监督员,做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投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四,每日将各乡镇业务进展情况数据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每一个参与人员的手机上,给先进单位和个人以鼓励,给后进单位和个人以鞭策。营造出大家全心工作,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创新承包方式和服务方式提升承保效率和服务效率
在承包方式上,大力推广“一村一张保单”的统保模式,对农村每个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保。该模式手续简便,降低保险卡成本,避免了事后投保的风险,使赔付率降低到约48%,并能够体现“互助互济,团结友爱”的小额保险精神,提升了承包效率。
在服务方式上,通过开展示范农村营销服务部星级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百强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创建、保险先进村、“国寿服务村村通”等活动,提升农村保险业务的服务力度,力求为农民办好事。另外,在荆门市各村设立“国寿监督服务站”和监督员,让农民在自家门口能享受购买保险、售后和理赔的“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理赔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从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尽管小额保险刚刚起步,其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但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功能创新,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好处,为政府解决了难题,使得农民和政府均受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对农民切实的保障,服务于农民人身安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将为新农村健身作出巨大贡献,使得服务“三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更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作者结合实地调研的经验,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⑹ 镇江小贷公司哪家最好

镇江小贷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最好。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一家省AAA级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100万元,公司自经营以来一直秉承贷来希望,助您成功的服务理念,经营范围面向三农及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以服务三农,助力小微为己任,努力为三农,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真正解决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⑺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⑻ 在哪里可以找到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多年不遇自然灾害的重大考验,面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好形势。粮食生产再获丰收,连续6年实现增产;农民工就业快速回升,农民收入连续6年较快增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取得新的突破;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继续加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改变;农村教育、医疗、社保制度不断健全,农村民生状况明显改善;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巩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为党和国家战胜困难、共克时艰赢得了战略主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基础支撑。[1]
当前,我国农业的开放度不断提高,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显著增强,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日益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在积累增多,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挑战也在叠加凸显。面对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的制约越来越多,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全党务必居安思危,切实防止忽视和放松“三农”工作的倾向,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发展好势头不逆转。必须不断深化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突出强化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体系,大力加强农村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夯实打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继续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贡献。
一、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1.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要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都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对各地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
2.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扩大马铃薯补贴范围,启动青稞良种补贴,实施花生良种补贴试点。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逐步完善适合牧区、林区、垦区特点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不准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扩大销区粮食储备规模。适时采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做好棉花、食糖、猪肉调控预案,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和价格合理水平。
3.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4.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部门要抓紧健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下乡支农制度,通过完善精神物质奖励、职务职称晋升、定向免费培养等措施,引导更多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城市文化和科研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
5.大力开拓农村市场。针对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适时出台刺激农村消费需求的新办法新措施。加大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实施力度,大幅度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对现行限价内的产品继续实行13%的补贴标准,超出限价的实行定额补贴,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增选一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扩大到国有农林场(区)职工。改善售后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严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建设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经营网点,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提升“万村千乡”超市和农家店服务功能质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购买汽车和家电等提供消费信贷,加大对兴办农家店的信贷投放。
二、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6.稳定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全面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水平。有关扶持政策要向商品粮调出量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农场)倾斜。继续减少直至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糖料生产。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实施规模,年内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农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支持垦区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带动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7.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园艺作物生产设施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园艺作物标准生产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扑杀补贴政策,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8.突出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把水利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逐步推进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加快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搞好蓄滞洪区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末级渠系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统筹安排其余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科学规划论证基础上,启动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快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拓宽水利建设基金筹资渠道。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新增一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支持山丘区建设雨水集蓄等小微型水利设施。通过一事一议、财政补助等办法,鼓励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加大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强基层抗旱排涝和农村水利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9.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重视耕地质量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把800个产粮大县的基本农田加快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稳固的商品粮基地。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投入,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对应用旱作农业技术给予补助。
10.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切实把农业科技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加快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和推广应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推动国内种业加快企业并购和产业整合,引导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抓紧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发展农业产学研联盟,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积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推进农用工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支持秸秆还田、水稻育插秧等农机作业。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1.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统筹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规划,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发展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加大力度建设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大型涉农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发展农业会展经济,支持农产品营销。全面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连锁超市、学校及大企业等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12.构筑牢固的生态安全屏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位,结合扶贫开发和库区移民,适当增加安排退耕还林。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博客)施期限,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继续推进三北、沿海、长江等防护林体系和京津风沙源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统筹推进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大力度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2010年起提高中央财政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央财政对林木良种生产使用、中幼林和低产林抚育给予补贴。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启动森林经营工程,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林地综合产出能力。大力增加森林碳汇。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加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延长实施年限,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继续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发展舍饲圈养,搞好人工饲草地和牧区水利建设。推进西藏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试点工作。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快岩溶地区石漠化和南方崩岗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搞好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
三、加快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
13.努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工作,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创业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高效农业、林下种养业,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和农村服务业,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关心农村留守儿童。
14.提高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教师培训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农村学校布局要符合实际,方便学生上学,保证学生安全。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逐步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搞好农村地区妇幼卫生工作和疾病防治,加强农村食品和药品监管。积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继续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少生快富工程,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制度,加强和创新农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和综合利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农民健身活动。
15.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继续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试点步伐。积极引导试点地区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搞好农村养老院建设,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探索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有效办法。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做好农村防灾减灾工作。
16.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加快改变农村面貌。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城乡区域供水。适应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结合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抓紧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全面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快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加强沼气技术创新、维护管理和配套服务。支持农村开发利用新能源,推进农林废弃物资源化、清洁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抓住当前农村建房快速增长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加强村镇规划,引导农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实行以奖促治政策,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排水、河道疏浚等试点,搞好垃圾、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推进农村信息化,积极支持农村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17.继续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农村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扩大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着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确保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地制宜加大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以工代赈等各项扶贫工作力度,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稳妥实行扶贫易地搬迁,妥善解决移民后续发展问题。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连片开发以及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等试点。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事业,充分发挥行业扶贫作用,积极开展反贫困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研究制定未来10年扶贫开发纲要和相关规划。
四、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18.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19.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
20.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支持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
21.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深化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重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支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建立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逐步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扶持林业产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启动国有林场改革,支持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统一管理改革试点。
22.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按相关规划和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的清理化解,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坚持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财政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认真总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经验,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快落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基层社建设,强化县联合社服务功能。深化农垦体制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
(因为太多发不上来,详见http://ke..com/view/3205472.htm)

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

⑼ 农村小额创业有什么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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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公司的简介

公司拥有行业内先进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硬件设施。
公司厂房面积40000多平方米,其中十万级无尘室面积达20000平方米,一万级无尘室面积达20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000人,并有一批专业素质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的工程人员。目前年销售收入3亿多人民币。
公司积极推行先进品质制度,于2002年5月通过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积极打造绿色产品生产,确保所有原材料和产品符合环保及客户要求,内部购进环境禁用物质检测仪器(XRF)监控进料与出货产品的GP符合性,在2005年1月通过ISO14001:2004版环境体系认证,为了加强公司资源整合与作业效率的提升,ERP系统于2006年9月成功上线运行。2009年12月通过TS16949认证。
2010年10-12月将搬到苏州光福镇新厂,新厂目前正在装修中。
安洁公司全体员工一贯秉承“创新、超越、追求片片精品,守法、节能、生产绿色产品“的经营理念,致力于超越客户的期望,持续改进,不断提供价格合理的优质产品和增值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
公司地址:苏州太湖度假区工业发展区新兴路
新厂地址:苏州吴中区光福镇福锦路8号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SUZHOU ANJIE TECHNOLOGY CO., LTD.(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锦路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安洁科技或安洁)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生、吕莉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股东贾志江、李棱、顾奇峰、张木秀、卞绣花、高君也分别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他们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他股东的承诺公司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王润德、张一梅、周兆华、王洪星承诺: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201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43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实际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网下配售600万股,网上发行2,400万股,发行价格为23.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3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安洁科技,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2,400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1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上市时间:2011年11月25日(三)股票简称:安洁科技(四)股票代码(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5(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中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600万股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于2011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三个月。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2,4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1年1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发行后持股数(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吕莉45,742,725 38.12 2014年11月25日王春生32,400,000 27.00 2014年11月25日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321,478 6.93 2012年11月25日张一梅1,620,000 1.35 2012年11月25日周兆华810,000 0.68 2012年11月25日王润德678,521 0.57 2012年11月25日贾志江107,730 0.09 2014年11月25日王洪星89,910 0.07 2012年11月25日李棱81,000 0.07 2014年11月25日顾奇峰54,270 0.05 2014年11月25日张木秀40,500 0.03 2014年11月25日高君26,933 0.02 2014年11月25日卞绣花26,933 0.02 2014年11月25日小计9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网下发行的股份6,000,000 5.00 2011年2月25日网上发行的股份24,000,000 20.00 2011年11月25日小计30,000,000 25.00 -合计120,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6(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ANJI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12,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吕莉成立日期:1999年12月16日(2010年6月3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锦路8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电子绝缘材料、防静电纺织品;销售:电子零配件、静电测试仪器、TESA胶带、工业胶带、塑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为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品牌终端厂商提供功能性器件生产及相关服务。
所属行业:G83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李棱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直接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王春生男36董事长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32,400,000 27.00吕莉女35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45,742,725 38.12李棱男36董事、副总经理、2010年6月20日至81,000 0.078董事会秘书2013年6月19日贾志江男32董事兼副总经理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107,730 0.09顾奇峰男30董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54,270 0.05李家庆男38董事2011年1月31日至2013年6月19日- -李国昊男36独立董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 -孙林夫男62独立董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 -罗正英女54独立董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 -卞绣花女28监事会主席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26,933 0.02张木秀女30监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40,500 0.03张林男36职工监事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 -高君男42财务总监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26,933 0.02除上述直接持股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春生和吕莉,二人为夫妻关系。王春生、吕莉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分别32,400,000和45,742,725股,分别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6%和50.83%。自公司成立以来,王春生、吕莉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并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王春生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1102197504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1998年毕业于江苏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专业,获工学学士。1998年5月-1999年5月,就职于力捷电脑中国有限公司(台商独资,当时专业制造扫描仪),任采购担当,负责部分机构类材料的开发和供应商管理;1999年5月-2000年7月,就职于百得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美商独资,电动工具制造商),任高级采购,负责部分机构类材料的开发和供应商管理;2000年7月-9至今,先后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吕莉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524197609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1999年毕业于江苏理工大学外贸英语系,获文学士。1999年11月创办公司,并一直在公司工作至今,现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的情况简介除本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控制其他公司。
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春生参股了2家企业,即分别持有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和苏州鸿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5%的股权。
1、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4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福路18-3号,经营范围是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以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它业务。
2、苏州鸿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0日,注册资本192万元,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许家桥东欣工业小区15栋,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冲压件、冲压模具。
四、公司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47,508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吕莉45,742,725 38.122王春生32,400,000 27.003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321,478 6.934张一梅1,620,000 1.35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0.836中国银行-南方高增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 0.837中国工商银行-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 0.83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值投资产品1,000,000 0.839中国农业银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 0.8310中国工商银行-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 0.83合计94,084,203 78.3810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3,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23.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7.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2)5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中签率为3.92156863%,有效申购倍数为25.5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中签率为1.0333407389%,超额认购倍数为97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为:69,000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1】B11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33.36万元,每股发行费用1.2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11保荐承销费用3,035.00会计师费用210.00律师费用105.00信息披露414.00印刷费17.22印花税32.60新股登记和信息查询费用12.05网上和网下验资费用4.37上市初费3.12合计3,833.36六、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166.6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7.39元/股(按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0.46元/股(以201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2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201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年1-9月、7-9月的利润表和2011年1-9月的现金流量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一)2011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项目2011年9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流动资产(元)272,458,289.90 189,696,128.54 43.63%流动负债(元)156,554,379.98 101,496,671.87 54.25%总资产(元)422,970,684.38 316,848,005.46 33.4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266,215,214.55 215,150,243.74 23.7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2.96 2.39 23.85%项目2011年1-9月2010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350,321,189.50 190,405,306.49 83.99%利润总额(元)94,486,627.75 51,206,728.48 84.52%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70,864,970.81 38,342,137.70 84.8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70,362,354.64 38,340,005.24 83.52%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9 0.43 83.72%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9 0.43 83.72%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26.62% 19.42%增长7.2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26.43% 19.42%增长7.01个百分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9,786,801.37 10,461,784.72 89.13%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2 0.12 83.33%(二)2011年第三季度主要盈利数据及指标项目2011年7-9月2010年7-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152,352,938.31 69,714,817.79 118.54%利润总额(元)41,549,088.71 14,832,971.47 180.11%1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1,164,549.37 11,149,413.82 179.52%扣除非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元)
31,108,070.87 11,179,745.66 178.25%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 0.12 183.33%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 0.12 183.33%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11.71% 5.65%增长6.0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11.69% 5.66%增长6.03个百分点二、2011年1-9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一)经营业绩的简要说明2011年1-9月,本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032.12万元、9,448.66万元和7,086.5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83.99%、84.52%和84.82%。其中,7-9月份实现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235.29万元、4,154.91万元和3,116.45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18.54%、180.11%和179.52%,增幅较大。
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增长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增加所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系公司的一些下游客户的产品今年销量大增,公司订单充足;加之公司厂房搬迁后,产能瓶颈问题得到部分解决,公司产品产、销两旺所致。
2011年1-9月公司综合销售毛利率为36.94%、净利润率为20.23%,均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2011年1-9月,公司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183.65万元,增长98.64%,其中,7-9月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259.81万元,增长40.76%。主要系公司研发费用和管理人员薪酬上升所致。
2011年1-9月,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269.84万元,增长196.67%,其中,7-9月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81.42万元,增长60.04%。主要系公司银行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增加所致。
2011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265.95万元,增长2,705.80%,14其中,7-9月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61.97万元,增长627.56%。主要系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2011年1-9月,公司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67.07万元,增长1,258.74%,主要系公司收到吴中区纳税大户奖励等政府补助所致。其中,7-9月公司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10.54万元,主要系公司收到吴中区地税局支付的代扣所得税手续费和吴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支付的2011年度吴中区第一批专利授权资助金等所致。
(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1、主要资产项目的变化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期初减少3,790.83万元,减少84.13%,主要系公司本期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相应增加设备、原辅材料采购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增加7,640.57万元,增长69.82%,主要是随报告期最后四个月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较期初减少420.11万元,减少65.69%,主要系前期预付设备款,因设备到库投入使用,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期初增加4,855.21万元,增长170.93%,主要是由于基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未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公司加大了存货储备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较期初增加300.00万元,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的考虑,出资300.00万元人民币在重庆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尚在筹建过程中,其业务范围与公司业务范围一致。
2、主要负债项目的变化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期初增加1,439.50万元,增加38.81%,主要系公司新增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所致。
(三)现金流量的简要说明报告期,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300.00万元,系筹建中的重庆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出资额。
报告期,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888.42万元,减少152,826.02%,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现金4,586.36万元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不存在对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6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1年11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7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冠兴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2层保荐代表人:肖江波、成井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认为: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同意推荐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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