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社主任利用职权和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贷款一百多万,未将贷款打到当事人的账户上,属于违规违法吗
肯定违法。从描述看,本身利用职权签合同贷款就违法。
㈡ 我朋友从农信社贷款,由于区域原因在信用社主任及信贷员的操从下,让我顶名为朋友贷款。
估计这事有点困难,因为这笔贷款的借款人是你,这是事实,你自己签订了借款合同的,那么借款人就是你,而且借款合同上应该有相关约定,是你的借款必须用于合同上的用途,如果挪作他用,则还要向你收取罚息。贷款事实是你和信用社产生的,贷出来的钱谁用了,是你和你朋友之间的事。信贷员贷前调查不力,给信用社资产带来风险,是信用社内部的事情,内部处理,但无论他是否造假,你向信用社借了钱,这是事实,借据和借款合同是你们真实签订的。
综上,信用社向你催收贷款是完全合法的。你也可以举报员工违规放贷,他会受到内部处罚,但不会改变你借款的事实。建议你尽量想办法找到你的朋友追回那笔钱,也建议你和看到的网友,千万不要随便帮别人贷款,只要是自愿签署了借款合同,就代表你同意到期还款付息,字不能乱签啊!
楼主可以喷我,但我是实话实说,希望你考虑我的建议。
㈢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黄某系某县信用联社下属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额的核放贷款的权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数份,发放信用贷款金额达近几十万元。信用联社在稽核检查时发现该情况,责成黄某收回贷款。由于黄某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亏本,直至案发时,黄某尚未偿还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时归还利息。 【分歧】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来分析下本案黄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是具体诈骗罪名,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在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而在本案中黄某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担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审批贷款的漏洞,否则不可能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其次,看案黄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先要确定黄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因此黄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体符合职务侵占的特殊范围内的人员的主体身份。利用其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也符合,但职务侵占罪还有个特点就是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黄某按期归还利息,就表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分析黄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一方面,黄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贷款审核权,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这也印证了该贷款贷出完全是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并且黄某按期归还的贷款利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黄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㈣ 农村信用社冒名假名借名贷款的处罚细则是怎么样的
河北保定清苑何桥乡农村信用社主任翟长盼 冒名贷款数额巨大 知法犯法 诈骗国家钱财 违法乱纪国法不容
上级部门不作为推三阻四 法律何在
㈤ 农村信用社主任私自借款给个人,利息是3分,算违法吗
如果是私人的钱那么不违法,但是应该算是高利贷了,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总公家的钱私自借贷,那就是摞用公款,是犯法的,
㈥ 信用社知情条件下办理借名贷款违不违法
不违法
因为被借名的人和银行是在合同等上面签字确认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㈦ 信用社主任能给黑户放款吗
从原则上讲信用社主任是能给黑户放款的,但是风险很大。信用社主任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通常来说信用社主任不会这样去做,因为如果饭了贷款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给个人的朋友或者给亲戚,一般的客户是不会给放款的。
一、信用社贷款产品
主要有农村工商贷款、消费贷款、学生贷款、房地产贷款、农民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及其患者贷款等。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用途明确合法;3.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币种合理;4.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可以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和抵押(质)担保。8.贷款人要求的患者条件。事实上,所有银行的贷款条件都需要良好的信用。
二、贷款黑户
贷款黑户是指因信用记录不良而不会被批准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及其用户相关业务的人。“黑户”的定义比较宽泛,具体是指信用卡消费透支后,在还款日前两次以上未还款,导致银行催收的客户。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5年内将无法在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担保和办理信用卡。不良信用记录不能人为消除,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后会自动从信用报告中删除。
综上所述,只要在以后的信用活动中诚实守信,按时还贷,不好的记录会逐渐被好的、积极的记录所取代。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后,信用报告将不再显示发生在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
㈧ 信用社主任违规发放贷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违法发放贷款罪简单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