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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体系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5 22:34:41

A. 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对经济的影响

央行在3月17日宣布,现阶段作为基准利率参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各上调27基点,其他短期利率相应上调。央行的政策变化符合市场预期。针对经济目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货币政策有必要直面通胀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价格泡沫积累的风险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迫切性。

首先,利率的调整直面通胀风险。去年12月由于粮价的上涨,CPI增长2.8%。1月份增长2.2%,2月份数据显示CPI增长2.7%。加上煤电价格调整的压力和潜在油价上涨的压力,通胀显然存在上涨压力,而且有继续上涨的可能。为了保持经济“低通胀”运行的稳定环境,利率提升有利于提前调整通胀上升的预期,防范通胀水平的继续攀升。

其次,直面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全球过剩流动性的输入和外贸顺差,使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一直困扰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包括过度投资、银行新增贷款快速增长、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牵制,等等问题在内的许多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利率的调整,有助于配合存款准备金的调整和央行票据的发行,进一步收回流动性的同时,改善流动性过剩推动投资反弹带来经济不稳定运行和减少银行新增坏账积累的风险。

第三,直面以资产价格泡沫积累为特征的风险。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发生的经济危机呈现资产价格泡沫破灭引发危机的特征。日本和东南亚的经济危机都明显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导火线。中国正处于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国际大环境的包围之中,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积累的特征已经非常显著,我们不能回避这一全球化趋势推动的全球金融体系的新的风险。

在当前这样的国际国内的金融特点和趋势下,我们不应该低估利率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防范作用。事实上,传统的针对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调整利率是通过基准利率的调整发出信号,让所有市场的参与主体根据信号调整信贷和投资,进而达到调整通货膨胀。在这个过程中,利率通过成本功能首先影响资金价格,进而影响投资收益,最后通过调整整体投资规模影响宏观经济的通胀水平。事实上,货币政策以通胀为目标,调整资金价格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资金价格的变化,改变投资的成本,改变投资行为,改变投资规模,在稳定宏观经济形势的同时,也进行了合理的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一般来说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资金成本低是重要因素之一。当通胀的风险变得比较不显著,而资产价格泡沫的风险不断凸显,利率作为资金成本,调整资金价格这一环节的功能可能突显出来。货币政策以通胀为目标是为了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防止经济周期变化带来的经济风险。当资产价格泡沫成为经济大起大落的主要危机因素时,利率对遏制资产价格泡沫的作用可能被强化。

央行这次利率调整,实际上是在资产价格泡沫开始积累和形成的风险孕育初期,从资金价格的角度,给予了必要的政策管理和警示,对于防范泡沫积累、破灭带来的经济危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人们也比较关心利率的调整会鼓励更多的资本流入,特别是热钱的流入,进一步影响资产价格的不理性膨胀。事实上,自从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为防止投机性资本乘虚而入,利率的调整一直非常慎重,刻意保持与美元之间3%的利差,以增加资本流入的机会成本。但是在当前被强化的人民币稳步升值的确定的预期下,像当年日元不断升值一样,产生了资本流入无汇率风险的环境,促使资本无后顾之忧地流入。而5%甚至更高的升值水平,与美元与人民币之间3%的利差相比,超过利差形成的机会成本,事实上已经起不到阻止资本流入的作用。特别是大规模资本流入推高的资产价格。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上升了150%,资本流入的利得大大超过3%的利差。当年日元被迫升值的时候,日本政府保持低利率政策的失误也正是对低利率带来低资本收益能够阻止资本流入存在不切实际的效应影响,完全忽略了资产价格泡沫带来的短期巨大利益对贪婪的逐利资本的流入的吸引,错失了调整的时机,给泡沫经济危机留下了形成的空间和机会。

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们的利率制度安排层面的市场化程度是非常高的,除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其他利率水平基本都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行调节。所谓需要推进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银行自身根据基准利率调节的能力。央行动用利率工具,有利于引导银行的利率调整的主动性,加大银行对利率的敏感性,推进利率市场化在操作层面的进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也使央行在货币政策的工具使用上更强调市场化。

至于贷款基准利率提升与存款利率同样的幅度,从提高资金成本的角度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利率体系的安排,贷款利率的上限是完全放开的。换句话说,贷款上限的调整,可以让银行自行调整,这是培养银行自主利率定价能力的最关键的地方。央行把贷款利率一并上调,代替银行定价,除了保护银行的利差收入,其实不利于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不利于推进利率的市场化。不过至少对银行的利差收入不会造成影响。银行走向利率市场化需要一个过程,希望下次利率调整的时候,能够把贷款利率的调整留给银行决定。

因为是今年第一次利率调整,而且仅仅27个基点的变化。我们认为,这次利率调整对于各方面包括证券市场,还是信号的作用大于实质性的影响。但这次的信号传递了远比过去复杂的信息。而且要达到利率政策的目标,绝不是一次小幅调整就能够完成的。市场要全面关注市场各方面的风险变化,不排除央行审时度势,再调利率的可能性。

B.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原因一般来说,实行利率管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以扩大生产规模。低利率管制能降低投资者融资成本,使原本无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低效项目变为高效项目,从而吸引新的投资,扩大投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点是有效的。第二,实行利率管制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竞争需要,可能人为抬高利率吸储,这会刺激对高收益高风险项目的大量放款,危及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率管制也是一种对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的保护,是在商业银行缺乏自我约束条件下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
就我国实际而言,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有以下动因:
(1) 最主要的动因,在于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核心在价格,通过价格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要求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价格实现了市场化,而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一直实行计划管理,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降低了利率承担的宏观调控功能,不能适应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革现行的利率体制,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2) 利率市场化是开放经济的需要。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任何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都应该适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也会对国际经济产生影响。当前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要进一步融入国际大市场,放开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行政管制,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此外,汇率和资本市场开放等问题也都与利率市场化密切相关,也要求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3) 中央银行调整利率不具有连续性,通常隔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调整一次,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程序复杂、决策滞后、信息不及时导致决策失误,是现行利率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利率管理规定繁杂,要做到有效监管,难度很大,监管成本高。中央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无法体现不同的风险特征,使利率机制在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被扭曲。利率管制还导致体制外融资活动严重,民间融资成本很高。
(4) 利率市场化是实现经相关济体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市场交易主体若没有价格决定权,发生的交易就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交易,从事金融活动的经济主体没有利率制定权,也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利率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国企改革。因为利率上扬将强化企业的资金成本意识,迫使国有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率市场化也有助于国有银行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增强利率风险观念,努力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其商业化转轨。利率市场化还将推动我国货币市场发育和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创新更加活跃,市场机制更加完善,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以更积极的姿态迎接“入世”的挑战。
总的来说,利率市场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可以使央行有效的使用利率杠杆以增强政策工具的运用效果;对于优化经济结构也是十分重要的。从根本上说,利率市场化是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前提,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行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1 利率水平升高的风险
从一般规律看,利率市场化的结果是利率水平的升高,对于我国这样的资金短缺型国家更是如此。利率升高可能带来两方面的消极作用:一是企业和政府筹资成本增加,降低企业投资积极性,也导致政府投资规模减小,使经济增长减缓;二是利率过高引起大量境外游资流入,造成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不稳定。但这两点对我国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我国资金短缺不是很严重,而储蓄率相当稳定,储蓄存款余额长期居高,利率放开后也不会过高;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开放,只会有少量境外游资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国内,影响极其有限,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不会构成威胁。2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利率市场化就是要银行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实行合理定价。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原因是银行觉得风险太大,与利益不对称。一旦利率放开,银行就有可能以高利率的方式发放高风险贷款。这时候,有的企业和个人可能利用银行的高受益心理,抱着借了不还的思想去争取高利率贷款,结果会导致银行坏帐增加,威胁金融体系安全。
利率升高也可能使逆向选择问题更加严重。因为高利率无形中会抑制稳定、低回报项目的投资,积极寻找贷款的却是回报高风险也大的投资者,这当然不是银行希望看到的。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解决的办法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该多了解借款者的相关资信

C. 如何分析银行的利率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成因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看,政策性风险远大于其他风险。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政策性因素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影响权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利率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只是授权代管机关。因此,国务院往往从宏观角度考虑利率的升降,这种政策导向在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中体现较为充分。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目前贷款利率仍处于较低点,而1994-1996年储蓄存款高速增长存入的定期存款从2000年后进入兑付高峰,高付息率造成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而这种利率风险往往是政策性的,商业银行只能是被动接受。二是受社会信用环境及国家诚信制度不完善的影响,部分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这些企业常以下浮10%的优惠利率作为融资的附加条件,给银行收益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三是存贷款业务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权重较大。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业务结构过度集中在存、贷款等利息类业务中,非利息收入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金融产品创新在业务结构中占比过低,使商业银行在利率调整中承受了直接损失。
当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非均衡性也会使商业银行遭受资金缺口风险,一是在总量上,资产负债总量之间没有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出现存差或借差缺口过大,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承受风险;二是在期限结构上,资产负债结构比例失调,如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贷款,当利率上升时,负债成本加重,资产收益下降;三是在利率结构上,同期限的存、贷款间没有合理利差,如为竞争优质客户,贷款利率无原则下浮,甚至亏损经营。
二、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利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的变化和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给商业银行经营收益和净资产价值带来的潜在影响。国际清算银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利率风险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利率变化使固定利率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业务形成损失的可能性;收益风险是指借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变化不同步造成收益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加银行经营收益,稳定银行市场价值的主要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利率风险分为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选择权风险四类,下面具体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这四类利率风险的现状:
1.重新定价风险
所谓重新定价风险是指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到期日的不同或者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的风险。在分析这类利率风险时,须对可能受到利率波动影响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加以分析,即对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进行分析。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缺口越大,银行所承担的重新定价风险也越大。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为正缺口,当利率下降时商业银行有利率风险;反之为负缺口,当利率上升时有利率风险。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自1996年5月以来,央行已连续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我国存贷款利率8年来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中。2004年开始,宏观经济的开始局部过热,物价从紧缩状态走向膨胀,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将步入升息周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在经历连续降息的过程中已逐步形成降息预期,因此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一直处于不匹配状况,利率敏感性缺口一直为负且有加大的趋势,同时长期资产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这种高度适应降息周期的缺口状态将在利率上升时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净利息收入损失。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也存在着资产负债成熟期的结构错配。资产负债的成熟期主要由其回流期决定,回流期指该项资产负债的本金最终回流的时间,在没有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回流期后才得以重新定价,在此之前,利率的变动对资产负债的收付息没有影响。即使银行能够比较准确地估计利率变动方向,从而针对性地调整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但当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回流期不匹配时,也会因利率的变化产生收益波动。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直接原因是存贷款的期限结构错配,一方面存款的期限结构短期化,另一方面贷款的期限结构长期化,集中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就表现为商业银行回流期的错配。这种回流期负缺口尚不至于引起流动性风险,但是升息周期中却给银行带来净利息收入的损失,由于负债的回流期短于资产的成熟期,负债被迅速定价而导致利息支出迅速增加,使得在某一时间区间内,利率敏感性负债大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当利率变动时,商业银行也将承受净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当贷款的其他条件与重新定价贷款的特点相同时,因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或利率变动幅度不同而产生的风险。大体上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类是在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贷利差缩小导致银行净收益减少的风险;另一类是在短期存贷款利差波动与长期存贷款利差波动幅不一致的情况,由于这种不一致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相协调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回顾近几年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不乏因遭受基差风险而造成经营损失的实例。如从1996年起,连续8次降息,人民币一年期存贷款利差最大为3.6、最小为1.8个百分点,持续的利率下调导致1999年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应付利息储备严重不足,三年期、五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高的银行尤为严重,其负面影响持续到2001年[5]。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当商业银行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时,利率基差风险将会更大,这必然影响银行正常的利息收入。
3.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是将各种期限债券的收益率连结起来而得到的一条曲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会随着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使收益曲线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因此而产生收益率曲线风险。正收益率曲线一般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没有收益率曲线风险;而负收益率曲线则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低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就有收益率曲线风险。
利率市场化后,重新定价的不相配性使商业银行暴露于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倾斜和下降的变化中。现行我国发行的国债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央行存款利率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银行资产以国债来代替企业贷款,不但收益可大大增加,而且风险为零。近几年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短期看,这可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机会收益,但长期看,债券投资被锁定在较低的收益水平之内,一旦央行利率上调或债券发行利率回升,在债券二级市场换手率较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到时不得不承受较大的利率风险。
4.选择权风险
利率的潜在选择权风险,即利率变动中,存款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由此而引起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变动。银行的许多存贷款业务都具有期权特征。期权的持有者,总是在对自己有利而对卖方不利的时候行使其权力,因此各商业银行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潜在选择权风险。不管实际利率变动是正的或是负的,只要名义利率变动,就可能促使借款人提前偿付未到期贷款或存款人提前提取未到期存款。尤其是当客户提前还贷时,银行却没有得到相关的收入来弥补银行承受的风险,使银行系统积聚了大量的期权型的风险。利率的逐步放开无疑会使银行对潜在选择权的控制难度加大。由于我国自1996年以来先后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许多企业纷纷“借新还旧”,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转借较低利率的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个人客户的利率风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目前对于客户提前还款的违约行为还缺乏政策性限制,因此,选择权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日益突出。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对策
鉴于利率波动性上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诸多影响。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金融监管并未充分有效,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可能会产生较大范围的震动,因此,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利率的最终市场化创造充分的条件,其中,中央银行增强间接调控能力和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积极进行自身的内部体制改革,强化管理手段,加强利率风险控制。
1.树立强烈的利率风险控制意识
由于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程起步较晚,国内银行业没有经过国外重大风险事件的“阵痛”,即使有些机构已惨遭市场风险酿成的损失,也没有引起多少重视,因而利率风险意识普遍较低,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离风险防范的要求甚远。很多银行的董事会还没有健全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有专门委员会的一些银行工作也未到位,甚至一年内连一次会议也没有召开;很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仍不到位;绝大多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缺乏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难以达到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对利率风险及时识别、量化、模型化以至有效预防的目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国银行业高度重视。中国银监会早在2004年就公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对包括利率风险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提出了系统、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当前,国内银行应该充分认识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聘用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士,对《指引》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认真的研究并制定实施计划,加大实施《指引》的力度。银监会相关部门和各地银监局也要进一步提升对利率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利率风险管控的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利率风险的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利率风险管控能力。利率风险的管理水平和《指引》的落实程度今后应作为银行新业务准入的重要标准。
2.立足现实,着手开展缺口管理
近年来已经有少数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有资料显示,1995至2002年利率下降期间大多数银行依然保持着正的利率敏感性缺口。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意识极为薄弱和有限。各银行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技术水平和资产负债表的复杂程度选择一套适合的利率风险衡量软件。银行的利率风险头寸是由构成资产负债表的无数存款、贷款和投资交易的累积结果,每笔存贷款都有自己的现金流量特征。在编制缺口报告时,应该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市场利率的波动状况自行决定这种报告编制频率,每旬一次的周期较为适宜。太长会影响到准确性,太短又会加大操作成本。国有银行应该建有负责设计风险管理系统的独立风险控制部门,并确保有足够多的、能够进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的人员。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应该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测主要根据中央银行的利率体系来判断。在缺口模型中,银行并不能一味地追求零缺口,因为由于期限结构的错配,基差风险及期权风险的存在,零缺口并不能保证风险也能够降为零,这只是在银行不能准确判断利率走势时采用的一种防御措施。风险的最终消除仍依赖于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3.创造条件,积极探索运用利率衍生品管理利率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存款且期限短,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会产生很大的利率缺口,迫切需要在与客户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的同时,在利率互换市场对利率风险进行对冲。人民币利率互换就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在不同市场主体对利率走向判断不一样的时候,它们就会互换交易,这是在参与主体之间分摊市场风险的最有效工具。有了这项业务,公司就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利率互换合约,把浮动利率转换成固定利率。通过这笔交易,公司将自己今后的债务成本一次性地固定在一定的利率水平上,从而达到了规避利率风险的目的。当前我国银行体系积聚了巨大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风险隐患。利率互换的高效避险功能,有利于商业银行为巨额债券资产规避利率风险,也有利于通过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化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带来的风险。利率互换不仅将有效帮助金融机构规避巨大的利率风险,增强其应对能力,从而使得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更加稳固,提高了央行调控的自主性空间,利率衍生品的创新空间也随之打开。

D. 利率市场化的两个核心问题:何为利率双轨

中国的利率体系中,存在着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已完全市场化的回购利率两种利率体系,被称为“利率双轨制”。

一方面银行贷款的基础利率和浮动范围由央行制定,实际上只有符合特定资质的融资方才能得到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等市场化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和地产项目等不易得到传统银行贷款的融资方提供了融资渠道,由于利率较高,非银融资为投资者提供的收益远高于受央行利率限制的银行存款。

E. 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区间管理,三大难题仍难以解决

央行近期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2017年1月1日起,央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次取消上下限区间管理,被认为是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我国以前是利率严格管制,并在1993年正式启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目的是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遵循的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1999年实施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开始上浮。第二阶段1999-2013年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开始浮动;央行开始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最终于2004年10月央行完全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2013年7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第三阶段2014至今存款利率完全放开,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又提升至1.3倍、1.5倍,2015年10月24日央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形式上基本完成。

但是在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仍然存在一个利率市场化的死角,即信用卡透支利率仍然存在限制。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2017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行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并规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次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标志着我国利率要素市场完全市场化。

但在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对以前已经形成的透支利率如何执行?是继续实行以前的利率水平还是执行现在重新签定利率的协定利率。这对7亿信用卡用户是一个难题,对各发卡银行也是一个考验。

第二大难题,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是否真的会导致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下沉趋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卡市场已经形成非常大的存量规模。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7.98亿张,其中,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更重要的是,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亿元,环比增长6.1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

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超7亿张信用卡将被取消透支利率上下限区间管理,同时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亿元将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和可能性。

很多人会认为,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理有利于各银行下调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引导信用卡透支利率大概率往下移动,同时由于银行价格竞争的空间增大,银行可以针对不同客群进行差异化的定价,对客户而言则有可能得到更好的利率优惠。现实可能恰恰相反,信用卡与低息消费贷款本身就不是一个竞争场景,信用卡掌握着用户优势和场景优势的本身就是对消费信贷次优客户的竞争,而消费信贷是对优质客户的竞争,这就决定了信用卡透支客户的粘性较大,同时由于对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过度依赖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缺乏弹性和敏感度,而仅仅对信用卡的额度大小敏感性大,从而可能会出现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进一步上扬。

现实中出现的以卡养卡、透支消费和套现行为的发生,无疑就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不敏感的结果,而信用卡分期的大量存在更说明银行信用卡不可能进一步下调利率。这既是客户群体所决定的,更是银行信用卡存在的问题和作用所在,这是一对非常大的矛盾和非常残酷的 社会 现实。

自2002年至2018年,中国银行卡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银行卡市场的交易量、交易笔数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同时我们也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局,而每一次变局都是对过度透支行为的抑制。

第一次变局是2011年强化信用卡整体额度的管理,但直到这两年才真正进行规范,目前对信用卡的一人多卡、大额度授信规范就是这一政策的结果。中国银监会2011年第2号文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发卡银行要加强信用卡总体授信额度的管理,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但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一人多卡、过度授信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广东珠海律师助理月薪仅3000多元,名下却有14张信用卡,授信额度超过77万,信用卡欠款总额达到87.8万多元。

第二次银行信用卡变局:从严管理信用卡的套现行为,特别是对以卡养卡进行严格的约束。2017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9号),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调整信用卡取现的还款政策从紧控制。以卡养卡的成本非常高,实际上有年化将近18%的取现成本,而通过套现服务机构完成的取现要一次性的支付1%到2%之间的费用,如果每个月操作一次年度套现服务手续费就达到了12—24%。

第三次银行信用卡变局,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银联下发《关于开展收单机构信用卡违规代还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应从外包服务机构合作、商户管理、交易监控等各环节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对于发现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应立即关停。截至2017年末国内信用卡余额代偿市场规模在323亿元左右,而信用卡代偿的成本远高于透支的利率成本。

从上面可以看出,信用卡透支利率并不是银行信用卡竞争的最重要方式,而信用卡透支客户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高低并不敏感,在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情况下,会不会推动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扬甚至大幅度上扬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猜想。

第三大难题,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如何解决信用卡透支利率与高利贷利率的矛盾?

很多人错误地以为从信用卡里获得了的资金都是无息的,甚至有的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也以零利息为宣传口号,但实际上从银行信用卡获得的资金不仅利息高而且是非常的高。

以信用卡小额贷款为例,有的人以为像透支购物消费一样没有利息,所以就傻乎乎地办理了小额贷款,但是这种小额贷款利率是非常高的,一般银行都会在年息13—18%之间,有的银行甚至达到24%,还有个别银行的信用卡年息超过了100%。

再以信用卡分期来看,很多银行信用卡发放账单时都会建议账单持有人分期还款,有的还明确告诉你没有利息,真的没有利息吗?如果相信你就上当了。银行虽然确实不收取利息但是却有手续费。有的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折合成利率达到15%--18%。

即使现在政策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透支利率上限为已经达到了年息18%,下限也已经达到了年化12.6%,按照当前的市场定价水平,属于相对偏高的水平。即使目前的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仍然存在一个严肃的政策障碍:即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与高利贷标准的矛盾。

以前我国的高利贷标准是以24%和36%不标准界限,特别是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否高利贷的标志,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标准以及对贷款逾期进行罚息上限一直是以24%作为法律标准界限。2020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在被认为从法律法规上大幅度降低高利贷的上限标准,从而进一步降低民间借贷成本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18%面临着执行哪种利率的尴尬。

据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9月份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

虽然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 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虽然最高法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明确是指 “民间借贷”而非“金融机构”,但现实中一般的司法机构会参照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界定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标准。这导致金融机构以前的大量业务规定和处理方式存在非常尴尬的境地。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这一次央行下发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同样意味着信用卡透支利率不仅会突破4倍的LPR,更有可能突破24%的界限。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可以自主与客户协商虽然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原则,但仍然面临着于情、于理、于法三大困惑:

于情: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必然导致持牌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非持牌机构,从而让人觉得金融机构是合法的高利贷机构,这与大众金融机构承担着普惠金融和服务大众的理念有巨大的冲突。

于理: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在道理上行不通,民间借贷的风险要远远高于持牌金融机构,而获取的利率却要低于持牌金融机构,这是违背风险与收益对待的经济原则。

于法: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会导致在法律执行上的混乱,不同机构适用于不同法律而导致执法标准不一。

F. 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货币政策: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就是增加货币供应量,贷款利率就会降低;反之,货币政策偏紧时,贷款利率就会上升。具体来说,根据市场的变化,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就是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利率,它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央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贷款利率说到底就是资金成本,我们也好,企业也好,贷款的目的只有一个:挣钱! 贷款再投资,这是贷款最重要的目的,那么就存在一个投资回报率的问题,如果贷款的利率高于项目投资的回报率,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可持续。

西方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了,政府通过执行一定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利率,来实现对货币供求数量的控制,从而达到调整和控制经济的目的,西方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定存款准备金、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在这三种手段中,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是在贴现政策中直接确定和调整的,也就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中央银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方向。


G. 10月8日起LPR成房贷利率基准 对购房人影响几何

中国人民银行8月25日发布公告称,自今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二套房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加60个基点。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央行表示,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那么,个人房贷利率“定价”标准调整之后,对购房者的实际影响都有哪些?这里,小编梳理一下与购房人相关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8月17日,央行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以解决原来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报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动的问题。LPR指的是金融机构对其最优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银行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确定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央行规定,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每月20日都会公布一次。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 个人房贷为什么和LPR挂钩?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重要内容。

当前,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是4.9%。与基准利率相比,LPR市场化程度更高。如果LPR利率下调,首套、二套房贷的最低利率自然也会随之下调。

3、房贷利率定价:LPR +基点

根据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

之前,房贷利率定价是采取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的方式,根据“央行基准利率+基点”计算,现在,根据“LPR基础利率+基点” 计算。

如,最近一个月(8月20日)的5年期以上LPR为4.85%,如果银行给你的房贷利率是5.44%,就是加了59基点。

4、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LPR

根据公告,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首套房只要不低于每月公布的LPR即可(当前为4.85%)。由于国内不同城市的首套房利率差距较大,首套房贷利率有折扣地区的一些潜在购房人的利率将上升,而利率原有上浮较大的地区,利率很有可能不变。

5、二套房不得低于同期限LPR加60个基点

根据公告,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此前监管部门要求二套房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低上浮1.1倍,即最低为5.39%;此次央行明确了房贷利率的下限,购买二套房以上加至少60个基点(当前约为5.45%)。不过由于LPR的变动情况,不同城市房贷利率具体表现不同,房贷利率的上调或下调不可一概而论。

6、利率折扣将不存在

根据公告,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此前,一般首套房贷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9折,二套房一般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新政实施后,房贷利率从此只有加点,再无打折。

7、还贷中的房贷利率不调整

根据公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8、公积金房贷利率暂不调整

根据公告,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目前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

9、每年还贷利率可能不同

根据公告,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按照新政策,如果约定的重定价周期为一年,利率参照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市场利率报价,每年都会和银行重新定一次价,每年执行的房贷利率可能都不同。

10、因城施策 加多少基点不同银行不一样

根据公告,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不同城市间房贷利率有一定差异,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确定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孙红丽)

H.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体系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主要金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货币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不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长期利率定价缺乏有效的外部基准,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较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存在灵活性不足,市场供求的决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关系不尽合理等问题。

I. 贷款基准利率退出历史舞台的时间

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8月31日前结束。
1、 此次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机制的转换基本上宣告了基准利率退出历史舞台。此前我国一直施行的是央行基准利率体系和市场利率体系并存的利率双轨制。央行的基准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占银行资产负债表大头的存贷款利率,而市场利率更多地反映了市场上对流动性需求程度。利率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利率在金融体系里传递的效率,扭曲了资本在经济中的配置。
2、 随着多数贷款的定价机制转向市场利率体系的LPR+MLF,基准利率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应该是近在眼前的事了。
3、 短期对于上市银行的影响微乎其微,这里的短期指的是到2020年底之前。因为,利率转换机制基本上是参考现有利率和LPR制定出固定的加点。这个加点在合同期内不变,真实利率只有在下一个重订价周期才能体现。所以,短期内对上市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影响有限。
4、 但是,如果把观察周期拉长到1-3年的中期看,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部分上市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造成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来贷款的定价锚定了市场利率体系LPR+MLF,但是存款依然是锚定基准利率的。特别是对于最近两年用高息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揽储的银行,后面一旦LPR下行,这些长期定期存款将面临很尴尬的境地。
拓展资料:
1、 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完成后,银行的资产价格全面转向市场定价,而负债中只有同业负债和央行拆借是市场定价。而占负债很大比例的存款定价没有盯住市场定价体系。
2、 这会大大提高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银行势必要通过LPR利率掉期等衍生品对冲利率风险,但是LPR掉期,这种新鲜事物银行势必有一个从试水到大面积铺开的过程。在试水的前期,银行对于LPR利率变化的风险对冲肯定是不能完全覆盖风险的。
3、 这时候如何管控利率风险就要看哪家银行对于市场利率的反应更敏感了。

J. 为什么我国现在没有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

因为经济主体的筹资渠道狭窄,主要还是通过贷款筹资,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容易形成恶性竞争。同理,我国居民投资渠道也不多,主要还是将钱存在银行,所以也不能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更重要的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不多,主要是靠存贷利差获得收入。未来,应该拓宽企业筹资渠道、大力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实现投资渠道的多样化,方可放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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