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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3-01-08 14:56:43

❶ 长春: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90万元,支持组织商品房团购

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土地规划、信贷政策、促进交易等方面拟定了12条措施。

其中提到,个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套刚需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恢复至20%,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恢复至30%。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通知》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属地政府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销售等手续。

另外,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性住房。

《通知》还提到,支持集中批量购买商品房。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群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团购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坚决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以下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未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分宗条件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实现项目局部开发、预售。

二、对纳入政府保护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及城市更新内保留建筑,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在不改变原建筑外主体结构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容积率核算按原产权面积计容。在建设过程中允许对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加层、增加建筑面积,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审定的方案实施改建,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竣工验收时,对增加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土地价款。保留改造建筑从事公益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照原用途和规划用途中地价较低的用途进行评估,但不得低于取得成本。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属地政府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销售等手续。

四、对使用地下空间的结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出让价格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公布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评估收取。

五、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六、支持刚需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个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套刚需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恢复至20%,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恢复至30%。将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七、阶段性调整长春城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八、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性住房。

九、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对于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在满足配套要求及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情况下,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依申请按最低限进行调整,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核算土地出让金后核发规划许可。

十、支持集中批量购买商品房。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群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团购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坚决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十一、实施重点项目帮扶督导。对涉及到民生、交房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帮扶督导机制,由市、区两级领导进行帮扶,推动解决项目中的各类问题。督导项目及时开工、按时交房。

十二、规范入库入统。加强房地产项目统计,对房地产企业用于抵顶工程款的商品房,按国家统计制度,符合商品房销售统计范围的,做好应统尽统。

以上措施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❷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

11月22日央行降息后,国管公积金中心同时也发布通知,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长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下调0.25%。新的利率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执行?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做客长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记者进行了采访。

昨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从11月22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公积金上年结转公积金存款利率从原来的2.6%降低到2.35%。明确自11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步下调0.25个百分点,也就是首套房1~5年(含5年)贷款利率,由4.0%降低到3.75%,5~30年由4.5%降低到4.25%。

算笔账:用公积金贷款40万每月能省54元

假设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总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

按原公积金基准利率4.5%计算,本金和利息共需偿还约60.73万元,月供约为2531元。

按调整后利率4.25%计算,同样的贷款方式,本金和利息还款总额约为59.45万元,月供约为2477元。

相比较而言,利率调整后,房贷月供减少了54元,20年共可省下约1.29万元。

■如何执行

11月22日后发放的执行新利率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罗明介绍,2014年11月22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执行原利率。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014年11月22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新举措

7项贷款业务可以就近办理

罗明说,中心所属的6个分中心将全面受理贷后业务。对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还款账户变更、个人账户解锁、打印还款计划、打印结清证明,及借款人与配偶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进行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等以上7项贷款业务,职工可就近选择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另外,还推出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铁路分中心管辖区域为铁路系统、长春市辖五县(市、区)。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如吉林、通化、白城、图们、四平的5个分理处,职工可就近提出贷款申请;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可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❸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1.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4.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5.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❹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2020

法律分析:贷款期限以五年为限,五年以下利率为3.25%,五年以上(含)利率为2.75%。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次贷款利率的通知》 本文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贷款指南。

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五年以下 3.25%,贷款期限五年以上(含)2.75%

新建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40%。

4、借款人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5、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❺ 长春市公积金贷款利率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
1、首套房贷款: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2.75%,5年以上年利率是3.25%;
2、二套房贷款: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3.025%,5年以上年利率是3.575%,暂不支持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
2、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3、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
4、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❻ 长春市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为缓解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压力,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开办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首先在建设银行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只受理新建商品房的组合贷款申请。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组合贷款业务开办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组合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组成,贷款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时调整,当前我市组合贷款购房面积144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房面积144平以上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本息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商业银行贷款每月应还本息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执行。

期限:组合贷款的期限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5年,即男65女60;为保证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物抵押期限一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分别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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