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贷款利率介绍
什么是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预期年化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实际合同预期年化利率可在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
准确定义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预期年化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的主要依据,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预期年化利率的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上下限范围内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预期年化利率的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下限,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预期年化利率为准。此外,如果贷款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处罚。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一般情况下比存款预期年化利率高,两者之差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基本概述
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预期年化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实际合同预期年化利率可在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
银行历史基准预期年化利率
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分别下调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也同步下调。
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分别上调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也同步上调。
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分别上调个百分点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分别上调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分别上调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由现行的提高到一年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由现行的提高到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各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预期年化利率。
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由现行的下调至下调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由现行的下调至下调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保持不变。
2008年10月8日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各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个百分点。
2008年9月15日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个百分点;从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
2007年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个百分点。
2007年8月22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调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个百分点。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均上调年4月28日金融机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上调提高到年3月17日提高了住房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均上调年7月1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上调到年5月15日各档次定期存款年预期年化利率平均提高各项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平均提高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预期年化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预期年化利率(0/000)=年预期年化利率(%)÷360=月预期年化利率(‰)÷30
2.月预期年化利率(‰)=年预期年化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预期年化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预期年化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1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预期年化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2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预期年化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预期年化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3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预期年化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预期年化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预期年化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预期年化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预期年化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贷款利息计算的标准公式
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款对于借款人来说,最关注的当然是利息了,那么,贷款利息怎么算呢?根据实际情况,贷款利息多少主要取决于各家贷款机构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一般在央行规定的预期年化利率范围内浮动)以及还款的方式。由于还款方式不一样,比如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使得每月需要交纳的贷款利息都是不一样的。不过,无论什么贷款方式,贷款利息都有一个标准统一的计算规则。
贷款利息计算的标准公式:
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预期年化利率;
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那么,到底贷款利息怎么算呢?下面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实际的例子加以说明:
假如,借款人A到XX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是3年,按照2013年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每月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年期的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是那么,
第一个月贷款利息=100000*0.5125%=512.5;
第一个月已还本金=第一个月还款额(取决于还款方式)-521.5;
第一个月剩余本金=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
第二个月贷款利息={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0.5125%
以后每月的贷款利息计算以此类推,直到还款完毕为止(贷款到期)。
随着央行表态四季度不会对货币政策进行大幅调整,几乎可以断定四季度加息或降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也就是现在的存款预期年化利率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也就2014年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但是由于银行不同,因此存款预期年化利率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均可能出现不同。今天我们给大家总结了各家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情况统计表。看看哪家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低。
2014年1月份更新
2014年1月全国主要各大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表
银行房贷预期年化利率(首套一手房)消费/短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公司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三年(含)五年(含)一年半年(含)一年(含)三年(含)五年(含)
央行工商银行起起起
农业银行起起起
建设银行起起起
中国银行起起起
交通银行起起起
招商银行起起起起起
中信银行起起起起起
光大银行起起起起起
浦发银行起起起起起
平安银行起起起起起
广发银行起起起起起
华夏银行起起起起起
民生银行起起起起起
兴业银行起起起起起
宁夏银行起起起起起
南洋商业银行起起起起起
以上数据是采集了某个银行某个分行的,并不代表全国所有银行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因此如果客户有需求,可以前去自己的贷款行咨询。虽然现在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下限放开了,但是对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基本跟之前相差无几。
❷ 新网银行被通报,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消保何时能落在实处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了四川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通报显示,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消费者对新网银行的投诉持续上升,投诉内容重点集中在车贷业务,涉及银行违规放款、对车贷金额存在异议、贷款息费过高、暴力催收等方面。
新网银行是一家互联网银行,其车贷业务通常和第三方互联网 汽车 消费金融平台进行合作,属于助贷业务。在这次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新网银行与一家互联网 汽车 消费分期服务平台合作业务的投诉是重灾区。
传统银行信贷业务,一般只涉及借贷两方,银行收取利息。但在新网银行车贷业务中,又加入了一个合作方。很显然, 汽车 消费金融平台的加入不是来做雷锋的,而是来拔毛的。这种三方合作业务必然推高消费者融资成本。
我们来看一下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在新网银行车贷业务中,消费者被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收取的平台费或服务费与 汽车 融资金额之比集中在14%至28%之间,有的费率达到30%以上。新网银行本身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的年利率区间为7.7%-8.9%,均值为8.49%。
很明显,表面看起来新网银行的贷款利率不是很高,平均也就8.49%,但是综合各种费率之后,实际利率最高高达30%以上,消费者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大幅高于 汽车 消费贷款正常利息水平。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4倍的LPR利率水平。目前LPR一年期利率是3.85%,4倍也不过是15.4%。
新网银行的车贷业务综合息费水平几乎是司法惯例的两倍。说是高利贷,应该没人会反对吧。
更加令人讽刺的是,新网银行官网的宣传语是“新一代数字 科技 普惠银行”,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现在看起来是空喊口号,真正践行的是普而不惠。
新网银行对于监管部门的通报,第一时间予以了回应。新网银行对于这次通报的情况说明当中,非常虚心地接受了监管方面指出的几个问题,并承认自己消保资源投入不够匹配、信贷服务流程不够健全、客户满意度有待提升。
并且表明了态度,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持续整改工作,目前主要问题整改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在情况说明的结尾,新网银行象征性的展望了未来,“我们将以此为鉴、勠力前行,对做好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提升客群可得性和满意度充满信心!“
这些豪言壮语是多么的似曾相识啊,其实我们需要的不是说的多么响亮,而是需要做的多么有温度,希望新网银行真的能够以此为鉴,真诚地做好消费者服务。
2019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包括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等。
新网银行被通报,并不意味着新网银行是个例,监管方面要求所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汲取新网银行的教训, 围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❸ 银行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该如何赔偿,依据什么法律条文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Z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
据此,银行非法提高贷款利率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银监会投诉,要求归还多收的利率,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
❹ 银行消保常识
1.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 的解决办法等方面的知识。
它主要包括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民法 通则》《刑法》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如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 督、商检等 *** 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等法律监督部门,等等;有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当消费者 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为保障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的实现,国家应为消费者提供机会,创 造条件,普及商品及服务知识,提供情报、信息等。
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宣 传、介绍产品及与产品有关的知识。消费者自己也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 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变被动消费为主动 消费。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 *** 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哪些机构金融消保投诉
消保局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自2014年起,每年“3·15”期间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过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展了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出版发行。此外,消保局建立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制度,将从2017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❺ 如果贷款10万元,利息7厘5,每天利息是多少钱
月利率7厘5,借款本金10万元,一个月利息10*0.0075=0.075,也就是750,每天25块左右。
❻ 最新的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关于六大银行贷款利率:
1、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短期贷款(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利率为4.3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三年(含三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2、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短期贷款(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及以下的贷款利率为2.75%,五年及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名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及以下的贷款利率为2.75%,五年及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4、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5、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短期贷款(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6、邮储银行
邮储银行,(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❼ 房贷30年利率4.25.10万贷款,利息是多少
银行贷款利息与贷款机构、贷款类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有关。贷款有两种类型: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供应=〔贷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月利率)^还款月数-1〕,等额本金还款法月月供=(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金额)×月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90%;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10年30万房贷利息总额如下:
一、商业贷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30万房贷10年利息总额为80078.62元;
2.等额本金还款法30万房贷10年利息总额为74112.5元。
二、公积金贷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30万房贷10年利息总额为51788.5元;
2.等额本金还款法30万房贷10年利息总额为491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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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金融消保知识小讲堂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
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 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
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
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
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
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
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 *** 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
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 *** 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知识讲座 心得
要想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要是商业银行永远的追求,在服务中小企业客户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转变观念,面对中小企业为主体、无大型企业的泗阳企业现状,小企业应作为各家银行信贷支持的重点,一味追求大客户等于舍本逐末,从浙江省经济及银行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对银行而言,得小企业者得天下,银行应该把信贷支持重点转变到中下企业上来,摒弃看低小企业的错误观念,即要追求“顶天立地”转,又要追求“铺天盖地”;2、成立机构,应对银行原来对小企业重视不足的情况,银行要成立专门机构,组建服务中小企业的“快速反应部队”,抽调专门人员从事小企业信贷工作;3、提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人是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在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的选拔上,应把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等人员充实到小企业信贷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对效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外出培训、自学、案例分析、同业观摩、考试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为做好小企业信贷工作奠定人力基础;4、简化流程,传统的信贷流程要经过调查、评级、授信等,时间长、流程慢,手续繁,难以适应小企业贷款需求“急、少、频”的特点,因此要进行流程整合,切实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建立评级、授信、贷款一次完成的高效速贷体系,实行评级、授信同时办结的审贷方法,一定程度上可提高贷款速度。
5、提高效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资金需求量总体较小,时间要求较为紧迫,因此服务效率尤显重要,银行应在严格遵守公开的服务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流程再造,狠抓调查、审查、发放各岗位人员的履职,确保流程中的各个岗位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份内工作,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流水线”,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4.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是什么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目前还尚未有文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下定义的,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 定义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 *** ,因为金融业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于其他行业。
1,实体权利的保护 实体权利是有各类相关法律,包括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界定的, 影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
5.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行政和自律监管。
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 *** 的渠道。
一是侵权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 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 可以索赔。
二是仲裁和诉讼机制。目前我国央行和银监会都建立了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局,它们分别与法院、行业公会组织联合组建了民间的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美国原来规定只有股票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在这轮 国际金融危机后则允许金融消费者遇到金融产品有欺诈行为时,可以状告银 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代销者也被规定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诉讼机制也可 以用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中。
6.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 (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7.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8.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指:(1)必须是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
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2)自然人只有在为生活 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并 进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生活消费行为大致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金融服务 的行为。前者如为装修房屋、外出旅游在银行取得贷款等,后者如为 使生活中的结余资金保值增值而接受银行提供的理财咨询、到证券营 业部门查询股票账户余额等。
9.为何要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 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 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 风险防控能力。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派出机 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结合辖区实际研究提出具 体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进展及时报 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