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银行助贷中心靠谱吗贷款
您好,上海银行(包括所有银行)都是没有助贷中心这一说法的,只有自己的营销网点,建议您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❷ 我昨天和上海普惠贷款投资有公司签了合同贷50000元让我存15000感到是不受骗不存他们说要起诉我
所有的让你先付信用金、订金、网卡上存款的,都是诈骗行为。切不可配合骗子的行为,更不要存入或支付任何款项(支付多少会损失多少)。
对于骗子的威胁、恐吓、诱诈都不要响应也不用害怕。你就告诉他们,“你起诉、报案我都奉陪到底,你有本事你就来找我,不用司法机关收拾你,我就会为社会除害的”!
对于骗子绝不可手软,往死里弄!只要我们都提高防范意识,遇到一个骗子弄没有一个骗子,社会上的骗子就会绝种!
❸ 上海哪里办理抵押贷款的机构比较好呀
很多机构都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不知道你是办理公司性质的还是个人性质的呢,如果办理贷款的话,推荐沪上知名的贷款平台 易贷中国,办理速度快,门槛低。
抵押贷款的申请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抵押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3)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凭证;
(4)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5)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6)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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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简单盘点下十大银行信用贷,中国金融贷款公司都有哪些
1、消费信贷公司
公司特性:经银保监会批准创立、不吸收公众存款、注册资本大多数上亿人民币等。贷款表明:最大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贷款业务流程不属于住房贷款与购车贷款,贷款资产只有用以家电家具、婚礼、度假旅游、文化教育、医疗等日常交易主要用途。象征性公司有:中银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马上金融、平安消费金融这些。
5、汽车金融业公司
公司特性: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设、为汽车消费者给予金融贷款提供服务的非银金融企业。贷款表明:依据汽车消费者的贷款资质标准及其汽车车系等,给予金融贷款计划方案,贷款限期一般不超过5年。
象征性公司有: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一汽汽车金融公司、长安汽车金融公司这些。此外,还有一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公司、典当公司、地区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算得上是中国金融贷款公司的范畴。
非银贷款金融企业就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一般包含典当公司、贷款担保公司及其小额信贷公司等。主要有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这些,这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可以通过网上的方式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流程,贷款人年纪需要在18岁以上,有固定工作收入,可以一次性还清,个人信用记录优良,具体其他标准要看每个公司的相关规定。受银监会监管的那些消费信贷公司都是会属实提交借款记录。
❺ 这家助贷公司2亿项目违规被停 导流多家现金贷
上海前隆为亿钱贷提供借款人。目前,双方合作放款2330.14万元。不仅仅是亿钱贷,上海前隆还为多家P2P导流,这些平台被投诉存在暴力 催收 、高利贷、以各种名义收取砍头息等问题。 近日, 上市公司 深南股份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南信息”)对公司控股的另一家子公司深圳市亿钱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P2P平台“亿钱贷”)的借款项目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涉及金额2亿元。
据公告披露,此次被担保的是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前隆”),由这家公司为亿钱贷提供借款人。目前,双方合作放款2330.14万元。新金融头条注意到,不仅仅是亿钱贷,上海前隆还为多家P2P导流,这些平台被投诉存在暴力催收、高利贷、以各种名义收取砍头息等问题。
违规担保被揭露
8月6日,深南股份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详情显示,2018年6月份,亿钱贷与上海前隆签署了《合作协议》,由上海前隆推荐借款人在亿钱贷平台发标,向亿钱贷平台出借人申请借款。深南信息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合作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等相关费用,以及亿钱贷平台居间服务费。
根据上述协议,深南信息与上海前隆等相关方同期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并向亿钱贷全体出借人及亿钱贷出具《保证担保函》,担保总额(借款本金余额)为本金2亿元。上海前隆以及其他相关方就上述担保事项对深南信息提供反担保。截至目前,担保余额达2330.1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上述行为属于违规对外担保。公告称,上述担保行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也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导致相关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公司将严格核查出现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的原因和具体事项的执行情况。
另外,公告强调,公司已函告亿钱贷立即停止对上海前隆所推荐的资产放款,并加强对已放款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目前,该担保事项尚未解除,但未涉及诉讼,被担保方推荐的相关借款尚未逾期,目前未发生需要深南信息偿付的事项。后续公司将通过采取与被担保人积极协商解除担保协议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问题,并持续关注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熟悉红岭创投的投资人或许知道,亿钱贷为红岭创投的关联平台,由深南股份、红岭创投分别持股51%、49%,周世平为平台实控人。今年3月,红岭创投宣布良性退出,当时周世平曾表示亿钱贷平台资产合规并已银行存管,将继续保留并争取备案。
2018年11月,深南股份拟联合红岭创投对亿钱贷进行同比例增资,将亿钱贷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000万元增至人民币2亿元,12月4日,深南股份发公告称《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亿钱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不过,就在今年7月31日,深南股份就此事发布公告称,红岭创投表示无法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履约。亿钱贷增资一事泡汤。
今年4月份,一份备案试点方案流出,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限额首次被提及,给 网贷 平台设下门槛:一全国性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二是区域性经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并且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实缴。截至2019年6月末,亿钱贷的累计借贷金额17.2亿元,借贷余额3.7亿元,注册资本仅有2000万元,想要备案有点“危险”。
被担保方来头不小
新金融头条注意到,不仅仅是红岭创投的亿钱贷,上海前隆旗下贷超还为多家P2P平台导流,并因暴力催收、高利贷、收取砍头息等屡遭投诉,聚投诉平台上与其相关的投诉量超4000条,2018年总投诉量排名第19位。其中,多数投诉指向上海前隆旗下的趣花分期。
有用户投诉称,通过趣花分期借款,跳转到了一家名叫卡宜贷的平台。在这家平台申请 贷款 需要先购买299元权益包,后放款失败,该笔费用也无法退款。资料显示,卡宜贷运营主体为青岛迅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俞亮,与前隆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且,在青岛迅隆的一篇宣传稿中,直接称其为上海前隆的子公司:“上海前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在大数据金融借贷服务上顺势创出一片天地,这得益于其青岛子公司――以采集互联网大数据作为主要 征信 源的青岛迅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迅隆主攻微贷市场的大数据分析,结合自身的借贷平台――前隆手机贷及U族大学贷,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所有新老用户进行有效的数据清洗”。
点击app首页推广的“超级产品”,发现跳转到了另一家平台“轻借”,由上海优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企查查数据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由上海前隆100%控股,此前曾运营“U族”APP,以校园贷业务为主。另据聚投诉用户投诉信息显示,用户左女士进入轻借后,被要求充值会员才可借款,费用为99元,充值后左女士发现平台介绍的都是其他平台的产品,并且利息超高。左女士感觉被骗,却发现申请不了退款,客服也联系不上,左女士认为,“这完全就是变相欺诈。”
此前元丰手机贷APP曾被媒体曝光无法还款,导致借款人“被逾期”。据借款人反映,自己借了趣花分期,到期后发现还不了款,逾期后不仅利息一直增加,借款人还遭到催收人员的电话短信轰炸。多次尝试终于联系上客服,却被告知要交清逾期费用才能销账。对此元丰小贷回应称,“手机贷”产品中的趣花分期为合作平台方,用户销账延迟是因为支付通道问题导致,会协调合作平台方处理。并表示今后也会在与平台方合作时严格把关。
企查查数据显示,元丰小贷的第一大股东为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9.01%,上海前隆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商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哈尔滨光华碳纤维60%的股份。此外,上海前隆的另2家子公司骋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迅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持有元丰小贷的股权,2家共占股21.69%。
也就是说,上海前隆不仅仅是元丰小贷的合作平台方,二者之间还有密切的股权关系存在。现在的“元丰手机贷”app更像是一个贷款超市,为多款现金贷产品提供导流业务。
新金融深度注意到,目前趣花分期仍存在无法还款、变相收费的现象。黑猫投诉信息显示,用户符先生借款3000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应还3090元。但还款时平台提示要求先支付750元的“征信保”费用,否则无法还款。符先生称,自己借款时没有办理任何其他业务,不明白这个额外收费是怎么来的。逾期一天后,符先生收到了一条短信通知,称已逾期一天,共需要还款共3895元,并且遭遇催收电话骚扰。符先生称现在很焦虑,想要还款却还不了,在线客服无法联系,催收电话一天没停过,还要担心逾期影响自己的征信。希望趣花分期能尽快处理,销账并道歉和赔偿。
从名字看,这里的“征信保”应是一款保险,而就在日前,银保监会刚刚向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叫停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立即组织排查包括是否开展合作、合作平台名称数量、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情况、客户数量的情况。此时趣花分期依然捆绑销售保险,变相收取砍头息,可谓顶风作案。可以看到在聚投诉上,关于前隆科技有一个手机贷投诉专题,包含有效投诉案件3900多件,帖子4099个,联名贴50个。
❻ 我找上海的一个贷款公司贷款,后来感觉是骗子,可是已经签订合同了,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预缴手续费之类的钱,不再继续即可。
如果还在催你预缴费用,千万不要交了。
交了你就彻底上当受骗了。
❼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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