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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需要本市户口

发布时间:2023-02-24 04:55:51

1.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个人公积金贷款买房,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贷款若有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两者构成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2.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近来,不少在上海工作的亲们都在问,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上海公积金贷款要满足哪些要求?今天在此,给亲们讲解一下,希望帮到大家。
据了解,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3大项,具体我解析如下:
一、个人购房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三、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条件且具有所有权自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6、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限制贷款条件
1、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还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最后,温馨提醒上海工作的亲们,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当根据最新的规定,并结合上面条件,查清自身是否具备申请2016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再做申请,这样就能事半功倍,快速高额的申办到上海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目前上海招行只受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此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
(注: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冲_公积金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详细情况可以咨询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上海公积金贷款年冲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申请人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3、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申请人个人征信良好。

5.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额度是多少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个人买房子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借款人是城镇户口;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是需要去工作单位去开具的,一般都是由人事部门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朋友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已经处于离职状态,或者刚去新公司不久,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是不会同意你的贷款请求的。所以想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朋友,在贷款之前好不要轻易换工作。
2、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的填写要求:工资金额要如实填写,填写金额以实发工资为准;一定要加盖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印章的主体名称须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名称相一致;证明出具时间为申请日当月或上月;收入证明尽量使用打印件,以免出错。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可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6.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法律分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7. 上海买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产权共有人。

8.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一、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三、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9. 上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法律分析:1、第一套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者第一套房是全款购买的。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只有交了公积金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是前提条件。

6、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8、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需要首付房价的30%,银行不可能帮你付全款的。

9、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10、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1、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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