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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利率定价系统背景

发布时间:2023-03-08 14:35:25

『壹』 2. 叙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和改革情况。(200~300)

利率市场化一直是我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年以来广受人们关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出了第一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首先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结息方式。
改革(1) 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着改革的时机选择。
(2) 金融微观基础建设的程度制约着改革的实践速度。先培育金融市场,健全金融机构后放开利率成功者居多,而无扎实市场基础者贸然完全放松利率管制者多以失败告终。
(3) 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以及适宜的法律和规章来取代对利率和金融的直接干预。
在放开利率、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宜而谨慎的管理制度,制定高质量的监管标准,进行严格而效的银行监督,评估银行风险。这对利率放开后的金融体系成功地发挥作用非常重要。
(4) 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综合考虑,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专家们的观点,只有同时实现一国宏观经济稳定和银行监管充分有效才可迅速实现利率自由化,否则需要有一个创造条件的过程。
(5) 对后利率自由化问题宜尽早防范

『贰』 央行出新规!明年3月1日起个人房贷合同利率要重新谈


半岛记者 孙晓琳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第30号公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因为公告不仅涉及普通贷款产品,更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房贷利率。明年3月1日至8月31日,购房者之前跟银行签订的个人商业房贷利率合同,有可能要重新洽谈。公告中指出,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决定房贷利率:是按照固定利率还是转为LPR定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换锚”LPR,体现了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但面对“重新定价”的两种选择,该如何选呢?


重新定价


利率基准只能转换一次


LPR通俗指市场化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新增贷款利率转向以LPR定价执行。LPR实行之前,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各大银行房贷利率的标尺。此次公告,主要明确的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问题,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转向LPR定价。


公告中首先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这意味着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正式“换锚”LPR定价。


针对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会从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也就是说,定价基准选择固定利率还是“LPR加点”,借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但借款人只能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变。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而且公告还规定了选择期限,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存量房贷


明年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购房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是,与银行重新签订合同时,应该选择固定利率还是“LPR加点”呢?就目前的市场利率情况来看,差别并不是很大,长远来看,业内预测利率处在下行期,“LPR加点”的形式或许选择会更多。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存量房贷在2020年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如果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如果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两种定价


目前利率水平基本持平


此前你的房贷执行“央行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现在将转换为“LPR基础利率+基点”的计算公式,其中,基点和以前的浮动比例一样,一经确定就不再更改。但在2020年,转换前后利率保持不变,此后每年根据重新定价时的最新LPR报价+基点,确定当年的房贷利率。


比如,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10月8日之前,青岛多家银行的首套房贷利率,多是在基准利率(4.9%)的基础上上浮15%,即5.635%。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岛城多家银行按照当月最新LPR加点的方式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等均执行首套房贷利率LPR+83.5BP(5.635%)、二套LPR+108BP(5.88%),与新政施行前的首套执行上浮15%、二套执行上浮25%基本持平。


整体趋势


预期LPR定价被看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对于国内购房者来说,到底要不要将贷款基准利率切换为LPR?或者干脆来一个固定利率?


一家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的理财经理尹先生告诉记者,LPR定价模式是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体现,也是金融发展完善的表现。在英美等国家,购房者也有固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定价加点两种选择,而且随着每年利率的浮动变化,购房者觉得利率不合适的时候,还可以找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置换,在卖房的时候甚至可以将房贷也直接过渡给购买者。“随着利率市场化速度的加快,相信国内也会出现更多的贷款类金融产品。”尹先生说,经济越发达,利率水平越低,这是国际通行现象。目前国内贷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长期来看大概率会是下跌的。


简普科技大数据研究院李万斌认为,12月20日,最新一期的LPR报价没有发生变化,但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未来仍有着下行的空间。在多地放松人才政策、市场资金面比较宽松的情况下,明年银行房贷利率大概率会随LPR下调。不过,下调的幅度和速度都会比较平缓,平稳发展仍将是2020年房地产市场的主旋律。


不仅对于个人贷款利率未来预期向好,LPR定价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自今年8月份推出LPR新机制以来,1年期LPR利率已累计下降16个bp(基点),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新增信贷利率稳步下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呈现下降态势。


■延伸


银行如何调整还有待观望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因为还涉及合同条款变更等事宜,银行也需要时间来准备和安排,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等总行通知。”青岛一家国有银行青岛分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存量“换锚”工程量较大,银行或许会有一些压力。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范若滢认为,此次存贷款利率转换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和挑战。一方面,在储蓄率趋于下行、存款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定价基准转换后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息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风险定价、内部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公告要求来看,最终贷款利率要通过银行与客户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需要银行综合考虑客户本身的信用资质、放款银行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此外,当前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FTP(即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与金融市场业务FTP存在脱节现象,未来如何优化调整FTP定价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需要思考的问题。

『叁』 商业银行采用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确定贷款利率是一般以什么为定价基础

1.成本加成定价法:

贷款利率=筹集资金的边际成本+银行的其他经营成本+预计违约风险费用补偿+银行预期利润

这个模型适合居于银行领头地位或者信贷市场需求旺盛时采用,是典型的内向型定价模式,充分考虑了银行内部成分和利润因素,但是缺乏对信贷市场的把握,因而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萎缩。这种方法的难点在于各种成本的统计,现阶段省联社数据难以实现对各项业务成本的精确分摊统计,而且全面而准确的量化风险是很难的,所以此方法对于大多数农信社来说不太适用。

2.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

贷款利率=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贴水+期限风险贴水

这种方法中定量确定风险贴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所以实施难度较大,适合对于特大客户的利率定价,普惠客户的利率定价采用此方法的时间成本太高。

3.成本-收益定价法:

成本-收益法是银行内部一种更为复杂的贷款定价系统,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贷款产生的总收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贷款人总收入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之间的比率。这种方法需要经营者能够精准的判断贷款总收入是否能够弥补银行筹措成本和各项管理费用,以及能否补偿各种风险的损失。由于管理费用分摊和风险补偿金额难以量化,对农信社来说这个方法也是比较困难的。

4.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加点=基础利率x(1+系数)

这个方法的难点在于系数的确定和调整,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等风险因素,以及客户关系价值等因素。这种方法是目前农信社采用的最多也是比较容易实施的一种利率定价方法。

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法实施难度较小,但是考虑的因素比较全面,包括了客户因素和风险因素,而其中的基准利率包含了市场风险和常规成本分摊,也代表着市场竞争水平,所以这种利率定价方法是公认的因素涵盖比较全面的一种。

这里我们就针对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法,详细描述农信社利率定价模型的建设和优化的一般性方法:综合考虑影响贷款利率各种因素的差异,确定不同的浮动幅度和权重系数,制定出统一的、公式化的利率计算表,形成一个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以客户信用和市场竞争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化

二 简述银行贷款定价的一般原则

贷款定价原则
(1)利润最大化原则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传统业务,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首先必须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 扩大市场份额原则
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在信贷市场上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同时,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必须建立在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影响一家银行市场份额的因素非常复杂,但贷款价格始终是影响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家银行贷款价格过高,就会使一部分客户难以承受,而最终失去这部分客户,缩小银行的市场份额。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同业、同类贷款的价格水平,不能盲目实行高价政策,除非银行在某些方面有着特别的优势。
(3) 保证贷款安全原则
银行贷款业务是一项风险性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是银行贷款经营管理过程的核心内容。除了在贷款审查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外,合理的贷款定价也是保证贷款安全的重要方面。贷款定价最基本的要求是使贷款收益能够足以弥补贷款的各项成本。贷款成本除了资金成本和各项管理费用外,还包括因贷款风险而带来的各项风险费用,如为弥补风险损失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为管理不良贷款和追偿风险贷款而花费的各项费用等。可见,贷款的风险越大,贷款成本就越高,贷款价格也应越高。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 维护银行形象原则
作为经营信用业务的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守法、诚信、稳健经营,要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能唯利是图。在贷款定价中,要求银行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的要求,不能利用贷款价格搞恶性竞争,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三 简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原则

1、成本

银行提供信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与经营成本。如前所述,资金成本有历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 两个不同的口径,后者更宜作为贷款的定价基础。而经营成本则是银行因贷前调查、分析、评估和贷后跟踪监测等所耗费直接或间接费用。

2、风险含量

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银行需要在预测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其承担的违约风险索取补偿。

3、贷款期限

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档次不同。贷款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且利率走势、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愈多,贷款价格中应该反映相对较高的期限风险溢价。

4、目标盈利

在保证贷款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银行会力求使贷款收益率达到 或高于目标收益率。

5、竞争态势

银行应比较同业的贷款价格水平,将其作为本行贷款定价的参考。

6、客户关系

贷款通常是银行维系客户关系的支撑点,故银行贷款定价还应该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7、存款补偿余额

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即存款补偿余额,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附加条件。存款补偿余额实际上是一种隐含贷款价格,故而与贷款利率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开发出了若干贷款定价方法,每种方法体现着不同的定价策略。

四 浅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

信用社贷款自主要分三种: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五 18万20年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转换LPR跟之前会差多少

贷款利率来定价基准利率在源转换LPR利率后,其差额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因为LPR利率属于浮动利率,是由18家LPR报价行来报价确定的,每月公布一次,所以利率会浮动,很难预估计算出转换LPR后与之前基准利率的差额。

新机制的LPR已发布7次,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挂钩的5年期以上LPR下调了2次,累计下调10个基点。2月20日发布的5年期的LPR为4.75%。

(5)贷款利率定价扩展阅读:

18家LPR报价行都是同类型银行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和定价能力的银行,且需要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报价。

也就是说,报价行的报价都是有真实交易作为支撑的。同时,人民银行和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各报价行的报价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考核评估其报价质量,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报价行优胜劣汰。

六 银行的贷款利率定价有哪几个模型分别是什么

问题不是特别明确
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央行公布的利率做上下浮动的。
也可由银行确定固定利率。

七 贷款定价的定价方式

贷款定价方式大致有目标利润定价法、风险加成法、帐户利润定价法等三种方式。
1.目标利润定价法。
贷款定价,银行必须明确自己的成本是多少,才能对贷款进行正确定价,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是盈利的。即:贷款定价=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违约成本+目标利润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银行能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弥补成本,并有盈利。但是这种方法有明显的缺陷:(1)报价时没有考虑同业竞争状况,可能会失去客户;(2)银行很难准确地计算出每一笔贷款的管理成本,例如办公费用的分摊比例等。由于上述明显的缺陷,因此,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下面两种定价方法。
2.风险加成法。
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银行由主动定价转为被动定价,在与客户特别是优良客户的合作过程中,价格的决定权不完全在于银行。因此,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采用风险加成法。即:贷款利率:优惠利率+风险加成。
优惠利率是银行对最优良客户发放的短期贷款的最低的利率。风险加成是按照客户的不同风险程度,收取的风险溢价部分。这主要取决于银行对贷款客户风险、信用等级的判断。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越高,风险加成越少;信用等级越低,风险加成越多。
3.帐户利润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式在考虑贷款申请时,把所有同客户的关系都考虑在内,它强调的是银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综合考虑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平均余额、客户结算量等等,而不仅仅是某一单笔贷款的定价。它要求帐户总收入≥帐户总成本。 综合上述定价方式,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央行确定的贷款浮动范围内,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应以风险为主,同时兼顾客户的综合收益后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而在确定具体定价方法时,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同时确定一定的定性指标对其进行微调。具体方法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目前在(-10%,70%)之间。浮动系数分为两部分,即定量浮动系数与定性浮动系数。浮动系数=定性因素浮动系数+定量因素浮动系数。定量因素可设置企业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规模、贷款担保方式、企业存贷比、单笔贷款额等多项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确定不同的评价区间与分值,加权汇总后得到定量因素浮动系数。
示例:某企业信用等级A级,资产规模2亿元,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存贷比为5%,单笔贷款额为1000万元,则其浮动系数为:
浮动系数=∑指标权重×指标系数
=0.5×0.2+0.2×0.2+0.1 x0.4+0.1×O.2+0×0.1=0.2
在确定定量因素浮动系数后,还应考虑定性因素,酌情对浮动系数进行调整。定性因素应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在他行的信用记录。根据信用记录的好坏,酌情调整企业的浮动系数。
2.企业所能带来的综合收益。如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或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
3.同业竞争状况。制定贷款利率不能闭门造车,必须考虑同业竞争状况,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利率。
4.其他因素,如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整体形象或有利于资产保全等等。

『肆』 什么叫LPR

(应答时间:2020年3月15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为准)

『伍』 一文全看懂!换锚LPR后 我们会迎来0利率时代吗

(作者:杭州客,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地产杭州客”,凤凰网房产已获授权)

01

“能不能写一个普通人能看懂的LPR?” 在周六那篇《影响亿万人!央行宣布房贷“重新定价”,利率下降通道已打开》文章中,有网友留言。

央妈周末放的这个超级大招,让LPR从此走入千家万户,走入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 就行业意义而言,它意味着中国传统的基准利率时代大踏步迈入市场利率时代。

就影响意义而言,它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金融行为,开始有了一个全新的坐标。

它跟我们每个人的钱袋子都息息相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新事物——对绝大部分人来说——进行一个彻底、全面的了解。

02

在普及LPR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更详尽地了解,这次存量贷款全面换锚的背景。 在上一篇稿子中提到,央行在今年8月25日曾经发布过第16号公告,要求从今年10月8日起,新的住房贷款合同利率以LPR定价,不再是原来的基准利率定价。 而在12月28日的发文中,则明确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这也就意味着,从1月1日也就是后天开始,中国的新增金融贷款合同,将只有两种:

1,直接约定具体利率并且以后不再浮动变化的固定利率合同;

2,以LP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对绝大部分人而言,基准利率开始走入历史。

然而,大家知道,我们以前几乎所有的贷款,都是以基准利率为锚的。比如,基准利率打7折,基准利率上浮10%等。

据统计,光截止2018年底,中国的存量房贷就有25.8万亿。这还只是房贷,整个存量贷款,更是百万亿级。要知道,这百万亿的存量贷款,签的都是以基准利率为定价锚的合同。

03

如果存量贷款利率不换锚,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从2020年开始,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一方面,新增的贷款,全部是以LPR为基准的。

另一方面,还有百万亿级以基准利率为锚的存量贷款。 设想一下,假如到2021年,LPR五年期利率从现在的4.8%降到4.0%,而基准利率则没有变化 (2015年7月24日之后到现在一直没变) ,还是4.90%。

这个时候,如果李雷的按揭是存量贷款,而韩梅梅的按揭,则是2020年之后的LPR贷款。 那就意味着,在李雷的基准利率没有上下浮,而韩梅梅的LPR也没有加减点的情况下,

同样的按揭贷款,仅仅因为定价锚的不一样,前者要付4.8%的利息,后则则只要4.0%的利息。

你觉得,李雷同学不会觉得不公平吗?不会大声强烈地去抗议吗?

前面说了,李雷可不是一个人,而是百万亿级存量贷款背后极其庞大的群体。

04

那么,有同学也许会问,难道就不会出现另一种相反的情况,到2022年时,LPR还是4.8%,而基准利率已经下降到4.0%了。

很多人担心,会不会换成LPR之后,基准利率反而比LPR降得更多?

杭州客可以肯定地回答,这种情况绝无可能。 大家可以想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所有贷款人遵照央妈的指示,将名下的贷款合同由基准利率转换成LPR (或固定利率)后,央妈很快就将基准利率降到LPR以下,你觉得,央妈敢这么明目张胆地给如此之众的同学们挖坑吗? 央妈还是亲妈吗? 再说,2020年之后,所有新增贷款都是固定利率和LPR利率,基准利率差不多将走入历史了。

05

那么,有人肯定会有很大的疑问,为什么在中国运行了数十年的基准利率,会猛然走入历史。 而这个让很多人感到横空出世不明觉厉的LPR,又是何方神圣? 事实上,LPR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早在2013年就有了。

当年,央行发布消息称,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又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LPR与基准利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

LPR是市场利率,而基准利率是官定利率。

为了便于理解,举个不一定很准确的例子。滨江集团评级、征信都很好,各家金融机构为了争取这个优质客户,纷纷给予其最优惠的利率报价。那么,综合这些银行的利率报价,通过加总、平均,就可以得出一个贷款基础利率,这就是LPR。

所以,LPR是有一个报价银行团的。最早的时候,只有7家,现在已经扩展到18家了。

可以更简单地理解,18家摊贩都卖白菜,每个摊贩都一个自己的白菜报价,综合这些报价,就可以得出白菜的市场价。这就类似于LPR机制。 那么,基准利率是什么呢?就是国家规定一个白菜价。

06

大家是不是明白了,基准利率向LPR的并轨,实质是为了更全面、彻底地推进利率市场化。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举个例子。大家知道,现在五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是2.75%,而同样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是4.90%。 银行有2.15%的息差。当然,每家银行实际执行的存贷款利率,会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进行浮动。 当LPR全面推行,央行的基准利率不再是贷款的锚定参照。那么,各家银行为了竞争储户存款,是不是有可能报出更低的贷款利率以增加吸引力?

那么,当贷款利率降低,存贷息差收窄,银行是不是得通过改善管理等各种方式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

利率的市场化,实际上推进的是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效率和资源配置,将因此而得以提升。

唯如此,中国的金融市场才能更好地全面参与并赢得全球竞争。 这是中国走向大国崛起必须走过的一道重要门槛。

07

往小里说,因为中国利率市场化进步非常快,商业银行间市场利率跟基准利率已经脱节了。 3个月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由2018年5月末的4.33%下行至目前的3.021%,而 银行的贷款利率,却几乎没怎么 下 降,商业银行仍然依赖基准利率对贷款进行定价。 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严峻。 换句话说,商业银行融来的钱,利息越来越低,但对外贷款的利息,却依然高高在上。 这对于当前的经济维稳,国家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都非常不利。 央妈全面推行LPR,就是为了改革贷款利率的形成机制,让降准、降息更好地传导并惠及实体经济。

08

回到地产行业。 前面那篇文章有一位同学留言——

[原来签的7折,基准利率为4.9%,实际是3.43%。而目前LPR是4.8,如果lpr下降到1.37,实际利率就是0了。]

确实啊,目前的存量按揭中,还有大量7折、8折等上一批房产救市周期时的折扣利率。

这批同学将会是LPR转换的更大受益者。 举个例子,按央行公布的转换机制,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7折贷款,目前的实际利率是3.43%。转换成LPR的话,应该是4.80%-3.43%=1.37%。 也就是说,新的LPR合同,应该是LPR减137点。

因为是固定减点,所以,当分母值LPR越小时,实际折扣率会更大。

简单地计算,当LPR为3.74时,实际的折扣已经是0.5折了,远远小于当初的基准利率的0.7折。 理论上,当LPR降到1.37%时,你的贷款利率已经为0了。 不要认为LPR降到1.37%好像不太可能,只要看到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0利率和负利率,你就知道,这一天可能并不会太遥远。

『陆』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摘要 :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我国的商业银行零售贷款业务面临着盈利能力的挑战,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商业银行应通过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同时进行体制创新,实现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发展策略,零售贷款

2014年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已步入深水区,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变化非常活跃,其中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稳步推进,成为最具影响力的两大变革。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4)新增信贷规模现结构化差异,粗放循环模式难以持久

传统零售银行业务拓展一直以存款至上为重心,业务结构单一。在零售业务发展新形势下,银行零售业务应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调整零售业务结构及相应资源投入,从而匹配客户结构及整体大环境的改变。零售银行应以发展潜力高、收益大的零售贷款新业务为切入点,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优化。

三、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1、产品策略: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

零售及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未来5年中国零售银行业收入的增长引擎之一,零售银行业务转型的产品策略即是做卓越的“高收益信贷银行”,以优秀的零售信贷产品拉动和绑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升贷款收益,弥补资金成本高涨带来的盈利压力。

(1)以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拓展消费金融版图及创新

当前信贷市场上,个人客户已成为主要客户群体,从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来看,消费金融更是进入“黄金发展期”,而信用卡分期业务丰富的消费信贷选择及便捷的多渠道办理和流程优化,使得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传统消费贷款业务正逐步被信用卡分期业务替代,未来信用卡分期业务将日渐成为占领消费金融的高地。消费金融业务应在有形优惠下寻找差异化路线,拓宽收入渠道,进而提升其业务的综合盈利能力。

(2)以专业技术创新微贷金融,由放贷向综合金融转变

2014年,各家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增幅约为10%-20%,增速与前两年的50%以上相比明显放缓。首先,2014年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导致有效信贷需求萎缩;其次,小微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最后,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小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银行分得“蛋糕”的份额相应变小。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都以小微企业业务为发展重点,小微企业受到空前关注的同时,市场份额被不断摊薄。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以往靠小微信贷业务以价格、规模覆盖风险的效益模式难以为继。

同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小微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员工管理和生产流程等也出现显著变化。商业银行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因此,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过程中,不仅需注重小微业务的“量”,更需挖掘小微业务的附加值,从单纯的“微信贷”向“微金融”发展,通过对小微客户的需求挖掘进行交叉销售,以专业信贷技术创新微贷金融,有效覆盖小微业务风险,达到小微客户价值最大化。

2、体制策略:体制创新,助力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发展

(1)构建特色专营体系,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零售贷款业务专业化运营机构模式,如设立小微金融中心、个人贷款中心、个贷审批中心、信用卡中心、消费信贷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等。通过设立业务专营体系,专业化地为零售信贷业务提供审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操作,提高审贷效率和风险控制;专职开展营销推动和业务运营。

(2)开辟绿色通道,搭建平台批量获客

积极探索外部合作模式,开展零售贷款业务。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达到批量获客的效果。第一,与银行集团内部子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子公司在居民消费和非金融投资相关领域合作;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营销体系,其一为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和大额商品商场等消费商户,其二为房地产、留学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三为政府、协会等各类信贷平台。

(3)增强业务定价能力,提升审批效率和风控水平

零售银行贷款业务向小微、消费金融、信用卡等领域倾斜,应提升贷款定价能力、改善盈利能力,还应提高风控水平、客户综合贡献度等。

小微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也应注重根据不同客户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有效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4)建立授信模型,强化垂直管理及信用风险管理

建立零售贷款授信模型,改善小微企业信贷、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增强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和个人客户信用评分功能,缩短审批流程。

(5)精简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充分借鉴成熟技术,设计符合个人和小微客户特点的业务流程。在小微业务方面,精简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培育微贷品牌。在消费贷业务方面,业务流程再造要以客户价值为导向,构造增值型业务流程。

参考文献:

[1]赵志宏.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J].银行家,2005,( 1)

[2]黄金老.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J].经济研究,2001,(1)

[3]何勇.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中的贷款定价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2).

[4]江春,刘春华.发展中国家的利率市场化:理论,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7(10).

『柒』 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利率是如何定价

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利率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考利率。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通过中行个人电子渠道办理的业务,中行将在综合考虑业务成本、柜面渠道定价水平、渠道迁移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中行个人电子渠道参数设置,实现对客户的统一报价。
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中行受理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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