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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2016

发布时间:2023-03-23 16:32:52

① 今天起,青岛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关于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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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关部门获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决定,青岛市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据悉,这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近7年来首次调整。
青岛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已于今年6月调整上限,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如果夫妻双方使用公积金贷款80万元,等额本息贷30年,根据最新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调整后可比调整前少还2.36万元利息。
为让孝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今年9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推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坦升稿付款业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笑亏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阶段性放宽上述政策提取范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9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② 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与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率较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最近一次调息是2015年8月26日。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

央行最近的一次调息是2015年10月24日,但仅对商业贷款进行调息,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降至4.9%,但并未对公积金进行调整。

【政策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③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其他银行的一样,利率为:1--5年(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为3.25%。

虽然利率一样,但是不同银行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时间、条件等规定是有些差别的,若想知道详细情况,可以拨打青岛银行客服电话400-66-96588咨询,在青岛内,可以拨打96588。

④ 青岛: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月8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作出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对于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通知》规定,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停止受理。
对于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通知》要求,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龄10年以上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对于最高贷款额度,《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通知》还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二套房贷款利率上,《通知》提出,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执行。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按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规定。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军队转业干部,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八、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1.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2.组合贷款:对本次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不含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核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偿贷能力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0号)、《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规〔2019〕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⑤ 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三)优化贷款程序。虚迟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五)强化了差猜李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兆笑、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⑥ 青岛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法律分析:二套房商业贷利率的“认房又认贷”政策;首付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基准利率为: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⑦ 青岛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是多少

法律主观:

二高则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链宽这意味着居民在购买200万戚唤棚的二套房,首付款可以少交60万。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成在公积金政策方面,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房已结清贷款,再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此前首付比例则为60%。贷款利率还未明确。有银行个贷人士透露,新政策中虽明确了二套房首付将下调,但贷款利率并没有明确,参考银行的同行做法,利率上浮仍难以避免。具体上浮多少,则要看购房人的资质、征信等综合情况。

法律客观:

二套房贷款利率是多少,主要内容如下:1、2011年1月起,国务院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房屋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2、201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房贷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公民来说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⑧ 青岛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买房的时候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好事,因为少利息,压力小很多,但是公积金贷款也有其短板,最大的缺点就是贷款额度是有限制的,各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下面来看看青岛在这方面的规定。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36万,组合贷款最高额度是60万,最终能够申请到多少额度,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贷款人公积金账户里面的余额综合评估计算出来的。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贷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⑨ 住房公积金不取出来,利息怎么算

不取住房公积金里面的钱是有利息的。

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新设立的单位,按照规定应及时开户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您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处归集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开户办理要件如下:

1、《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党政机关、事业搜凯磨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预留印鉴卡片二张。

(9)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2016扩展阅读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继央行宣布降息后,2015年8月26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降息的通知:自26日起,下调北京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下调至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这是今年[9]以来公积金的第4次降息。

根据通知,8月26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明年1月孙弯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8月26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8月26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测算,此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后,百万20年房贷,月供可以减少128元,20年贷款期内可减少30633元的总利息。今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百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公积金松绑政策,其中北京、上海等30多个城市还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此外,从北世斗京市场看,持续的降息,特别是公积金等政策的变化,预计金九银十楼市将继续有明显的上升。

⑩ 青岛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80%,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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