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房龄20年可否贷款
这个不是绝对的 你还是咨询下担保公司或银行吧
⑵ 房贷政策
房贷政策是指买房贷款的政策。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房贷新政策是什么1、首套房是指买房者仅拥有一套住房,通常我国对于首套房的贷款要给予一定的优惠。2018年相关规定表明,目前我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30%。而2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的。必须先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房已结清贷款,再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为30%,此前首付比例则为60%。
3、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贷款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的评估价要比市场价要低一些。
2020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手颁布了一条关于房贷的重磅政策。而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直接实行。这是自房地产领域“三条红线”融资新规后的最重磅规定,且没有给任何过渡期。
这个规定的全称是《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对银行业房地产贷款进行集中管理。按这条新规,以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有上限,不得突破。文件的附件中,给出了极其明确的比例限制。
根据《通知》,两部门根据不同银行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成5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来看:
第一档也就是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邮储6家国有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也就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资产规模较大的几家城商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除了第二档以外的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22.5%和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17.5%和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两项贷款的占比上限为12.5%和7.5%。
⑶ 90年前的老房子应该如何贷款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的话是能贷的,需要看借款人年龄,只能贷到退休年龄,贷不了20年。商业贷款的话一般银行都是只能贷90年以后的房,之前的房,想贷款必须让卖方提前把户口迁走,可以试一下工商银行,但是肯定贷不了20年。最多10-12年。
⑷ 上海房子贷款年限规定
法律分析: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30年。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超过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15年。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⑸ 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哪年开始实施的
公积金最早是上海在1991年实行。
1994年4月全国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有了公积金贷款买房。
⑹ 多少年以上的老房子不能贷款
上海地区: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银行对于超过20年房龄的房子就不再进行贷款的审批。
但是,有的银行也会操作91年以前的房子,甚至78年的房子也可以做贷款,到时候银行会和客户谈条件,比如说利率上浮,成数5成或者以下,放款时间限制等等。
⑺ 91年的房子商贷最多能贷几年
91年的房子商贷,有些地区是可以按正常的贷款年限来执行,一般30-5年左右。是可以申请的。
⑻ 房子是1991年的产证,银行怎么说房贷受限好像还不能贷款,为什么
抵押贷款是需要10年以内的房产证,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
⑼ 房贷什么时候才出现的
在1988年第一历册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
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
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房贷——网络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
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肢袜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2013年11月24日,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根据10月11日-11月11日的样本数据,32个城市中已有17个城市出现暂停房贷现象。
2018年6月,北京兴业银行有网点将首套房贷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了30%。兴业银行朝阳区某网点工姿启作人员表示,目前收到的分行通知是首套房贷利率在基准几率基础上最低上浮10%,“其他网点的利率上浮情况不清楚。”
⑽ 房贷首付比例政策历史变化
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
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
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
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
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的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
二是扩大了贷款的实施城市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在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实施,而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所有城镇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是扩大了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原《办法》由于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因而实际上只有工、建、农3家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办法》取消上述限制条款后,实际上所有银行均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是利率更优惠。规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即期限5-10年个人住房贷款执行3-5年一般贷款利率,期限3-5年的执行1-3年一般贷款利率。
五是加快了处理程序。由原来的三个月时间缩短为三个星期。
这一政策的推行直接 *** 了住房贷款的增长,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比上年增加了324亿元,1999年又增加了858亿元。 6、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将住房贷款与房价款比例从70%提高到80%,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
同年9月,人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将按法定利率减档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10%。 同时,对公积金贷款期限也作了相应调整,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4.59%执行,5年以内的按4.14%执行。
贷款比例的上升,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调,贷款人要筹备的自有资金减少了,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降意味着每期还本付息压力减轻了。因此,2000年住房贷款增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
新增贷款的一半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7、2002年2月2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
8、2003年6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此《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同时,此《通知》再次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9、2010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指出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放贷。
变化一: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降至30% 据介绍,目前常州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买房,90?以下住房首付两成,90?以上住房首付三成。
新政实施后,首次贷款的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目前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为60%,新政实施后,首付比例下调至30%。
不过,购房者仍需注意,首付比例下调,并不意味着贷款利率也下调。新政实施后,首套房贷款利率仍按照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至1。
1倍。 变化二:贷款额度提高,两人可贷60万 目前的贷款政策,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30万元,两人可贷50万元,如果是公转商贷款,两人可贷60万元。
一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同时新政也提高了贷款保底额度,即最低贷款额度。
对于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提高至36万。此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过本人申请,个人最高可贷款60万元。
不过对于之前有关高层次人才等放宽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限制的规定,将不再执行。 变化三: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半年就能贷 按照当前政策,贷款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才可以贷款,这主要是针对职工在新老单位转换时出现的问题。
此外,为了适应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分割等新情况,取消主借款人必须拥有50%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限定。 变化四:提取政策??父母、子女公积金,也可提取使用 从5月1日开始,职工在常州购买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也将进一步放宽。
不仅本人和配偶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且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为房价较高,往往是“家庭买房”而不是“个人买房”,多数情况下,个人买房要靠全家之力。
放宽提取对象,是从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的角度出发的,进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另外,将直系亲属限定在同户的父母或子女,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家庭住房的实际情况,将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尽可能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使政策更具公平性。
北京规定,不再按照房屋的性质还有户型的建筑面积区分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
如果是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那么在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可以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低首付款的比例一般可以由30%降低至20%。首套房首付比例政策还有这些内容,上海的首套房上海房屋抵押贷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会小于90平方米(含),首付一般是不低于20%的,目前,在上海购买首套住房的,首套房所购的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是小于90平方米,首付不低于20%;建筑的面积如果是大于90平方米,那么不低于30%。
二套房购买普通住宅的首付一般是不低于30%。首套房首付比例还有这些新的规定,广州规定,广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布消息称,对于一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款的比例可以调整为20%。
对于一些拥有一套住房但是没有贷款记录或者是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首套房首付比例规定,对于一些拥有一套住房但是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一般为40%。
首套房首付比例在深圳还有相关的规定,一个家庭不可以同时申请2笔公积金贷款。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布消息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家庭个人贷款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时候, 首套房首付比例规定,首付款的比例一般为20%。
如果是拥有1套住房同时已经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的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的比例一般为30%。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央行目前正在抓紧时间制定具体的政策。
其中限制高价房、适度控制房产方面,央行可能将提高高价房和为投资而购买住房首付成数,据称,对于这种高价房和投资用房,首付成数可能将由原来的两成提高到五成。此外,为了防止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新的条款还可能参照香港地区一些银行的做法,实行现房贷款。
至于什么样的房子属于高价房、如何判断房产是用于自己居住还是投资用,目前尚无定论。 据了解,此前央行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规贷款和违规金额分别占总检查笔数和金额的9。
8%和24。9%。
这次检查发现,目前房地产贷款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对"四证"不齐全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逃避央行"四证"规定,以流动资金贷款替代房地产开发贷款;二是在开发商自有资金尚未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30%的情况下,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三是放松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降低首付比例,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反期房贷款"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投资总额三分之二"的政策规定;四是违反现房管理规定,对期房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突破60%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 正是这些违规操作,使得一些城市的房产市场出现泡沫,而房贷的风险骤然加大。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和全国很多城市已经出现的房地产的泡沫情况,使得央行下定决心,调整房贷条款。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对于首套公积金贷款要首付几成来说,具体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对于首套公积金贷款要首付几成来说,具体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