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放
政策引导等。
1、政策引导: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
2、加强宣传:政府可以加强对县域经济的宣传,提高县域经济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昌镇,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
3、加强合作:政府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4、加强监管:政府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有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培做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缩小城乡金融差距,也需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县域企业的监管,确保金融服务耐中粗的安全和稳定。
㈡ 解决农村贷款难,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已经出台的主要政策有:一是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现在,全国92.6%的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义务。国家要求金融机构将其在县域内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包括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三是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五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
㈢ 农村信用社贷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农村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合作金融机构,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其成立宗旨是为农民,为社员服务,其特点为:由农民投资入股资金优先,服务于入股社员的贷款需求;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有较强的自助性、合作性特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合伙制——归集体所有。
农信社只有信贷机构。没有一般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等。
其职能一般如下:
对公存款、 信贷业务、 结算业务、 中间业务——针对企业
储蓄业务、 信贷业务、 帐户业务 中间业务、 保险业务 ——针对个人
可见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有地域限制!
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㈤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源拆悉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御隐: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雹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㈥ 我在乡镇农村信用社有贷款,还可以在县城农村信用社贷款吗
在乡镇的农村信用社有贷款,一般在县城里面的农村信用社就贷不了款了,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县城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经理。
㈦ 银监会对跨区域贷款的规定
对发放跨地区贷款,现行规章一般是不赞成甚至是禁止的。跨区(片)贷款由于存在多头贷款的可能性,增加了贷款风险,因此跨区(片)贷款一般都是按照违规贷款来处理的。 根据专业人士透露,银行一般不可以跨区域发放贷款,但可以跨区域办理抵押。
【拓展资料】
一、贷款。
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三)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三、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二)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三)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四)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五)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六)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㈧ 农村户口能在县城里其他银行贷款吗
需要看您贷款做什么用途,农行针对不同贷款用途,会有不同的政策,若是农户,还有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询当地农行。
㈨ 农村信用社贷款可以县一个县内不同一家办理吗
农村信用社贷款可以一个县内桐迅不同一家办理。贷款资质较好,负债较少的情况下是可以丛轮孝一个县内渗稿不同一家办理的。
㈩ 农村金融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考:普惠金融贷款好批吗
随着我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县域金融部门在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县域经济回暖迹象明显。但是受国际、国内形势及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县域的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上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国家已确定将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那么县域金融部门应如何落实这一政策,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呢?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有效信贷投入明显不足。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受信贷管理政策的限制,在贷款产品投入上受限,有些企业和客户无法取得融资业务,特别是由于受总行中小企业信贷准入政策的影响,近年来中小企业贷款停牌,削弱了传统业务优势。并且商业银行上级部门权力过分集中,县级支行虽然对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足够的认识,但是没有决策权,只重视存款,弱化贷款,造成了存贷差过大的现象,使商业银行的新增存款以上存的方式流出本地,削弱了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另外,商业银行将信贷风险与信贷人员的职位、工资、奖金等挂起钩来,并追究终身责任,而正面的激励和动力却相对不足,功过不能相抵,奖罚不相匹配,导致信贷人员持有一种“从紧从严”的放贷心态,甚至出现惜贷、惧贷现象。
(二)金融部门执行国家政策迟缓。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但是现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还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使我们虽然体味到了国家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温暖,但是短时间内却无法获得真正实惠。
(三)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环节多,工作重复性高,增加客户办理贷款等候时间。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通常通过总行对一级分行、级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旗县支行等逐级授源宴权。企业推荐,授信过程较长,并且在各级行内均要经过若干部门、若干环节,这样就贻误了银行争取优质客户、开拓信贷市场的机会,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带来若干不必要的负担,更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机制体制不完善制约信贷业务发展。一是信贷业务流程不完善。目前信贷业务多样性、综合性的要求与现行部门管理单一性、专业性之间及市场差异性与制度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实质上造成了管理层与执行层的偏离,难以构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良性机制。二是信贷决策链与决策周期旅裂手较长。由于客户特征各异,而业务涉及部门、审批等环节较多,因此经常会出现市场需求与审批流程之间的不协调,造成市场和客户的流失,使得业务发展速度不能满足客户需求。
(四)真正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缺乏。由于目前县域贷款风险防范、转移、分担、补偿机制不健全、缺少真正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而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实行抵押担保方式,这也是一直以来困扰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从而也造成了金融部门“难贷款”和企业“贷款难”现象并存,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金融生态环境仍不容乐观。当前,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特别是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导致农村金融部门的不良贷款逐年上升,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的惜贷、惧贷。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方案要求,推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项改革,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地位和责任。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发展壮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挥支持“三农”主力军作用。在发挥现有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基础上,积极推进政策性涉农保险公司的组建。积极鼓动国有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服务网点,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作用。组建农民信用互助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发挥协会的信用担保作用。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银企发展创造条件。由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发拆嫌改、经贸、农牧业、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起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项目,实现银企良性互动,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信贷供给的有效对接。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作用。当前,仍需要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部门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和良好法制环境。一是央行要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普及征信知识,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完善信用披露制度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严格履行账户管理、外汇管理和现金管理等职责,防范借款人逃废金融债权。二是政府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地方财政出资奖励金融部门。地方财政每年应拿出一定金额的资金,对放贷积极性高、贷款增加额度大、贷款增长比率高的金融部门,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四)金融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当前,国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县域金融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金融部门应积极扩大信贷投放规模。一是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发挥在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农村信用联社要突出“立足地方”的特色,全力做好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二是区分不同层次,主动灵活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深入实际,开拓信贷市场,满足各类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三是努力开拓创新,建立与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向中小企业推介金融信贷产品:要积极灵活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要通过票据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金融部门要努力实现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经济建设。近几年,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存款余额、贷款余额都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在存款和贷款持续增长的同时,金融存贷差也在逐步加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就当前金融促进经济若干意见》精神,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抓紧制定详细的配套措施,真正的使县域内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经济建设,这样,县级金融机构才能在保证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拓展贷款业务,简化担保程序,扩大贷款规模,真正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农村金融部门应强化金融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工作,挖掘信贷增长潜力,以缓解存款过快增长,信贷投放不足带来的压力。积极推行以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担保模式,着力支持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自身改革,建立健全运行规范、管理科学、内控严密、运转高效的信贷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六)加快担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就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30条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防范、转移、分担、补偿机制,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组建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协作,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拓宽担保业务范围,努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问题。大力发展以个人财产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
(七)强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对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更高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