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去世了,欠款怎么办
1、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腊早返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轮饥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2、遗产中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睁租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⑵ 银行贷款人去世欠款怎么办
一、债务人死亡银行贷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理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虽然都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但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是最能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继承方式。先让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其次,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里所称的按比例偿还债务,是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按照取得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摊被继承人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当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亦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偿。
再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仅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时,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清偿其所负的债务时,即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债务的问题。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处理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⑶ 我爸去世了,我爸的无息贷款可以不还吗
如果你不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就可以不替你父亲还贷,这是法律允许的。
⑷ 人去世了贷款怎么办
人去世贷款怎么办?世事无常,发生事故或因各种原因死亡的情况,如果死亡当事人有贷款怎么办?你想再回来吗?
人死后,贷款到底还不还?
这取决于借款人贷款的种类基皮、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担保人等.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连带偿还责任合同,借款人长期借款时,贷款机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剩馀源旁债务.
二、如果没有第三者的保证,借款人选择抵押贷款方式过期,贷搏裂差款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拍卖诉讼请求,获得的拍卖费用优先偿还债务.当然,如果失踪者的家人代替偿还的话,贷款全偿还后,家属可以办理抵押解除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借的是无抵押贷款,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这种贷款可以不用还.但是,现在很多网络贷款都要求提供第三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最后,贷款条件越宽松,风险越大,贷款应尽量选择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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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贷款人死亡贷款怎么办 银行是否可以减免一部分
是不会减免的。
债权人死亡,会有继承人继承其债权。除非继承人放弃利息,否则不能被免除。
虽说银行是个认钱唯亲的主,但他的确带给了我们诸多便利。而且我们也常常能听说银行的很多贷款无法追回,最终变成了烂账、死账。原因就在于银行贷款的对象以及贷款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分为下面两种:
一、是否购买保险?
银行的信用卡、贷款等业务以及支付宝的花呗、借呗等业务都是非常赚钱的,即使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老赖、信用黑户,他们还是尽可能的选择大量放款。而针对部分资质一般、条件较差的人,如还款可能性较低的、身体素质不好的高龄人群,银行会为每笔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购买保险,如华夏银行、交通银行,贷款的合同中明确表明了如果信用卡或贷款人发生安全意外,将不会波及家人朋友,银行会直接减免会免除这项欠款,而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
这或许也是很多创业失败一身债的企业主最终选择跳楼的原因吧。
二、看贷款类型
银行的贷款的分类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人群有抵押贷、担保贷、信用贷等等。
1、抵押贷
顾名思义,抵押贷就是通过拿固定财产做抵押来换取流动资金,如房子、车子、土地、公司、邮轮、古董等等实体与虚拟财产。一旦贷款人突然跑路或是去世,银行就会收取原先贷款人承诺的抵押物,如果贷款人的家属拒绝,银行会上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收回。
2、担保贷
有些贷款需要填写担保人,如民间的高利贷以及校园贷需要填写朋友、家人的联系方式与住址信息,一旦贷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就会找到相应的担保人要求还款。有些高利贷和校园贷的贷款人与贷款机构甚至不会告知担保人,而担保人自然尽量不偿还与拖延还款,才会有很多死账。
3、信用贷
这也是目前中低端收入人群最常用的贷款类型,贷款人按照银行的流程填写自己的工作、生活、消费信息,银行也会根据征信报告综合评审出一个贷款额度,这类贷款没有抵押物、担保人,但存在高昂的手续费和利息。一旦出现贷款人无法偿还或贷款人去世的情况,银行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追款。
如果贷款人去世,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贷款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如妻子、子女在继承遗产后进行还款,还款的方式可以和银行协商;但如果遗产继承人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继承遗产,银行是无权强制要求遗产继承人还款的。
这也是银行的很多债款无法追回的情形之一,银行还是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是民间高利贷就不一样了,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些放款机构自然也会无视法律,强行逼迫贷款人的家人还款。
但很多突然去世的贷款人尚未指定遗产继承人,或者无子无女等情况,按照法律也找不到遗产继承人,那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直接用贷款人的个人财产抵扣欠款,如果个人财产不足以抵消欠款,又没有担保人的话就会变成死账。
其实现在保险行业很发达,各种保险类型都有,如果贷款人预估到自己无法偿还贷款,可以买份保险,保险可抵消的额度与花费金额成正比,多少也能减少点还款压力。
另外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现在很多人都有一份甚至多份安全意外保险,而多数保险的额度在20万至500万之间,所以只要你贷款的不是天文数字,你发生意外后的保险获赔现金足以抵消欠款金额。
⑹ 人去世了贷款怎么办
人死后,其银行的 贷款 也不会无缘无故消失,也是需要偿还的。
如果在该行有存款或其它资产,会被银行冻结直接用来抵扣所欠银行的贷款。如果不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会从他的资产中追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人死债销的说法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虽然人没了,但他的资产还在。银行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从他留下的资产中受偿,法院也是支持的。如果他的资产已经被继承,那也要从继承人那里追偿。如果其资产不能够还清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只能认了,就成了坏账,银行内部核销处理。不会要求其亲人偿还。颤乱
一般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都会要提供抵押物的,如果贷款还不上,银行就会通过法院起诉来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就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但信用类的贷款是没有任何抵押物的,人去世了或者贷款还不上了银行也没有任何抵押物来拍卖,但这笔贷款仍然是要偿还的,是需要拍卖借款人的其他资产来偿还债务。
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伏桐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茄厅档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⑺ 假如人去世了银行贷款家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银行向谁要钱,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担保责任,银行都可以自由选择向贷款人的子女或者担保人催款。
法律分析
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向担保人要求还款,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请法院先强制执行贷款人的抵押物,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再来追讨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是房产,而且该房产是其惟一住房,则法院不能轻易处置其房产导致对方流离失所,除非银行为其家人安置好住处;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务人不还,银行要求担保人还,担保人就得无条件执行还,但还完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