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流网里能申请贷款买吗
可以进行贷款。
可以申请贷款。土地流转贷款,即土地流转碧备燃经营权抵押贷款,简单地说就是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不是任何人或者单位都能办理土地流转贷款,在选择发放贷款对象上,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为流转经营主体提供的专项贷款,对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经营者,依照产权交易机构颁发悔虚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经过价值评估、贷款调查,就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最高申请额滚敬度为评估价值的8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利率优惠政策的10%—15%算。
Ⅱ 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有没有
内蒙古没有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可以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 评估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经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间接从承包人处流转取得,需提供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取得,需提供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执行相应业务品种调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抵押物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承包或流转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与登记部门核对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未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是否影响抵押物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流转手续是否齐全、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同意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按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用于支付租金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部门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定期与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情况,保证抵押权利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部门应每年参照同类土地流转价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重估。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剩余本息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区域规划、土地调控发生变化,经营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抵押物被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受污染损毁不适用农业生产等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担保的。
(三)借款人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的。
(四)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病虫害或其他疫情,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或经营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等可能导致发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七)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较高的经办支行实行暂停业务管理。对该类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办支行,暂停开办此类业务。经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经一级分行批准恢复该项业务。
当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银行抵押权效力的判例时,在该省域范围内停止产品试点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由政府主导成立担保基金、偿债基金与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对接,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对借款人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三)农业银行在处置抵押权的过程中,各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为农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益依法办理各项必要的手续。
(四)对于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的地区,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坏账时,风险基金应按相应比例就农业银行的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按照贷款对象和金额,分别通过相应科目核算,并在信贷系统管理群(C3)中“信贷产品分类”项下进行标识操作。
第七章 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流转交易。与借款人商定,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由农业银行优先受偿。
(二)协商收购。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60号)中的“三农”特色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标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3〕40号)第八条贷款额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体业务授权、客户评级、授信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点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Ⅲ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一亩能贷款多少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Ⅳ 家庭农场可以贷款吗有哪些贷款方式土流网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办法规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到1000万元;在贷款用途上,除了满足客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性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根据客户经营类型和资金用途的不同,设定了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另外,办法还要求对优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可参考当地市场利率水平适度优惠,同时要求各行调整农户贷款投放计划,优先保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
抵押担保是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和缓释信用风险的核心问题,办法创新了大中型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等“三农”特色担保方式,同时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办法从多方面加强了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的风险管控。
一是实施名单制管理。办法规定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初由支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调查后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报上级行认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风险控制要点。办法较为细化的规定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当关注的风险节点,加强调查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具体包括:借款人种养历史经验和专业经营能力、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能力、承包经营农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财务状况、个人品行以及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价值稳定性、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等。三是资金管理和受托支付。办法规定对基于订单农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用于特定交易对象的信贷资金需求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于龙头企业支付的结算款,应与企业约定由企业委托农行向农户指定账户划转,以便于农行及时扣划贷款本息。
Ⅳ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Ⅵ 农村土地流转多少亩才能有补贴
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国家对规没橡模种粮是有补贴的,但各地补贴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同,有些省份统一标准,比如山东是50亩以上60元/亩,有些省份各地自行制定标准,比如福建沙县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的奖励,而福建晋江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是100元/亩。具体可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一、承包多少亩土地有补贴?
山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亩,限额1.2万元。
申报条件为:
1、至少种植一季小麦或水稻两种主要粮食作物。
2、种植面积须在50亩以上,包含50亩。
3、种粮大户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部门审核备案。
4、提供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原始发票或收据。
浙江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不低于90元;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地确定。
2、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3、订单良种奖励:省财政对与持有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4、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各地根据实际可给予更优惠的贴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皮察猛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如何申报补贴?
以下是山东的申报流程,供大家参考:
(一)种粮大户申报。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表及大户本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生产资料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二)村初核。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
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核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将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录入到齐鲁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流程是否完备等。根据审核结果,认真测算资金需求,如实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植燃桥面积、补贴数额等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五)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及时把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的“一本通”账户中,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部门。
Ⅶ 1000亩荒山可以贷款多少钱
3千万以上。
通常情况下,农村一亩土地的贷款额度在3000-15000元之间。
一亩地可贷款数额没有一个具体标准,要看当地土地价值。例如当地土地流转租金为500元/亩/年时,各地二轮承包时间略有差异按照还剩余10年的情况下,一亩地价值5000元,进行抵押贷款差不多能贷3000到4000元。
Ⅷ 土易网如何解读河北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意义
1、当前已经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35年前,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村资产资源不活,农民财产权利缺失,拓展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户分层分化加快,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刻不容缓;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亟待健全。“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2、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要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集中力量打好“四大攻坚战”,实现河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芹物谐河北,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河北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开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围绕农业要强、农村要美、农民要富的目标,全面深化农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加快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建立起促进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扶贫攻坚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4、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坚持“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纯首嫌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必须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站位全局、把握趋向,强化战略思维,更加注重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分清轻重缓急,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来活跃和带动“三农”工作全局。
——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相结合。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明确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靠群众推动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基层群众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治保证,健全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夯实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三、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土地资源活起来
5、分类有序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加快研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在落实农村土做手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大限度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6、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耕地、林地、草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县级设立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对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制发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颁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本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批准予以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7、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努力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
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废弃坑塘、故道、砖瓦窑和沿海滩涂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对达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可与相应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9、加大山区综合开发、治理与保护力度。立足山区资源优势,按照开发、治理和保护并重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企业+银行+合作社+农户”五位一体荒山荒坡治理开发新模式。创新未利用地综合开发机制,完善支持山区资源综合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工商资本进行荒山荒坡治理。鼓励农户以荒山荒坡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合作社,与工商企业合作开发适合山地发展的产业。支持山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林果、林下经济、生态养殖、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等破坏山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
四、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村资产活起来
10、全面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尽快完成林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确权方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推广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收益分配权证等“四证”的经验做法。
11、积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2、健全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林木、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评估办法。积极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公司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13、积极拓展资产抵押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的途径和方式,允许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探索以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为质押的办法。鼓励在县一级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的难度。鼓励有实力的村集体为农户提供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有订单关系的农户提供担保,实体型的农民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分级确定担保额度,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实行无抵押物信用担保。
14、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把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
五、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起来
15、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抓紧研究制定不同生产领域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农业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在财政、金融、税收、保险、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机械、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16、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在多领域、多项目开展合作,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转让、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合作。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做好省级示范社监测和评定工作。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教育培训。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合作社的实体化。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鼓励财政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投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逐年提高,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17、培育发展农业公司。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的农业公司,鼓励农民自办农业公司,鼓励工商企业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尽快培育一批独立的农业经营法人实体。重点支持发展一批以“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以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依托,加快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农业公司经营实力。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1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培养行业领军企业。大力抓好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入园进区,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培育品牌。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行“现代农业示范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引进国外农业新品种、新装备,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我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发境外农业资源,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19、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创新农业科技进步机制,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新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培育和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登记门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六、积极推进农村创业就业机制改革,让农村劳动力资源活起来
20、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认真落实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放宽登记限制,降低登记门槛。推行以“送教下乡”和“双带工程”为载体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大规模培养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能力,促进千家万户闯市场。强化对农民创业融资服务,为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老年技术人才作用,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援农活动。以扶持创业者、催生小企业为目标,加快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力争经过5年努力实现农村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21、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切实提高县城综合承载和吸纳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实施规模,着力打造特色培训基地,不断增强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切实抓好劳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劳务输入地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区域间劳务合作,巩固京津劳务输出市场,拓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着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打造一批市场认可、有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
22、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充分挖掘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潜力,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发展。抓紧筛选确定一批适宜家庭手工制作的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打造产品研发平台,鼓励规模企业与家庭手工业者合作开展产品设计与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特色手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手工业采取代理、加盟和连锁等多种方式与知名企业合作,着力培养一大批手工业经纪人,推进家庭手工作坊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手工业辅导员队伍建设,把家庭手工业人才培训纳入人才技能培训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推动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快速规范发展。
七、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创新,让农村流通活起来
23、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加快构建辐射京津、覆盖城乡、产销衔接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电子商务,创新产销对接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设直销网点。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连锁配送中心。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加快邮政物流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4、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统筹城乡商贸物流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为龙头,县级重点流通企业为骨干,农家店为基础,经营互补、顺畅高效的城乡商品流通网络。推进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综合服务社建设,加快实现农村物流配送连锁化、规模化。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消费权益。
25、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通过职能、机制的再造,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基层供销社组织经营体制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推进省、市、县级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参与现代农业经营。积极探索以各级社有资本为基础,吸纳社会资本,创办农村合作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转变,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合作社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八、积极推进金融下乡,让农村金融活起来
26、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强化商业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实现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
27、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加强市、县(市、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8、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争取国家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
九、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让城乡良性互动机制活起来
29、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分类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健康卡一卡通。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实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30、积极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建立城乡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平等交换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抓住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研究制定财税优惠和用地倾斜政策,鼓励引导城市工商企业向农村扩散、产业链条向农村延伸,依托其技术、研发、资本等优势,集聚农村土地、人力和自然资源,实现城乡产业互动融合。鼓励引导城市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转移。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快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31、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2014年抓好3000多个重点村改造提升,并选择地方有积极性、村庄有条件、群众有意愿的中心村,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村新建和联村并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降低污染物排放,支持和发展太阳能、地热、沼气、秸秆利用等新型清洁能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公用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规范运作,确保建设质量和效果。积极争取国家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城乡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社区服务队伍,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
十、加强和改善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领导
32、完善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工作部署上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倾斜,在干部力量配备上给予重点加强。充分发挥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整合资源的作用,加强指导调度,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作用。
33、形成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明确任务,严格时限,强化落实。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对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指导推进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金融办要会同各金融机构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34、组织开展深化农村改革试点。抓紧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路径和方法。各级要在现有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农村改革试点给予倾斜支持,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要求,明确农村改革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和完成时限,分年度、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农村改革工作。
35、加大政策法规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支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及时梳理和清理当前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相适应的各类地方性政策法规,抓紧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抓紧制定出台一批促进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快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等重点农村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36、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基层党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工程”、“双育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深化“一定三有”机制,激励农村干部干事创业。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行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三级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并向组务公开、经济合作组织事务公开延伸,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民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综治维稳组织“四个覆盖”,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行村代会常任制,实行“党组织领导、村代会(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执行、村监会监督”的村治新机制。深入开展以抓矛盾纠纷化解、抓信访问题解决、抓社会治安防控、保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抓一保”活动,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Ⅸ 2017年农村种植业贷款政策是什么
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宣布了一系列的政策,那农村 种植 业贷款政策怎么贷吗?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2017年农村种植业贷款政策,一起来看看。
2017年农村种植业贷款政策
小额贷款
贷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各类商业银行。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户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一般额度控制5-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小额贷款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及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合作社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合作社贷款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财务管理 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贷款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无不良贷款及欠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农场贷款
农业银行对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有哪些抵押或担保形式?
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或合作社将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申请做抵押的贷款。
土地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申请书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土地经营权抵押 承诺书 ;抵押贷款申请书;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土地贷款一般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 借款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林权抵押贷款
贷款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贷款人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抵押贷款程序如下:
1、权利人提交新版《林权证》
2、权利人提交书面抵押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林权情况、贷款额、金融资信证明等)
3、权利人是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乡镇林业站在书面抵押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
5、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评估,制作评估 报告
6、提供金融部门的贷款协议
7、金融部门提供单位注册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缴费,办理他项权证
农房抵押贷款
今年,中央将发布农房抵押贷款的全国性指导文件,因此备受关注。最近,湖南浏阳正式启动农房抵押融资改革试点。
农房抵押贷款流程
贷款人获得农房产权证——向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双方实地确认房产价值——签订抵押合同——村委会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证明——房屋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
农业抵押贷款额度
农商行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确定贷款抵押率,一般为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50-70%;贷款期限以短期(一年之内)为主,利率根据贷款户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而定,一般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0%,特别优质的客户还可以适当下浮。
农村种植养殖的免税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 饲养 ;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三、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 [2006]第186号)
(五)免征车船税: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保险 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合农村种植的作物
一、桔梗
桔梗看着好吃吧,它产量也是杠杠的,每亩通货产量500-600千克,最近这一两年的市场价格上涨为31-37元/千克。
二、黄芪
产量300-400千克,目前市场价格20-22元/千克,虽然价格在药材里不算特别的高,但是产量高,好卖啊,优质品货源更是紧俏。
三、金银花
金银花可是药中之王啊,功效我就不多说了,来说一下它的产量和价格吧。产量100-200千克左右,因为这几年严重的缺货,所以价格在不断的上涨中,目前市场价格50-100元/千克,因产区不同,价格区别也是比较大的。
四、半夏
半夏的产量还是可以的,而且价格也稳定。产量200-300千克,目前市场价格89-120元/千克,但是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其生产、采挖相对不方便。
五、丹皮
Ⅹ 农村土地如何抵押贷款,一亩地能抵御多少钱
先计算你一亩土地的使用价值,一般还会被银行打折。土地有一年到十年的承包或流转使用权年限。一亩地一年的使用价值乘以亩数及年数,再乘以0.5-0.7的系数农村土地不是商品用地,还是种地,关键现在有几个喜欢种地的,单纯的种地你是找不到人的,所以农村耕地实际价值根本不行,种地就制约着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