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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赵娟贷款

发布时间:2023-05-20 05:23:44

Ⅰ 陕西信合的大事记

2003年
2003年11月 陕西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筹备组。
2003年11月 陕西省政府批准组建省联社。
2003年12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2004年
2004年1月 陕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动员大会暨省联社发起人会议在杨凌召开。
2004年6月 6月21日,省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全省农村信用社半年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同日,省联社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贾湘为省联社一届理事会理事长;聘任季钧为为省联社主任;聘任文瑞盈为省联社副主任。
2004年8月 省联社正式挂牌开业。
2004年8月 省联社正式启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项目。
2004年9月 省联社召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会议,全面启动改制工作。
2004年10月—11月 省联社各地市办事处相继组建成立。
2004年11月 在陕西省银监局的指导下,统一法人社改制在安康汉滨社试点成功。
2004年12月 省联社出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的帷幕。
2004年12月 省联社成立党委和纪委。
2005年
2005年5月 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代理发放城镇低保户低保资金。
2005年6月 中共陕西省委任命杨建新为省联社党委书记。
2005年6月 省联社出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培训工作意见》,建立了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分工负责的培训机制。
2005年7月 省联社下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005年7月 7月30日,省联社召开一届二次社员大会暨年中工作会。同日,省联社一届七次理事会选举杨建新为省联社理事长。
2005年8月 我省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合作银行挂牌开业。
2005年10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命闫树昶为省联社纪委书记。
2005年11月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在渭南临渭联社试点上线成功。
2005年12月 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代办“安贷宝”业务。
2006年
2006年3月 省联社设立监察室。
2006年4月 成功接入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小额支付业务。
2006年10月 成功将大额支付业务由小前置系统切换到综合业务系统,实现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同时办理大额、小额支付业务。
2006年10月 在曲江会展中心举行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和富秦卡首发开通仪式。
2006年11月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基本结束,标志着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成了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四级分类管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管理的过渡。
2006年12月 农民工银行卡业务、富秦卡业务系统全面上线,获得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的高度赞扬。
2007年
2007年1月 1104报表系统上线。
2007年7月 各办事处组建成立稽核大队。
2007年8月 省联社一届十六次理事会聘任赵永军为省联社主任。
2007年8月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完成非信贷资产分类工作,标志着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了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2007年8月 农村信用社开始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结算业务。
2007年11月 接入全国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通农信银实时汇兑、银行汇票、通存通兑业务。
2007年12月 省政府批准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
2007年12月 开通10106262电话客户服务系统,提供24小时无间断的服务。
2008年
2008年3月 自助服务系统上线。
2008年5月 开通陕西信合第一个银联网项目--兴业银行柜面通及代理理财业务。
2008年5月 省联社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审批委员会,进一步理顺了省联社决策体系。
2008年7月 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标志着全省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008年8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并顺利上线。
2008年12月 开发出富秦家乐卡新业务品种,标志着银行卡业务的创新迈上了新的征程,并获得省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的高度评价。
2008年12月 省联社与陕西省林业厅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2008年12月 省联社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签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协议》。
2008年12月 省联社在开发试点基础上在全省推广了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2009年
2009年2月 陕西省监察厅出台《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通知》。
2009年3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大关,实现了业务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2009年3月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获准筹建,标志着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一家股份制银行改革正式启动。
2009年5月 省政府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 省联社分别与九地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09年8月 组建了省联社稽核大队。
2009年8月 8月10日,省联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8月11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选举杨建新为二届理事会理事长,赵永军和陈又林为副理事长;聘任赵永军为省联社主任,聘任文瑞盈和王旭明为省联社副主任。
2009年9月 9月28日省联社组织举办了“庆祝建国60周年暨省联社成立5周年文艺晚会”,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了信合系统的凝聚力。
2009年12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公信息系统上线运行。
2013年网上银行普及使用,方便广大民众。

Ⅱ 分析陕西房姐事件的舆情特点

【案例概要】 1月16日,有关陕西神木“房姐”的帖子在网上热传。帖文称,陕西榆林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龚爱爱在北京持有20余套房产,总价值近10亿元。此外,她还有另一个身份证名为龚仙霞。帖文同时公布了“房姐”的两个身份证号码、住址及龚仙霞名下在京三套房产的地址。随后,龚爱爱又被爆料有4个户口,在神木还有两套房产。在“房叔”、“房婶”、“房妹”事件相继登场后,“房姐”再次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当事人回应】 身份是不是官员?不是公务员,早已辞职 1月18日,龚爱爱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采访时说,自己过去是神木县农商行的长期合同工,只是本单位聘用的副行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公务员。而且,自己因为要管理家族企业,已于2012年6月向单位递交了辞呈,此后就再没去上班。 据了解,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县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如何购得10亿房产?购房款来自家族生意 至于网上流传的价值10亿元的房产,龚爱爱说,自己家族是个大家庭,有煤矿等产业,多年来她一直与自家兄弟参与打理煤矿生意,收入较多。这些房子是多年前买的,开始是为了照顾在北京读书的子女,后来则是为了投资,这几年升值较高。龚爱爱称,她买房的钱,全是合法所得,有部分房产是家族共同购买。且不少房子还有贷款,到现在每月都要还贷。 为何办两个身份证?离异后保障自身利益 对于两个身份证问题,龚爱爱解释说,她出生在端午节,实际叫“艾艾”,用当地话称呼起来显得“奶声奶气”,后来因为封建迷信,听从道士劝说就办了一张叫“龚仙霞”的身份证。她表示,自己早年离异,为了保障自己和两个孩子的利益,她萌生用另一个身份买房的想法。“这件事确实是自己愚昧无知,并不是故意钻法律的漏洞。”龚爱爱说。 【官方回应】 陕西神木县农商行:龚爱爱资产与银行职务无关 1月18日,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余清才介绍,龚爱爱原来是该行职工,曾任副行长。但她已于2012年递交了辞职申请,此后就与单位失去了联系。2013年1月2日,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已批准龚爱爱离职申请。目前龚爱爱已不属于该行员工。神木农商行董事长表示,注意到“房姐”信息后已向陕西省信用联社及银监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1月20日,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吕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截至目前,龚爱爱发放的贷款都正常,没有一笔不良资产。通过了解,也没有发现一笔贷款和她个人有关。所以说,龚爱爱的巨额资产与她的职务无关。 陕西神木县公安局:龚仙霞的虚假户口已经被注销 1月20日,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介绍称,龚爱爱另一个名为龚仙霞的身份证确实存在,2007年3月户口由山西省临县迁入陕西省神木县。神木县公安局出示了一份由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称龚仙霞与龚爱爱应为同一人,系克虎派出所民警在户口录入时工作疏忽造成。目前,龚仙霞的虚假户口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 陕西榆林市公安局:对龚爱爱“多户口”事件进行调查 1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龚爱爱至少有4个户口。当日,榆林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已带队赴神木县对龚爱爱“多户口”事件进行调查。 山西吕梁市公安局:对“房姐”临县、兴县假户口进行调查 1月22日,针对网上热炒的陕西神木“房姐”龚爱爱拥有的山西临县、兴县两个假户口一事,吕梁警方已分别同两县纪委成立联合调查组,事件涉及民警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 详见《反腐倡廉网络舆情》2013年第4期

Ⅲ 河间刘巨宝怎回事

文书首部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民初4947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
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彪,公司职工。
被告:刘巨宝,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
被告:王双珍,女,1965年6月出生,汉,陕**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
被告:刘鹏,男,1990年10月出生,,陕**省神木市人,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
被告:王治平,男,1990年2月出生,陕**省神木市人,市人,现住神木市高家堡镇。
诉讼记录
原告陕西神木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刘巨宝、王双珍、刘鹏、王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彪和被告王双珍、刘鹏、王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巨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请求:1.要求被告刘巨宝、王双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043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月利率按照9.18‰计算,从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按照逾期月利率11.934‰计算),被告刘鹏、王治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1日,被告刘巨宝、王双珍向原告申请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约定月利率9.18‰,逾期利率11.934‰,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兆液春利息,造成合同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都未能及时偿还,以至该笔贷款逾期形成不良,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双珍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逐步偿还。
被告刘鹏、王治平辩称:担保属实,首先应当由借款人偿还借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新还旧申请审批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据、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9461号民事裁定书(以上均是复印件)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王双珍、刘鹏、王治平无异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族耐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1日,被告埋昌刘巨宝、王双珍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18‰(逾期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即11.934‰),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并与原告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刘鹏、王治平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偿还了本金6957元,目前本金下欠173043元,利息结算至2015年3月21日。
另查: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因该笔贷款曾将四被告诉至法院,随后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巨宝、王双珍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刘巨宝、王双珍偿还借款本金173043元并支付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双珍、王治平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被告刘巨宝、王双珍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刘鹏、王治平应当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鹏、王治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刘巨宝、王双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04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月利率按照9.18‰计算;从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月利率按照逾期利率11.934‰计算);被告刘鹏、王治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刘鹏、王治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巨宝、王双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刘巨宝、王双珍、被告刘鹏、王治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Ⅳ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近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超2490万元,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公开通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被处64万元罚款,其董事长余清才被行政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违法行为的决策被行政处罚

4与29日,记者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官网上看到,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主要参与一起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进行大额授信的违法行为决策,被予以罚款人名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榆银监罚决字〔2016〕4号》行政处罚文书,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伏桥凳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消团贷资金损失。余清才作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神木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余清才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缺旅贷 相关报道
神木东商行违规放贷逾2940万元 被处64万元罚款

据了解,神木农商行于2011年起,因三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行为,其中一起涉及由董事长余清才参与决策的,借信托通道跨省对山西某某集团公司进行大额授信的行为,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分别予以通报并处以21万元、21万元、22万元共64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

2011-2013年期间,神木农商行营业部、东兴中路分理处、兴城支行分别向借款人方某某、尚某某、郭某某发放个人贷款24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50万元、短期贷款100万元,三家网点在贷款发放前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导致贷款用途转移,贷款用途转移后,未采取有效 措施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追究违约责任。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神木农商行予以21万元的行政罚款。

2013年4月,神木农商行营业部向神木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调查 报告 仅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文字性描述,没有担保人收入、资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导致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后担保人均无力代偿;借款人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及停产后,该行未及时跟踪参与借款人股权变更活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造成了信贷资金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予以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给与神木农商行22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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