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社违规借出的贷款可以不还吗
信用社违规借出的贷款合同有效,是必须还的,但是,可以追索银行,让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实在无力还款的,应与贷款机构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或分期还款;贷款机构在法院胜诉后的履行期内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时,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证券、存款等;如果贷款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高消费和出入境受到限制,甚至可能被拘留 由司法机关。基本上不会有影响, 以后可以按时还款。
拓展资料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on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会员组成,实行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主要为会员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他们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负责。
非法放贷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违法放贷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贷款业务,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个人不得成为非法放贷罪的主体。
2.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规放贷,我想投诉要去什么单位
1.首先你要清楚他违反了那些规定,不然投诉到那也没用。
2.你可以投诉到他的上级管理部门,现在银行系统抓内控都很严格的。
3.你可以投诉到当地银监局或是更高一级监管部门。
3. 在农村信用社无故多了一万元贷款我该怎么办
这属于一笔冒名贷款,放款的信贷员违反操作规范系非法放贷,虽数目不大构不成犯罪但应追究行政责任,而冒名贷款的人则构成贷款诈骗,你可跟他说清问题的性质,督促其把款还了,万一他不听,你可向公安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告信用社和冒名的人非法侵犯你的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停止侵权并赔礼道谦,这样信用不良纪录就可消除了。
拓展资料: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英文名: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4. 违规违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一)涉及面广,以信贷为重点区域。从已经查出和暴露的违规操作和各类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贷、投资、融资、结算、财务会计、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业务领域均有违规、违章、违纪、以致违法现象。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操作风险多发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贷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一是对同一贷款户由多个信用社多次发放贷款,从而达到化整为零、逃避贷款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成为违规发放贷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贷款损失严重。
二是贷款管理不严,贷款跟踪检查不到位,贷款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全面,给贷款安全留下隐患。
四是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没有及时做好贷款五级分类。有的信用社还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跨地区、垒大户等其它违规贷款也屡见不鲜。
(二)危害性大,以侵占资金为目的。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风险是主观性的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危害性相当大。
一是大大降低了贷款质量。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前,全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不良贷款率在50%以上。
二是造成直接资金损失。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柜台操作失误等均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
三是留下风险隐患。有的操作风险虽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损失,但却留下风险隐患,给经营带来无法估量的困难。
四是引起法律纠纷。由于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一旦对簿公堂极有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操作风险制造者其主要目的无不是为了侵占资金,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后果是资金损失和风险增加。
5. 迭部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农村信用社员工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告知借款人可以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小额贷款手续,多次违规放贷。
近日,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系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星迭信用社副主任顾某、信用社副主任年某违规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在迭部县达拉乡凌钢村投资经营沙场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某让星蝶信用社副主任顾某帮忙贷款。顾某告诉李某某等人,自己只有10万元农民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权,可以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向李某某等人发放多笔贷款。
之后,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又将应某、劳某、冷某某、任某某、日某、金某某等28人的身份证及部分人员的户口本借出。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他们伍桐先后在王藏信用社办理了28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顾在明知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不符合贷款身份的情况下,三人借用他人证件贷款,并在多数证件持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信用联社副主任年某为李某某等人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某还明知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借款,但仍按照照顾应某的安排,编造借款用途,制作虚假的面谈记录。李某某等人以应某等28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续28笔(每笔10万元),向应某等28人账户发放贷款共计280万元。于某某名下账户贷款到账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于当日或两三日内转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部分借款通过出借人账户转入他人银行卡,再转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案发后,除郭某某、金某某名下的两笔借款已由李某某归还,日本名下的1.5万元借款由日本本人清偿外,其余26笔借款现均已逾期。
此外,法院查明,李某已向任某某、应某某返还借款本息10万元,向金某某返还借款利息1100元。谷开来和年在开庭前缴纳了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顾、念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年某不服,提起上诉。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是从犯,因其领导权限,受顾某指派办理借款手续。另外,在取保候审期间,上诉人积极催收逾期贷款,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4年6月24日,注册地为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兴叠西街111号。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组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拨、调剂和联合贷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14个分社。
本文由新华荣美刊财经原弯困创出品。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线索征集热线:151847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