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说明
法律分析: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
法律依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第一条 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2.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什么是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三)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_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_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_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_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
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_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_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_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_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_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_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_
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_“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_
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_《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_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_
3. 政策精准滴灌
截至二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上半年农业保险保费同比增长超30%;6月底,全国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99%.今年以来,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不断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力量。
盛夏,走进湖南湘西州保靖县黄金村,万亩茶园错落有致。在当地,茶叶是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也是帮助农民增收的绿色产业。
截至目前,农行湖南吉首支行已累计投入“惠农E贷、金茶贷”3000多万元,服务农户70余户。在金融活水的灌溉下,黄金村建成了3万多亩茶园,茶产业成为村民增收的重要支柱。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涉农贷款增加4.07万亿元,同比多增1.05万亿元。“农业贷款的持续增加是银行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主动增加信贷投放的结果。加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也是金融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文彬说。
今年以来,围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配套政策不断出台。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后,农业农村部、央行等部门专门下发文件,提出“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信贷”,“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对乡村振兴的支持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帮扶合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扩大投资。
从政策性开发银行到商业银行,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农村公路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日前,农业银行发行7年期主题金融债42亿元,支持农村路网建设。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路网建设,包括“四好农村路”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短板等重点领域的贷款。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农发行已累计投放农村路网建设贷款467亿元。
展望下半年,金融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农业金融资源的投入,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
银监会农村振兴金融服务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会上指出,优化考核激励机制,确保农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优化金融供给结构,金融支持应聚焦粮食安全、巩固扶贫成果、涉农经营主体、新型市民、农村建设等“三农”重点领域。
“下一步,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产业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上海金融与衫燃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认为,银行业应着眼于农村产业振兴,加大支持力度。可以尝试为他们设计专属的金融产品,为他们提供符合他们发展趋势的优质金融资源。
“比如,银行可以与涉农电商平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将金融服务嵌入到农资和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中,打通农业生产链、供销链和消费链。”曾刚说。
在这方面,许多机构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例如,邮政储蓄银行已经与
4. 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誉野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源判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庆裂喊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三十九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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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颤升液、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笑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
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居)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山区、交通欠发达地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三)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鼓励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运用新科技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发挥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茄物城市规划、乡村规划以及国道、省道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农村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