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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贷款上海市发改委备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05:10:50

①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外汇天眼:是的没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处理条例你现在是需要去发改委备案处理

(一)《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现在政务处理方便很多了,你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提交电子申报材
料,附送必要的纸质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申请表单并
上传电子材料。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
大厅。建议申请人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前 45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
料。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备案决定。对于
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
通知。

(六)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
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
单列市)发改委。

(七)申请人应在每期发行/提款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发行信息。

②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管理,确保本市借用外债的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资金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外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委及各非在沪的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筹借,转贷给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使用,并由本市负责偿还的外汇债务。
(二)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向境外筹借,并由其本身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由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债借、用、还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借用外债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第六条本市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
(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办理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第七条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经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第八条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借用外债,必须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
本市借用外债规模、筹措方式及资金投向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编制,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在计划外借用外债。擅自对外签约借款的,其合同无效。第九条外债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不同外债的特点、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安排: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原材料行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工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自身偿债能力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第十条禁止使用外债资金直接进口生活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禁止使用外债资金进口物资在国内市场上倒换人民币。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债资金不得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借外债,由借款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本市统借的外债,除经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并经市政府批准由本市负责偿还的以外,均由用款单位偿还。外债的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应确定。
用款单位的偿债责任,不因机构或人事的变更而消除。用款单位不按期还本付息的,由相关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后,通过银行从用款单位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中直接扣付;用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有担保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承担偿债责任。第十二条借用外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
1、用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由其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用款单位可持批准文件通过本市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同时可正式对外进行技术交流、意向性洽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委托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对外进行商务接触,但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3、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款单位在上报之前,应将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应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取得审核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列入利用外资年度计划,作为对外正式签约和进口物资的依据。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4、签订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签订;借款合同由用款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
5、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用款单位必须在正式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后十日之内,持合同副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时,用款单位应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6、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建成后,用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市计划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价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用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价,再提交审核。
(二)外债资金用于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1、由用款单位向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借款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2、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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