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低保户能申请贷款吗
一、低保户能申请贷款吗
1、低保户能申请贷款吗: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则可以申请贷款。低保户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用户,这类用户通常还款能力不足,因此即使满足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也有很大的几率无法通过审核。当然,用户如果不是低保户了,则可以正常申请贷款,另外,低保户由于没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因此缺钱的话,可以尝试申请小额的网络贷款,大额的贷款基本上是申请不到的。
2、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低保户年龄有限制吗
低保并没有年龄的限制,要办理低保要符合以下条件和材料: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和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法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⑵ 低保贷款有无息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低保贷款有无息贷款政策,申请无息贷款的条件:(1)必须是年满18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中国公民,并且申请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能力偿还贷款的;(2)有固定的住所,并且能提供住所的房产证明、户口本等,申请人要申请无息贷款也是必须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3)必须有良好信誉,不能有不良记并且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有稳定的工作,或是自主经营的证明和自己的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⑶ 低保户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者家庭困难,需要有国家的扶持。像无息贷款这种政策多半是扶持弱势群体。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仍有一些家庭没有摆脱贫困,国家为了帮助他们尽快脱贫,实现共同致富的目的,就针对这些贫困户出台了农村无息贷款,给他们提供资金用来生产生活,寻求致富之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⑷ 低保户贷款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的精准扶贫政策,对象是低保户,低保户向国家贷款可以3年后支取利息,并且只出具张白条。
一、申请用途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二、申请方式
1、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2、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3、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三、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