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② 国家精准扶政策
(一)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主要表现在粗放识别与粗放管理两方面。首先,目前全国农村贫困居民7017 万人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7. 4 万户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据的推算。为防止虚报贫困人口数量,大部分贫困地区政府在识别贫困户时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指标的方法,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 政府依据贫困监测数据将贫困人口数量指标分解至县( 区、市) ,然后由县级扶贫和统计部门依据本辖区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将指标进一步分解至乡( 镇) 和村,由于乡( 镇) 级政府并没有可靠的住户抽样数据用以测算贫困发生率,识别贫困户的工作实际上由村委会及村干部完成,而村委会由于很难准确获得家庭收入信息,导致对贫困户的准确甄别存在较大困难。对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调查数据显示,2013 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40% 的农户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而在非建档立卡户中有58% 的农户收入低于贫困线。其次,我国扶贫管理粗放集中表现在扶贫政出多门、决策管理多头、政策扶贫主导及权力配置交叉。中央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议事协调,国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国家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信贷扶贫资金,民政部负责救助扶贫,等等。地方从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到县( 区、市) 基本都设立了相应机构,每家机构各有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地各级都由主管行政首长分管。由于无法形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分工合作框架,各部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多头林立、相互掣肘的扶贫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减贫效益低下。
( 二) 扶贫资源投入分散
国际经验表明,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高扶贫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在扶贫资源整合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扶贫政策体系中财政政策运用较多、其他政策明显不足,且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和投资等政策难以相互配合。以扶贫资金为例,投入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尤其是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市、县运作是依托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实行“双轨制”管理。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资金指标,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和到期回收。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责权分离,导致扶贫步调难以协调一致。各级党政部门扶贫责任大但资金权力小,金融部门扶贫责任小而资金权力大。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是有偿低息贷款,必须按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金融系统作为企业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因此,对扶贫情况比较了解的扶贫部门选择的项目,金融部门可以资金安全和效益为由进行否决。由于体制障碍,扶贫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和回收再贷扶贫资金的手段,资金难以保证投入到急需扶持、扶贫效益显著的项目。扶贫资金中的中央专项扶贫贷款、省( 自治区) 专项扶贫贷款及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资金按各自行政渠道切块下拨。由于人力所限,不可能对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导致资金划拨方式简单机械,项目配置不切实际、重点不突出,资金使用分散,缺乏监督管理,以致资金到户率低,资金浪费、沉淀甚至损失严重。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银行2012 年扶贫贷款的发放调研显示,该行全年直接向扶贫对象发放的贷款和公司承贷且有明确扶持对象的贷款只占全年贷款投放的1. 24%,而扶贫功效较低的贷款占比高达56. 76%。部分贫困地区扶贫对象靠推测估算,不同种类的贫困家庭帮扶措施都是“新瓶装旧酒”,用老观念、老办法做事,“路边花、垒大户、富上加富、形象工程”等现象在部分贫困地区较为突出。
(三) 监督评估体系欠缺
扶贫开发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技术培训等多个方面,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世行扶贫贷款及社会捐款等。因此,能否有效监督和评估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项目的验收,直接关系到扶贫开发的成效。由于我国的扶贫系统设置中并没有专司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尚未建立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扶贫监督评估体系,扶贫项目的监督评估主要依靠国务院扶贫办及各级地方扶贫办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实施,或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组织审计、统计、财政、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法律约束与制度规范,加之缺乏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致扶贫项目立项随意性大,扶贫资金的调拨、使用前的预算控制、使用中的财政监督、使用后的评估审计往往形同虚设。同时,我国扶贫机构没有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现代管理制度进行设置,导致扶贫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自身等同于类似财政的政府职能部门,造成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越位和缺位,增加了扶贫运作成本,降低了扶贫效益,催生了寻租等腐败现象,扶贫资源漏出效应突显。此外,有关扶贫项目的评估方法不尽完备,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现有方法标准不统一、不固定,而方法指标的多变性和差异性使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项目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由于监督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扶贫对象弄虚作假、扶贫资源无效配置、扶贫项目开工迟缓、扶贫资金克扣挪用等乱象层出不穷。
( 四) 扶贫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受传统扶贫模式的影响,贫困地区缺乏完善的扶贫激励机制。一是扶持对象筛选激励机制普遍缺失,致使贫困地区干部对扶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国家扶贫政策宣传不到户,部分领导干部停留在“数据脱贫”的老观念、旧思维,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敷衍塞责及渎职行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出现“抓阄”确定贫困户的现象。二是扶贫项目安排与资金投入激励机制缺失,使部分贫困地区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和贫困村的实际需求,在缺乏科学调研与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草率引入扶贫项目,导致项目开发成本过高,实际效益并不明显。针对性帮扶措施少,季节性物资慰问多,发展生产与寻找机会的激励手段普遍缺失。三是社会扶贫激励机制不健全。国家社会扶贫荣誉表彰体系不完善,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奉献爱心组织动员平台建设迟缓,社会扶贫组织登记程序繁琐,仍未建立针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冠名机制和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人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机制。四是驻村帮扶领导干部扶贫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亟待完善。如,对四川省甘孜州的调查发现,部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重心把握不准,工作职责不明确,与村干部抓扶贫的合力不够,甚至出现少数干部擅自离岗或“走读”现象。五是贫困县退出激励机制不完善。当前,大部分贫困地区没有建立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尚未出台详细的贫困县退出激励政策,退出标准与程序不规范,使部分已处于贫困线之上的贫困县还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 五) 社会主体参与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扶贫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贫困人口参与程度不高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不高。首先,我国现行的扶贫战略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确定的11 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和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3 地州,680个贫困县,然后再由县级政府将扶贫资源通过金融机构或行政部门传递给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扶贫政策和资源的传递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贫困人口在扶贫项目决策、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话语权很小。其次,尽管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对非政府组织扶贫采取一些积极鼓励政策。无论是扶贫动议的产生、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制定、资源的筹集,还是具体行动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绝大部分仍由政府部门承担,各种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参与贫困治理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保障及严格监管,难以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国家最新的农村精准扶贫政策
修建住房是农村家庭最重要的一项计划,也是最大头的一笔开支。2018年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强调到农民危房改造,符合国家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免费修建自住房屋,费用由国家补贴。为了让钱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农民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这些家庭已经在农村建档立卡中登记了详细的登记,家庭情况已经登记在案了。
第二:农村中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养的农民,被评定为五保户的农民并已经确认是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为5个担保,并收到了“5个担保证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农民,已经确认家庭情况并通过审核认定,确定为低保户性质的农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类家庭国家政府是免费帮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农民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这样也体现了国家为了让贫穷农民更好地生活的决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当然也是通过审核的,这类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务的申请时,政府是暂时不会提供免费修建和改造服务的。但是由于这类贫穷农民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话,国家政府是会加大补贴的力度。
精准扶贫,不再是一句空话,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在扶贫方式上,财政的扶贫基金更加针对的是农村的贫穷家庭,所以已经被认定为贫穷家庭、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是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专项政策。国家也重点对这些家庭进行一个排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也不断强调把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不搞形象工程,让贫穷家庭能真真正正地受益。现阶段,农村精准扶贫才刚刚开展,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过相信国家和政府这边后期一定会紧抓的,出台的优惠政策也会越来越健全。
③ 精准扶贫对象有哪些政策
精准扶贫的政策:
一是进一步被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大局,并重点推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可以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下的贫困残疾人脱贫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二是贫困残疾人数量逐年减少。
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扶持下,贫困残疾人家庭“两不愁、三保障”得到较好落实。
三是助推了保障贫困残疾人脱贫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两项补贴”)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现行的扶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少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
以扶贫搬迁工程为例,居住在边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地的贫困户,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是扶贫开发最难啃的“硬骨头”,移民搬迁是较好的出路,但是,因为补助资金少,所以,享受扶贫资金补助搬出来的多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户,贫困的特别是最穷的农户根本搬不起。
新村扶贫、产业扶贫、劳务扶贫等项目,受益多的主要还是贫困社区中的中高收入农户,只有较少比例贫困农户从中受益,且受益也相对较少。
④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意义
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效降低了贫困户贷款门槛和贷款成本,极大提升了贫困户获贷的便利度。.通过给贫困户授信,对贫困户给予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101亿元,覆盖1544万户(次)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缺少启动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湖北郧阳区为例,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之前,全区90%以上的贫困农户基本没有与银行打过交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实以后,全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门路的贫困户争相贷款,出现了主动贷、比着干的可喜局面,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由原来的不足0.07%提高至62.04%,实现了贫困村全覆盖。.第二,实现了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的双重效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⑤ 2019年湖北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19日,我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对助学申贷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时间、申贷流程、审批程序、贷款发放都有明确规定。再也不用为学费发愁,需要申贷的同学赶快来看看吧!
一、申贷条件
1.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经村委会(居委会)认定,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
4.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应优先支持: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受理贷款申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在录入贷款学生回执阶段,将进一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家庭经情况较好、有能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申请贷款,将停止贷款审批,同时高校还将对学生骗贷行为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
三、办理时间
1.续贷学生(以前年度获得贷款、继续申请的学生):7月25日-8月12日(双休除外)
2.新贷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新生及在校生):8月15日-9月2日(双休除外)
提醒:为避免秩序混乱、长时间排队等待,请续贷学生和新贷学生分别按规定时间申请贷款;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续贷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后可在8月25日-9月2日期间补办。
四、申贷流程
1.在校生续贷(以前年度获得贷款、继续申请贷款的学生)
(1)续贷声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https://sls.cdb.com.cn/,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待高校审核,如因特殊原因,在现场办理时间前高校未完成续贷声明审批,可到县资助中心现场由县资助中心审核。
(2)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https://sls.cdb.com.cn/,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从在线系统导出打印《申请表》。
(3)材料准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无需加盖公章;
(4)现场办理: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前往贷款办理现场。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
2、新贷(以前年度未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1)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https://sls.cdb.com.cn/,填写申请,并从系统内导出打印《申请表》。
(2)材料准备:
①已通过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
②没参加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在校生学生证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
(3)常识考核:对新贷申请学生进行贷款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才有贷款资格,考核内容以简单金融知识、诚信知识为主。
(4)现场办理: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携申请材料共同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审批程序
1.高校审核录入回执: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报到时交给学校,缓缴学费,学校收集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后,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回执录入”模块,按照学生受理证明填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和欠费金额、《受理证明》“校验码”等信息,生成合同电子回执。
2.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初审。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时所签合同为预签贷款合同,预签合同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最终审批同意,不能获得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回执录入阶段,对申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学生修改完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贷款。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汇总,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将符合条件材料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4.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终审。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合同进行审核,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放款。
六、贷款发放
学生在签订合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将自动为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同意贷款申请后,11月中旬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学生“支付宝账户”。
《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请在“湖北省学生资助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及贷款办理现场查看。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做到: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教育精准扶贫,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应贷尽贷”;二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尤其要确保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申请到贷款;三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特别是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的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到户、宣传到人。四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流程规范,不得随意增加贷款程序和材料要求,为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