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诈骗的常用手段
一、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如下: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橡困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汪拍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梁和念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棚困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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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被上海宝山庙行小额贷款公司骗了两千元给经理打过去说什麼保险,现在经理不放款,说什麼我卡里流水不足
纯诈骗,诈骗者通常都是假冒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骗子,诈骗特征是: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但以个人名下(所源陵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银行帐户收取费用的,或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
这类诈骗惯用的手段就是以中奖、贷款、办卡等名义诱使你“登记个人信息”、“签合同”,之后再编造各种理由骗钱,如果你拒绝被骗,骗子就以涉嫌违约等莫须有的型裂缓罪名,告诉你被起诉了卜模(冒充法院),假称要给你发传票,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等吓唬你,骗你支付所谓的违约金、解约金、和解金、保证金、罚款、押金等。
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底线是不要继续上当受骗。
③ 就上海银行贷款 说交保险费和激活支票的费用是真的还是骗人的
这是常见诈骗手段(激活,交税,海关,公证,中奖,支票等),请注意防范,不要上当受骗遭到损失。
④ 比较常见的骗保行为有哪些这些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
一、以“买保险放贷款”之名实施消费贷款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借知名贷款平台名义,伪造假平台APP,并广发短信声称可提供贷款,诱使消费者下载虚假的贷款类平台。当消费者申请贷款后,不法分子借 “需投保保险产品支付保费才能获得贷款”或“支付保费后可获得高比例保费返还”为由,诱使消费者支付一笔大额“保险”费用,从达到诈骗目的。
二、“高息”产品暗藏骗局
诈骗方式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以个人信息被冒用办理社保卡并涉嫌犯罪为名实施的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发现有人正利用保险消费者身份信息在外地办理社保卡,且购买了违禁药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假意帮助保险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其申诉,随后冒充公安机关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公安机关账户”保存。
四、以回馈客户邮寄礼品为名要求支付邮费的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保险公司正在举办客户回馈活动,以给保险消费者邮寄礼品为名,诱骗其汇付一定金额的邮费。
五、以保险理赔为名利用银行ATM机实施的电信诈骗
诈骗方式: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补充保险理赔资料为名,或以快捷支付保险理赔款为名,诱骗保险消费者按照短信或电话指引去银行ATM机操作,转走其账户资金;或谎称保险公司正与外资公司合作,需要在ATM机英文界面下进行操作,诱导保险消费者输入发送的验证码(实为转账金额),转走其账户资金。
六、冒充保险监管机构实施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自称是银保监会或某银保监分局工作人员,告知保险消费者在某保险公司的保单逾期欠费,或某年某月在某保险公司某营业机构办理的保单质押贷款未按期偿还(保险消费者实际可能并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并进一步声称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清理业务,汇总逾期缴费或还贷客户清单,并恐吓声称如果不按期缴纳保费或偿还贷款,将严重影响其权益,并要求保险消费者按其指引进行转账。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