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农村宅基地可以贷款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贷款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办法抵押贷款。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以抵押贷款,不过也要看自建房的市场价值,如果是老旧自建房,也没办法贷款。2. 农村宅基地能不能抵押贷款
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
1、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限的权利。因为宅答态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无偿取得,村民可以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方便生产生活,除此外,村民在利用宅基地方面没有其他处分权利。
2、如果允许宅基地抵押,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难于实现抵押权。因为实现抵押权的最终形式是使用权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其他人不能也不允许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3、宅基地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村民不能失去宅基地。抵押权的实现,意味着抵押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的丧失。如果村民设有了宅基地和房屋,既扰乱了生产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抵押物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抵押制度的要求,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如果所抵押的财产是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即明镇使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这种抵押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的拘束力。由此可知,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4、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如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生效时间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激举粗就生效。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占有方式不同,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转移占有。
3.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贷款吗
宅基地不可以贷款。x0dx0a根据《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败宽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x0dx0a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x0dx0a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李枯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哪枯洞重后果。
4. 农村宅基地可以申请贷款吗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贷款吗
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的、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这个权限仅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
可以进行贷款,但要区分不同的地方和当地政策。现阶段在我国宅基地能不能用来抵押贷款需要根据当政府、银行的贷款政策。因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时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亮改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贷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如陪键洞果是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芦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 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贷款,所以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贷款的。
二、宅基地抵押贷款条件
1、贷款人具有完全拦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如果是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证件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职业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所用于抵押贷款的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2.在向银行填写完书面申请书并上交材料后,经银行评估审核合格后,由银行主管部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四、原因
1、农民只享有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来抵押贷款。
2、宅基地房屋和土地都是属于不动产,也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如果要用不动产来抵押贷款,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办成抵押,但是在农村,根本就没有一个所谓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所以办抵押基本上相当于办不了的。
3、银行不愿意接收农村房屋与承包地的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均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友源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好衡态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宅基地可以贷款吗
可以做抵押贷款。
可以到当地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都会受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明确: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 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农村宅基地能不能做贷款扩展阅读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对借贷双方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岁前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拦雀圆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简塌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