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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准备金

发布时间:2023-09-13 02:42:57

⑴ 我想问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几个问题,谁帮我解答下谢谢了!

第一题:信贷资金运动的特征是什么?
信贷资金运动是一个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的价值非凡运动过程,具备5个特征:虚拟性,周转性,期限性,增值性,参与性。

第二题:银行信贷资金运用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贷资金无论是来源还是运用要求有一定的期限予以制约,必须按期返回。

信贷资金不同于企业分配或 财政分配的资金,其中一个最大的特性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返还带息。而这种两权分离的行为必定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而不是永远不变的,否则就等于剥夺了存款人的资金所有权。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中,除了资本金以外,都是具有期限制约的资金,都要求事先与债权人商定支取日期,农村信用社在存款到期时须履行约定还本付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基于此,信贷资金的运用也必须要求按期还款,使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从期限上相互对应与衔接。所以,对信贷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低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组织资金营运,实施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编制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按季分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应加强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可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谨慎地使用第二存款准备金,保证全系统资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同业头寸拆借;
二、同业短期拆借;
三、商业票据的贴现与转贴现;
四、债券买卖和抵押借款。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再贴现的数额、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规定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坚持组织存款、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市场融资的前提下,资金仍然不足,方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和再贴现。
商业银行对到期的人民银行借款,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如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透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国债的抵押和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严格控制贷款的发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分为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
二、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受政府委托以城市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经办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经济责任。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资金自求平衡,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
三、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存款及个人住房储蓄存款,按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等。自营性住房贷款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结汇资金的管理
一、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外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简称人民币周转金),应由各银行自行解决。
二、外汇指定银行的人民币周转金实行比例管理,比例由人民银行核定。人民币周转金超过核定比例的,必须将外汇结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人民币周转金低于核定比例的,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购入外汇。

第三题:银行信贷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有哪些?
:(1)经济运行决定信贷资金运动,表现为信贷资金运动产生于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的状况决定信贷资金运动的规模和结构。

(2)信贷资金运动对经济运行具有很强的调节作用。表现在信贷资金运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总量上、结构上的平衡,调节货币流通,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⑵ 农村信用社可计提的准备金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农村信用社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因此,财税[2009]64号文适用于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针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农村信用社可按规定同时计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⑶ 15年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有规定说不用还了,请问现在还用还钱吗

借钱怎么可能不用还呢?谁是借款人,谁签的字或按手印,谁就要还钱!政策确实有规定,有一种情况确实不用还了,就是负债子不偿!也就是这个意思,不管你借多少年,150年也得还本付息,除非借款人死了,担保人也都死了,那么这个钱不需要他们的子女再还,就按法律程序予以核销。因为每家银行包括信用社每年都有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按比例,每放出一万元贷款就相应提取多少备用。真的死光了,就用这个钱来抵扣!道理跟买保险一样,100个人每人出10元,就是一千,100个人有一个人死掉就拿走100,剩下的就是保险公司的收益,死的越多保险公司越不赚钱。这是个概率问题

⑷ 农民贷款10万,需要什么条件

农民需要办理贷款业务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拓展资料
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农户贷款种类主要包括农户种植业贷款、农户养植业贷款,农户其他行业贷款。贷款的对象是一般承包户和专业户。银行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应当适应其家庭经济分散经营的特点,在贷款用途、数量、期限、条件等方面,都要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尽量满足其从事个体农业经营的流动资金需要。
农户贷款难的原因
(一)政策和市场因素
作为中部欠发达地区,传统农业比重较大,农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随着近几年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结构渐趋优化,总体上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由于受地域及局部环境的影响,地方有关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府短期目标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的深层次开发。表现为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不明显,重点不突出,在结构调整中片面强调市场导向,而忽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一些地方领导行政干预严重,不顾农民意愿,一哄而起,农业结构的调整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如鄂东某县前几年为发展蚕桑,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蚕桑,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蚕桑卖不出去,又挖掉蚕桑,后来市场稍有好转,又重新种植蚕桑,不行后又挖桑,形成"种桑、挖桑、再种桑、再挖桑"的怪事,结果不仅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受到损失,挫伤了农民生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农业是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小的行业,对农户贷款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从经营角度讲,农村金融部门对这种低效农业不甚愿意给予贷款,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农户贷款的发放。地方相关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长远眼光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必然影响到信贷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资金因素
农户贷款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而信用社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大气候的影响,经营中遇到很大困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重高,资金实力普遍不足。制约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户所需的信贷投入。资金不足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几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力度加大,资金总的看有所松动,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资金紧张问题。不少县市信用联社经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还有的县市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银行紧急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表现为:一是信贷资产质量板结,酿成了流动性陷阱,大多数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占比达80%以上,大量不良信贷资产造成信用社支农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亏损过大,占用了大量资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难,亏损的压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农能力,又加剧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结算短脚,异地汇款几度转汇,又难于到帐,使农民客户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务,致使一些大户和对公户纷纷转移他行,信用社的业务空间受到挤压,筹资能力受到削弱,进一步导致信用社负债比例失调。
(三)农村信用环境因素
在农村,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贫困山区,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相对缺乏对信贷资金还本付息的主动性。农村金融业由于本身具有经营上的风险性,对法律机关的依赖性很强,但司法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使农村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于无奈,对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只好采取消极态度,一般都不愿意使用起诉方法来保护金融债权,使许多信贷资产处于自然流失状态。农村行政干预贷款现象也十分严重,由于近几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上收,机构撤并,一些县、乡行政部门指令信用社发放本不应由信用社发放的非农贷款,这些贷款往往都是有借无还,使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
(四)农户因素
对大部分农户来说,贷款难主要是由于偿还能力的问题。农户联保、抵押担保还不健全,一些边远山区这一办法尚未启动,缺乏贷款保证条件是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农户抵押物来看,仅仅是陈旧的农机具和房屋,由于农村距城区较远,这些抵押物多数未经过公证和过户。对农户的大额贷款的抵押实际是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抵押物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风险的项目不敢开发,农民单纯依靠种养业,收入很低,对贷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额信用贷款放出后很少能够归还,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单作质押,一般不放大额贷款,而单纯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少有大额存单进行质押,这必然影响到大额贷款的发放。

⑸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

⑹ 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使用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对违犯以下规定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造成迟缴、漏缴、欠缴的;
2、没有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及相关报表的;
3、违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

⑺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多少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多少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 2%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我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持力量。
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改革。
(一)观念创新,提高认识。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农村信用社要紧紧抓住《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科技发展为支撑”的经营理念,以支农富民为己任,把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是目标一元,模式和路径多样。只要农民的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农村信用社或组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合作银行,或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机构,或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都是可允许的选择。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分配、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改造,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
(三)强化内部产权约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机制,以此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恰当的制衡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其次,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主要是要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人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及联社的关系。经营监管由银监会负责,银监会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指标体系,依法监管。行业管理分两个层次:县以下两级是实行一级法人或二级法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县以上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四)把握方向,科学定位。服务“三农”,是广大农村信用社比较一致的市场定位,具有一定的政策取向。对经济落后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必须搞好自己的主业———信贷支农工作,要以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增长为己任。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正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三农”的概念已起变化,再用这一概念去界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就很难适应改革发展形势。
(五)加快农村信用社科技兴社步伐。首先表现在金融科技队伍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科技人员少,尤其是缺乏既精通现代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又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其次是金融科技应用率低,要打破制约农村信用社的科技“瓶颈”,仅靠一个个单一的农村信用社是无法解决的。农村信用社既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未雨绸缪加大科技投入,解决好科技兴社问题,更需要一级管理组织来组织实施,如系统网络的开发、利用,科技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引进等。
(六)政策支持,优化环境。为使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一方面,鉴于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重要地位和合作金融的特殊性质,再加上其服务于农业这一弱势产业的较低收益性,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一是国家税务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税赋;二是国家财政要对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贴补利息给予等额补贴;三是中央银行设立专项贷款基金,把这部分基金列入每年的信贷总盘子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四是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⑻ 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

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是14.5%。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央行按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分别执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8%,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4.5%。
大型金融机构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4.其他投资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大型证券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1.深发展,浦发等属于股份制
2.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
3.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
4.近几年内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
5.农村信用社的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等

⑼ 法定准备率、一年期存贷款利率数据查询

在人民银行可以查到
1、存款准备金率:http://www.pbc.gov.cn/publish/zhengcehuobisi/610/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7月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现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按照8%的基数,对照央行调整(这几年来一直在上调)
日期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备注
2006.07.05 8%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2006.08.15 0.5%
2006.11.15 0.5% -
2007.01.15 0.5% -
2007.02.25 0.5% -
2007.04.16 0.5% -
2007.05.15 0.5% -
2007.06.05 0.5% -
2007.08.15 0.5% -
2007.09.25 0.5% -
2007.10.25 0.5% -
2007.11.26 0.5% -
2007.12.25 1% -
2008.01.25 0.5% -
2008.03.25 0.5% -
2008.04.25 0.5% -
2008.06.15 0.5% 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008.06.25 0.5%
2010.01.18 0.5% 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010.02.25 0.5% 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010.05.10 0.5%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2010.11.06 0.5% -
2010.11.29 0.5% -
现行 19%
2、存贷款利率
我的位置:首页/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政策/利率水平
http://www.pbc.gov.cn/publish/zhengcehuobisi/627/index.html
其中有历史数据及现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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