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业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及流程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虚脊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务债权关系。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磨誉做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瞎衡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