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规定是:上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个人为5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则家庭公积金最高度上调至120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则上调至60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塌团源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团态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八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
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贰』 上海二套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
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若一方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110万元。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住房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一方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9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符合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五年)2.75%,五年期以上3.25%。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利率上浮1.1倍。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