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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1 10:45:05

Ⅰ 农村信用社可以无抵押贷款

农村信用社可以办理农户联保贷款,不需要抵押。

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5户(含)以上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即可申办农户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管理。

服务对象:

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联保小组应满足的条件:

1、 联保小组成员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辖区内;

2、联保小组的户数不低于5户,申请贷款的金额相同;

3、 联保小组成员均为信用户,具有足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自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联保协议。

(1)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无抵押贷款贷款渠道: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很多非银行渠道也开展了无抵押贷款业务,其中民间借贷占据了很大比例。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及P2P网络借贷平台占据了无抵押贷款的大部分份额,而P2P网络借贷更是成为了当前无抵押贷款的最新、最热门渠道,自2009年P2P在国内兴起以来,P2P开始逐步被广大群众熟悉及认可。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既是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意思。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P2P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国内各家P2P企业逐渐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方向和态势,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人来说,也需要辨别其中的真伪性,不要受骗上当。在寻找相关企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成立年限:成立年限在半年甚至一年以内的企业,由于成立年限较短,是否可靠尚未体现出;

2、是否存在前期收费:如果还没借到钱就先收费,那么必然是不正规的行为;

3、利率是否符合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Ⅱ 国家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
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
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章名】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
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
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Ⅲ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我本人就是一个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不过不是你们那个省的,就你提出的问题来看首先你要有明白贷款都有什么种类,就种类而言可分为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在农村信用社里就信用贷款而言只是面向信誉好有偿还能力,而且要长期居住在信用社辖区内的农业户口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额度相对较低,不会很高,不知道你那边的授信额度会是多少,首先把自己的及配偶,如无配偶需上相关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身份证,户口本,准备好,然后到信用社找到信贷员向其发起贷款申请,信贷员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内容一般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是不是本地区的长住人口,借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入,支出,借款用途,借款数额,以往人个人信誉记录,家庭情况等等,如果他觉得你符合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条件,那么他就会为你办理该笔借款。而保证贷款就不一样了,保证贷款在农村信用社里有,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工职人员担保贷款,以及质押贷款,还有其他几种但基本上用不到。农户联保贷款我个人建议不要去办理这个,因为这样的贷款办理过后你不仅要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还要为 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做担保,很容易出问题。抵押贷款就是用有权处分的财产,拿到信用社做抵押,如果自己没有也可以向亲属朋友借,但是民房住宅除外,不过这种贷款是按抵押物价值比例发放的,比如你的抵押物值50万元那么一般情况下信用社同意放给你的贷款不能超过25万,而且手续相对要繁锁,附加费用也很高,质押贷款就是用自己或借来的存折,或股金拿到信用社做为抵押的办理方式,这种贷款的好处是利率一般较低,而且信贷员不会做太多的贷前调查,但是如果能借到存折,应该也能借到钱,工职人员担保贷款,就是用有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做为担保进行发放的贷款,我个人建议你选这个,但前提条件是得能有这样上班的人为你做担保,而有担保资格的应该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一些事业单位的职员,这种贷款,办里起来比抵押和质押要快一些而且附加费用也不高,信贷员只要能确认担保人有资格担保他就会为你办理贷款的。还一条就是不论办里哪一种贷款,借款人和出质人,以及担保人都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而且要夫妻双方的,办里时上述人一定要全部到齐。

Ⅳ 河南省农村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胡文章

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 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贷款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农户贷款证中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周转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期限。
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人的范围:
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
4、信用社认可的其他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4、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和信用社社员实行利率优惠。
第三章 农户信用等级调查、评定及授信
第十一条 资信调查。客户经理(信贷人员)要深入所辖各村搞好宣传和调查,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及时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各村“两委”积极配合下逐村散发宣传资料,对有贷款意向的农户,搞好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采集,登记《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同时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
(一)信用等级评定组织。村(居)委会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县(区)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信用社组织各村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各村农户信用等级的初步评审工作,成员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农户代表等组成;信用社成立以外勤主任为组长,客户经理为成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审查、评定工作。联社成立以分管主任为组长,业务管理、专项资产、人秘综合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农户信用等级根据个人品质、信用记录、文化层次、家庭财产、农户收入、贷款偿还率等方面内容调查,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见附件:农户信用综合分析表),家庭财产、农户收入、贷款偿还率指标所需数据均按上年度数据采集。
等级划分标准:
AAA级85分(含)以上;AA 级75分(含)至85分; A级60分(含)至75分。
(三)授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资金需求情况,核定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最高额度AA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80%以内;A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70%以内;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60%以内。
(四)信用等级评定、授信步骤
农户提出借款申请和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后,调查人员对该农户的信用程度、综合还款能力、社会信誉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填写《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配合“村级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初评信用等级。“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村级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意见审查,按照评定标准为其评定信用等级。评审、评定小组应分别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明确意见,确定授信额度后提交决策人决策。对超信用社(分社)审批权限的,应逐级上报审查。
(五)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借款期限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农户贷款对信用户和入股社员优先发放。
第四章 贷款证的管理
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要求,贷款证由县(区)联社核准备案,基层信用社颁发。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编号。贷款证每年要按规定年审,年审时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均可向其驻地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贷款证由本人持有,只限在发证社使用。办理《贷款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夫妻证明(结婚证及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信贷专柜人员根据对申请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准的信用等级 、授信额度及其所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后,将符合颁证条件申请人的《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和《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相关信息交业务操作岗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贷款证》报县(区)联社备案后颁发。
第十五条 《贷款证》每年要按规定进行年审,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客户经理每年应按照信用等级调查、评定要求,进行《贷款证》年审工作,填制《农村信用社贷款证年审表》,交信贷专柜入档保管,并由信贷专柜人员在《贷款证》上注明年检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信用社应将其所持《贷款证》停止使用(能收回的及时收回),并及时报联社备案:
(一)前期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形成不良、恶意毁约;
(二)《贷款证》未年审;
(三)为他人(或单位)在信用社借款提供担保,贷款逾期后不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有故意丧失信用行为的;
(四)借款人出现意外、丧失劳动生产能力或死亡;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证,有欺诈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核准的贷款证,持证人只能在颁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他信用社不准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未取得贷款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中贷款受理与发放程序办理。对已取得贷款证的,可直接持“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名章)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

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审批
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和《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三)信贷政策审查。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信用社有关规定。
(四)贷款风险审查。审查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抵(质)押物的比率确定是否符合信用社有关规定。
对审查的每一笔贷款,审查小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然后提交信用社有权决策人决策。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决策人有“一票否决权”,由决策人决定贷与不贷,并在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数额内决定贷多贷少;对未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或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决策人没有“一票通过权”,无权决定贷款的发放。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超过信用社(分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决策人签署意见后,附“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记录”,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查。
第二十条 对农户贷款授信时,基层信用社也要按照贷款审查程序办理,每个授信农户《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必须附有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记录”。审查通过后及时将《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种植、养殖、加工大户,贷款余额可以酌情增加,具体额
度由各县(区)联社确定,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农户信誉为保障发放的贷款。农户信用等级达到AAA标准,方可对农户发放用于生产和生活且不需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种植、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查看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了解家庭成员的品行情况;
(五)其他事项。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将所采集信息整理,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已在信用社建立客户数据信息的,在借款时只填制《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需更新客户信息时要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
对农户的资信评定工作,要按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有权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签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七章 农户联户联保贷款操作
第二十八条 农户联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同一社区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并具有担保能力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户联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偿还、相互督促、责任连带”。
第二十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条件外,联保小组成员还应签订《联户联保小组协议书》,并遵守联保协议。
第三十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一)成立联保小组,推荐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辖区内的3—10户农户自愿组成,小组成员必须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思想品质好,信誉度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小组成员推选一名经济实力强、群众威信高、信誉程度好、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成员为组长。
(二)联保小组组长向信用社提出成立联保小组申请。信贷专柜收到联保小组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后,指导联保小组各成员填写《借款申请书》。在受理后与联保小组成员预约调查时间,转交客户经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客户经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调查预约时间内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家庭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誉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查,监督联保小组成员签订《联户联保小组协议书》,填制《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依据标准评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信用等级及授信。具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
信贷专柜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联户联保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时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向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申请额1%的活期存款,做为小组互助金,由联保组长保管。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凭证》,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章 农户保证贷款
第三十五条 农户保证贷款系指信用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及保证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按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资料,
(二)保证人为个人的应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证》或《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三)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至本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有效贷款卡;
第三十七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三十八条 贷前调查
1、 对借款人的调查参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 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调查。
3、核实认定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
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整理所采集的信息,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三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
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按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四十一条 签发贷款证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到场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九章 农户抵押贷款
第四十三条 农户抵押贷款系指信用社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对农户发放的贷款。抵押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主,用作抵押的房地产所占用土地应有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四条 借款条件
除具备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外,借款人还应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并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除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房地产抵押清单》、权属证明、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有权处置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需办理保险的还应提供保险单。
第四十六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信用社贷款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四十七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收到申请资料后,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抵押物情况、信誉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整理所采集信息,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抵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四十八条 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抵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的登记
信贷专柜人员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时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抵押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十条 贷款的发放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凭证》,信贷专柜人员对有《贷款证》的,登记借款记录及有关台帐,并将全部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将抵押登记部门签发的《他项权利证书》转交出纳部门,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实际价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60%。农户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章 农户质押贷款
第五十二条 农户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式)、本县(区)信用社系统内签发的定期存单作为质物,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五十三条 借款条件
除具备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外,还应提供信用社认可的质押物。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权利质押凭证及有权处分人出具的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质押凭证清单》。受理非本网点签发的定期存单质押时,应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本网点签发存单质押贷款由信贷专柜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收到申请资料后,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借款人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资信状况、质押物品的取得(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并填写《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到质物签发单位进行查询,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质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并将有关资料交贷款审查小组。
第五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质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五十八条 贷款发放
信贷专柜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分别与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凭证清单》,由客户经理按规定到签发单位办理质押止付登记手续,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凭证》,登记有关台帐(有贷款证的登记贷款证),并将贷款资料及质物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将质押凭证签发部门核准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及质押物转交出纳人员,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质物价值大小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其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六十条 贷后检查
(一)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及时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已经授信的农户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发现有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要及时报告,通知信贷专柜停止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检查时要做好贷后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入档保管。
(二)全面检查。基层信用社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农户贷款进行检查,县(区)联社每年至少要对全辖农户贷款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十一条 贷款催收
信贷管理系统业务操作员每月20日打印下月到期贷款清单、下月将超诉讼时效和超过半年未对债务人催收的不良贷款清单及《贷款催收通知书》;每月1日打印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及《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登记“贷款催收通知书记录簿”,据以办理清单和通知书交接手续,《贷款催收通知书》交第一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对到期贷款、不良贷款进行有效催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交业务操作员,由业务操作员对催收信息进行更新。“贷款催收通知书”作为信贷档案,及时移交信贷专柜人员与贷款档案一起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时,由客户经理负责填写《展期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贷款展期按照“谁批准发放、谁批准展期”的原则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同贷款发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应由原保证人、原抵押人、原出质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审批通过的贷款展期还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以上资料要及时移交信贷专柜人员与原借款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属抵押贷款的还应到有权部门续办抵押登记。
短期贷款,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定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必须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六十三条 客户经理在同一服务辖区内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
第六十四条 客户经理岗位变动时,按照《菏泽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交接制度》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持贷款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十五条 建立信贷档案。按照《菏泽市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农户贷款档案资料,做好搜集、整理、装订、编号、立卷和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菏泽办事处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菏泽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与本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的劳动力。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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