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青海实际)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同时,也部署了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农村信用社迎来最佳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歧视性政策制约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无法轻装上阵,在响应国家方针、发挥支农作用时深感有心无力。 --农信社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延玲介绍,由于政策性、历史性及经营性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王延玲表示,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管理上的延续性,难免会产生一些烂摊子。1996年底,农信社与农行脱钩前期,农业银行通过种种方式转嫁给信用社一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复杂,化解难度较大。1999年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批复,青海省海西州、西宁市大通县及海东地区5县(循化县除外)城市信用社均归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时也并入大量不良资产,且大多为关停并转及破产的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大量资金损失。2001年,人民银行又将格尔木8家经营困难的城市信用社改挂农信社牌,到2005年由于遭受挤兑而撤出市场,也带来大量负担。 在为当地政府的项目配套资金时产生大批不良贷款。例如,平安县农信社资料显示,2002年,平安县政府实施“西繁东育”项目及菜篮子工程,信用社向平安县沙沟乡沙沟村、古城乡新庄尔村发放贷款1000万元,由于政府的承诺没有到位,导致羊圈建成后项目失败,现有900万元贷款及利息无法收回。 王延玲表示,许多发达省份的农信社由于得到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发展相当迅速,甚至可以与四大国有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但是位于西部穷省的青海省农信社,得到的财政支持就十分有限,使得他们经营困难,面对当前巨大的市场需求却无力拓展。 尽管从2005年到2008年10月底,青海省农信社发展良好,资产总额由52亿元增加到147亿元,存款余额由25亿元增加到77亿元,贷款余额由29亿元增加到76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累计实现经营利润2.4亿元。靠自身盈利消化,农信社拨备由不足千万增加到3.5亿元,消化历年亏损挂账1.17亿元,核销呆账2500万元。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且化解难度大。青海省农信社仍有7000多万元历年亏损挂账,不良贷款13亿元,占比高达16.7%,大部分联社拨备率仍在50%以下,不良非信贷资产3亿-5亿元,省内市场分额仅占6%。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无可奈何地说,“我们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消化历史包袱”。 难以消化的不良贷款和历史亏损挂账导致目前青海省农信社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风险抵补能力明显不足。另外,农信社只能不断用利润消化历史包袱,也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 --对国家政策把握不清成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主因 2005年,人民银行对全国农信社实行票据贴现政策,帮助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以2002年的不良贷款和资不抵债额为基准,由人民银行票据置换50%。 青海省银监局局长安宁介绍,当年由于青海各县(市)农信社分别采取隐瞒不良贷款、虚盈实亏、少提拨备、增加存款化股金等违规方式,造成2002年末改革基期数据严重失真,仅获得约2.13亿的央行票据贴现额度,为全国最少的省份,远低于真实水平。而最多省份获取额度高达数百亿。 王延玲表示,当年至少少报8亿元。错过人民银行本轮政策,直接导致农信社十几年来的大量历史包袱只能背在自己肩上,成为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他分析2002年数据有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信社对中央政策把握不清,怕影响考核业绩,采取了尽量少报、隐瞒等方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人员复杂,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上漏洞较多,制度不健全,所以出现了上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表示,2002年,平安县农信社的真实不良贷款约2700万元,不良贷款占比约36.2%,但当时仅上报不良贷款仅1900万元,不良占比24.1%。少报一方面造成了票据贴现额度少了约450万元;另一方面,要进行票据兑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较2002年降低50%等,但是由于2002年的数据不真实,实际不良贷款率远高于24.1%的上报水平,要实现兑付必须把不良款占比从36.2%降到12%,十分困难。如今,平安县农信社已经陷入没有票据贴现,指标难以降低,指标难以降低则无法兑付票据的死循环。 目前,青海农信社的兑付率也仅为47.28%,仍有多家信用社像平安县农信社一样无法实现兑付。 --歧视性政策限制青海省农信社自我发展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取消了一些歧视性政策规定,目的是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扶持农村信用社尽快化解包袱,加快发展。 但是在不少行业和部门还有很多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资金、项目资金、社保基金等资金不允许在信用社开户结算,不能开展国债、基金发售等理财业务,在社保全面进入农村的同时,农信社在养老金、医保业务上却有限制,这都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 孟健介绍,现在国家鼓励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但是农信社却不能开展理财业务,去年股市红火的时候,农信社曾出现过大量存款流失,转存入国有四大银行购买基金的情况,到今年,虽然股市低迷,但是那些流失的存款也没有回流。这些歧视性政策,使得青海许多地区出现了存款外流的抽血型金融市场。存款大部分流入了四大国有银行及邮政储蓄统筹使用,却很少投放本地。而农信社得不到足够的存款来源,也无法全力发挥对本地的支农作用。资金外流对于本就需要资金发展的相对落后地区极为不利。 孟健介绍,以青海省海东地区为例,今年1-9月,所有金融机构共增加存款16亿,增加贷款4亿,而农信社存款仅增加1.2亿,贷款则增加了2.6亿,占贷款增加总额的65%。目前平安县农信社主要依靠1.7亿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来发放贷款,这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效益。 另外,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青海这些落后省份过高。产权制度改革中,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全国一刀切,没有切实考虑到青海藏区信用社工作的实际。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主席3号令)的有关新要求和新规定,青海省农信社面临注册资本金要求过高、不良贷款控制比例过高、投资股比例过高三道门槛,限制了目前发展较好的县市进一步发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青海农信社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经济决定金融,青海省经济发展客观上制约着信用社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的不发达、不平衡,造成了青海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不发达和不平衡。由于自然条件严酷、区域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青海农村信用社与省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发展速度缓慢、经营规模小、整体发展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要真正实现“丢掉包袱、轻装上阵”,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几无可能,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帮助,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实施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青海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给予全额或部分拨补。特别是2002年末因未真实客观反映的8亿涉农不良贷款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二,鉴于青海为除西藏之外的最大藏区,建议参照西藏的政策,对青海藏区给予特殊扶持,如提供长期的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等。 第三,针对青海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青海省信用社特别是藏区信用社的改革上实施分类监管指导。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机构时,充分考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给予特殊扶持。 第四,探索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青海农牧业产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而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更是金融系统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全部由农信社承担。 第五,建议国家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造成的亏损适当予以拨补。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民的主力军,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支农任务,政策性支农信贷风险大收益小的特点,决定了导致亏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因此造成的亏损予以适当补偿非常必要。 --青海农信社自身仍需苦练内功 加快发展、优化增量是解决历史包袱和其它困难的根本途径,要真正实现发展青海农信社还要苦练内功。 首先,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只有不断创新体制才能实现持续发展。青海省农信社下一步应在现有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联社的基础上,逐步组建更高层次的统一法人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最终全省向股份制银行机构转变。 第二,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客户多具弱势群体特征,分散、小规模、信息不对称、抵押不充足成为这类客户的金融需求特色,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控制难度大。为此,应大力推广青海一些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从健全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出发,创建农村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组建农村配套担保机构,建立涉农贷款担保机制,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深挖各类“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为其各成员获得信贷支持建立有效的联保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规范化建设是农信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这就需要建立起并落实好各项业务和管理流程,将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流程银行;积极引进现代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变被动防范风险为主动管理风险,不仅把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组织责任,还要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和日常行为。 第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把握政策导向,协助政府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对政府项目不盲目配套资金。一些政府项目在开始时推动力度大,后期跟踪服务则不到位,农户在生产中遇到难题无处解决,影响到效益的实现,农户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对农信社信贷资金的按时偿还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五,优化员工队伍配置,使之能适应流程管理之岗位素质要求;构建人才高地,解决专业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匮乏的问题;落实岗位责权,以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和绩效挂钩办法;严格流程监督,落实有效奖惩;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B. 本人向农村信用社审请贷款,可是没在合同上签字,款就放出来了,可款又打在另一个帐户上,合同到期了,法
有人代替你签字了、款打到签字人的账户了、这个是合同漏洞、贷款你肯定要签字的、等同于经过你的同意将款转给了别人、连带责任要承担、你寻求笔记鉴定或者第三人物证
C. 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契机,转换经营机制,改进贷款方式,加大支农力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的“助推器”。然而随着小额农贷推广工作的深入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小额农贷逾期率偏高。一是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贷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农民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基础薄弱,还款预期难以把握;三是受支农再贷款期限、存款结构、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少数信用社在贷款投放时,没有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存在人为缩短的现象;四是宣传不够深入,致使少数农户认识模糊,把小额农贷视同国家扶贫贷款,还款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恶意逃废债;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难到位。机构整合后面对分散的农户贷款,信贷人员工作量急剧增长,工作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六是部分农民长期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难以及时收回。
二、小额农贷风险较为突出。一是农业是弱势高风险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二是小额农贷是信用贷款,本身就潜在较大风险;三是县域经济中缺乏可靠的产业项目,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贷款投向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种、养殖业,常常受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贷款风险较高;四是农户对市场把握不准,信息不灵,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
三、小额农贷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和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当成一次性“活动”,结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抢”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为零”等贷款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未到位,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农户把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当成存折,把授信额度当成自己的存款,哄抢贷款,还款意识薄弱;二是部分农户将《贷款证》和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则相互推卸还贷责任,引发了债务纠纷,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贷难度;三是《贷款证》的审核与发放存在漏洞,出现一户多证和虚假办证,少数农户和个别信贷员以多人名义分别办理贷款证并从信用社借出大额贷款,套取信贷资金;四是冒名贷款、多头贷款、化整为零贷款难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小额农贷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大部分信用社又没有实行微机联网,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难以对农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小额农贷评级授信政策执行不严。一是农户一般没有建立家庭收支帐目经济活动档案,对农户评级底细不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额农贷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等级比例失调。没有根据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逐户审核把关,有的信用社由于人员少、服务对象多等原因,没有深入到村逐户调查了解,而是直接委托村镇“两委”核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小额农贷年检中,部分社没有根据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凭个人主观臆断,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级高估现象;三是部分农户只评定了信用等级,没有授予相应的贷款额度;四是利率政策执行不规范。多数信用社在发放小额农贷时,没有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差别利率,难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五、小额农贷发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现行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较小,众多有偿还能力的种、养殖大户无法得到充足的信贷支持,而申请其它种类的贷款,其手续又非常严格,由此形成了农信社“想贷而不能贷”,农户“想借又借不到”的尴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贷款责任制,实行与工资、奖金挂钩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而小额农贷管理难度大,存在一定的风险,加重了信贷人员的恐贷心理;三是农村信用社被动地发放小额农贷,对产量明显过剩的农户贷款需求没有进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杠杆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小额农贷比较效益低。目前,小额农贷综合收息率仅在5%左右,与资金综合成本持平,低于其他贷款2个百分点。小额农贷使信用社在实质上扮演着农业政策银行的角色。少数信贷员惯性思维难以及时转换,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发放小额农贷增加经营成本,不如发放大额贷款和企业贷款省力省事,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面。
为此,要推动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稳健运行,必须继续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小额农贷操作行为。一是全面规范评级授信行为。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吸收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的经验,制定农户定性和定量资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互评—村委会初审—信贷员复审—评定小组审定”的程序,做好评级授信工作;二是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加强农户信用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三是按照农户等级,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加强小额农贷管理。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放贷模式,按农业季节性和周期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人为缩短期限造成贷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户经理”和“农户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代表的职能作用,随时了解农户资信变化的信息,协助信用社加强管理;三是正确处理好简化手续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到简化手续必须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实行贷款归还公示制度、按期结息制度、信贷催收制度等,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贷款回收率;五是加强农户贷款证的管理,建立“农户电子档案”,降低管理成本,规避冒名贷款、多头贷款等各类违约风险。
三、创新小额农贷模式。适度突破授信额度的限度,探索并推行联保贷款和建立小额农贷联保基金等方式,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组合,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授信的组合小额农贷,支持农村经济大户有充裕的资金上项目,发展生产。
四、引入小额农贷管理“均衡”机制。把责、权、利相统一,将小额农贷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人,合理授权,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小额农贷的积极性,确保小额农贷的质量。
五、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对市场的预期,有计划地控制或扩大小额农贷投放量,并坚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则,以防止风险向单一项目集中,发挥信贷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六、发挥地方党政的推动作用。一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解决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的矛盾;二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妥善解决村组贷款债务问题,为创建信用村(镇)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要搞好农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投资推荐工作,让小额贷款发的“放心”,用的“舒心”,还的有“信心”。并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七、规范信用社经营行为。信用社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农贷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额农贷管理机制,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行为,对审查不严或不按程序操作,违规放贷的问题,严肃查处,保证信用社小额农贷业务稳健运行。
D. 农村信用社贷款,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我的担保责任能不能免除
第一:应该明确的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明确用途,及用途处注明“用于偿还某某XXX合同下X万元贷款”,显然你担保的贷款不是借新还旧,如果银行人员参与还旧贷款,那就是倒贷款,是银监局不允许的,你可以告他。
第二:该借款人上一笔贷款的还款日到底是哪一天你要搞清楚,是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前还的,那么你很难证明人家是倒贷款或欺骗你,如果上一笔贷款在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后还的,那么你举证他倒贷款或是欺骗你就能够有好的证据(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借款人银行卡流水基本上可以分析出来)。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我看你是想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我指点你一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你想免除责任是不可能的。除非你能够证明该合同的签订是在你被借款人和信用社工作人员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如果你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签订的合同是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而且得证明借款人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知情,那么你就是在被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你没有约束力,你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怎么证明你得好好想想,分析事情前后到底怎么回事,一般情况下银行手续是很完善的,不会让你找到漏洞。取证好的话,你也许会得偿所愿。同时提示一下,银行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会是2年,如果两年内银行无法找到你,无法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无法录像证明催收过你,那么最后你只要强调银行两年内没催收你,你不知情,你也会免除责任。
不可能有人比我说的再细了,分拿来吧,呵呵。
E. 信用社违规放贷后果
法律分析:起法律纠纷。由于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一旦对簿公堂极有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操作风险制造者其主要目的无不是为了侵占资金,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后果是资金损失和风险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