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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22:31:26

⑴ 高分求论文开题报告

内容摘要:随着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贸易壁垒”逐渐形成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很大影响。本文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绿色贸易壁垒阻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与综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旨在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对现行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并推动我国农业朝着可持续性的绿色农业方向发展。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环境保护 农产品 出口

我国农产品出口屡遭绿色壁垒阻碍

随着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际间的农产品贸易已成为各类环保规则及标准所涉及的主要领域。一个例子就是WTO框架下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所携疾病的损害。这些例外条款赋予成员国根据本国环保水平制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品同时生效的环保标准的权力。这些制度层面的变化客观地支持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世贸组织成员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制定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但须遵循两个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设立这些措施时应予特殊考虑。在此基础上,世贸组织对于“正当绿色贸易壁垒”予以肯定。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且对所谓“正当绿色贸易壁垒”并无规范和公正的评判标准,这一权力不可避免地被许多进口国滥用。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最后的消费都与环保问题息息相关,绿色贸易壁垒必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说来,绿色贸易壁垒只对发展中国家起作用。发达国的经济基础好、技术水平高、环保意识强,环保标准比较严格,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落后,环保水平和环保标准在短期内无法与发达国相比。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常常制定过分苛刻的环保标准。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游戏规则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其结果是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能顺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往往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被拒之于发达国家之外。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的环保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及过程、包装贮运、产品成分及性能等与先进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是受绿色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02年我国约有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价值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绿色贸易壁垒受阻。以养蜂业为例,我国是世界蜂业大国,蜂蜜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但今年年初,欧盟以我国蜂蜜所含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中国蜂蜜。欧盟国家的许多商场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柜台,停止出售;已运抵欧盟国家的中国蜂蜜被执行退运。欧盟甚至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另外,中国成为受到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日益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是走出我国农产品出口困境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

我国农产品出口受绿色壁垒阻碍的成因分析

客观地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陷绿色贸易壁垒困境,其原因来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竞争压力下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我们自身。
外部因素
世贸组织中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和规则,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存在诸多漏洞,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例外规则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就比较模糊。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一些国家把这些并不完善的规则当作制定歧视性政策的依据,为限制进口的手段带上合理合法的面具。在WTO目前的框架下,缺乏应有的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的协调沟通机制,一旦出现某种变化,进口国往往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遭受巨大损失。如青岛海关2002年1至3月被退运冻鸡505.4吨,就是因为进口国实行了新的检疫标准。
内部因素
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一套统一的环境认证体系。在现有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标准,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存在滞后期,周期也长。国内较低的环保标准和落后的环保贸易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陷于被动地位。
农产品外贸体制不完善。改革开放后,国有外贸公司进出口专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制。通常的做法是,拥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订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和包装,然后出口。其弊端是生产与出口主体分离,负责生产的管不到出口,负责出口的也难以参与生产。这种分离造成了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缺乏服务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中介组织,造成农产品市场信息无法及时获取、传递和扩散。经常出现某家企业在遭遇绿色壁垒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国内其他企业重蹈覆辙的现象。如2002年欧盟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由于信息不畅,企业各自为战,以至接二连三地遭遇退运,损失惨重。
土地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安排,在改革开放初期,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其弊端也逐步显示出来。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就是其生产分散性。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方式缺乏协调统一性。如造成病虫害防治的不同步性,导致防治的不彻底,从而增加农药喷洒的次数和数量,使得我国农产品的农药残存量超标。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以及农业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高标准的绿色环保产品。
农产品生产的税收和财政制度不完善。如当前农业补贴采取的常用方式是直接把补贴款交到农民手里,其实施效果与目的产生了偏差。对农户来说,人均分得少量的补贴款并不能对其生产带来多大的支持,农户更缺乏的是技术,更急需的是市场。因此,在税收和财政补贴上,应该向从事农业一体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中间组织倾斜,向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倾斜,对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绿色无公害产品开发的机构给予财政支持。目前我国对农业科研投入和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支持很少。据统计,1996年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1/10,也不及30个最低收入国家简单平均数(0.65%)的1/3,大大低于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品生产缺乏金融支持。二元经济下的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流出农业部门,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推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金融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净流出8722亿元,邮政储蓄净流出1612亿元。从事绿色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中小民营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很难获得信用贷款;就直接融资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从事绿色技术研发的投资的风险资金也没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绿色产品研发的风险资金投入。

跨越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政策建议

以上笔者从国际贸易规则、环保标准、外贸体制、中间组织、农业土地制度及财政金融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关税壁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
针对内因
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农业生产导入绿色农业的轨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实施收缩战略;对符合环保潮流,采用新型先进的环保生产技术的生产进行大力扶持。我国入世后,在绿色农产品生产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1000多万吨,基地4000多万亩,产值100多亿元,这些绿色食品的出口还没有被退回的案例。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推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建立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
改革农产品外贸体制,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出口企业能够从生产、加工到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通过它们反映企业的要求和问题,收集企业所需的信息,使之成为农产品出口绿色标准、技术成果等相关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此外中介组织还应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关系,以民间组织角色与国外有关部门交涉和协商,为行业会员提供优良服务。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包括重新构造农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建立承包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金融支持来增加农业投入。完善农村财政金融制度,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农户、绿色农业经营企业、绿色农业技术开发单位增加财政补贴并实行税收减免;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扶持有潜力的绿色农业经营企业通过二板市场上市,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针对外因
按照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同时,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引入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绿色贸易规则的制订及建立同外国贸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在国际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积极与他国交涉协商,争取建立有效的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协调沟通机制,使我国可以及早获得进口国的新环保标准,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和出口商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估计本国所受影响程度以及达到新标准的能力的速度,与进口国进行协商谈判,争取有利于我国的实施标准和时间安排。

⑵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⑶ 求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财务管理专业,《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摘 要 我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和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但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却始终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银行 政府

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1 从银行金融机构方面看,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上收贷款权限,大规模撤消基层网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有限,国家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空间布局不相适应。特别是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金融产品设计、机构设置、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上重约束、轻激励的理念,使基层行、社存在“惧贷、慎贷”心理,银行贷款的门槛在不自觉中抬高,大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认定主要是以大企业的指标作参照,用大企业的标准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大部分中小企业也就很难达到发放贷款的条件。
其次,银行还得考虑贷款成本的问题。无论银行贷款数额的大小,一笔贷款的信息费用和其他交易成本差别不大,大型企业贷款量大,银行的单位贷款成本相对较低;而中小企业由于贷款额小,单位贷乱扰款成本明显偏高。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必然就不高。
1.2 从中小企业本身看,企业自知陪前身融资能力不强
首先,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关联交易复杂、资信度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中小企业借款的特点是“少、急、频”,加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少,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2003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2.11%,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贷款质量差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高,前景不被看好。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好多企业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企业分布面广且分散,生产成本高、资源浪费大。这种情况,使中小企业缺乏市竞争力,自然得不到银行对它的金融支持。这几年部分中小企业进行了改制,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有些企业改制的效果不够明显、资信等级较低,这种状况,使银行感到对它贷款风险太大。同时,国内企业“三角债”的问题,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相当多的企业拖欠贷款,有些企业在产品销售中采用先付货后收款的办法,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搭清。
1.3 从政府的角度看,扶持力度不够
(1)没有建立多途径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完善的担保体系。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基本上只能通过间接融资渠道(即银行)取得资金,很难通过直接融资获取发展的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非常困难。
(2)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缺乏有力的政策扶持,只是下发一些指导性的文件,要求银行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这些政策,对银行机构既缺乏刚性,也没有体现对银行的优惠,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3)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一,它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这一规范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虽然有些地方先后成立了几家担保公司,但实力不强,而且手续复杂,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等财物,很难找到有实力的担保者,这样中小企业贷款难已经成为这些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
2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2.1 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进行信贷制度改革
银行金融机构应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从转变观念开始,进行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核心的信贷制度改革,全面导入市场准则和市场化的项目开发机制,面向市场选项目;建立“防火墙”,从源头控制风险;实行本息回收服务与项目贷款、评审、受理“三挂钩”。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认真研究适应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风险管理办法、企业贷款条件、信用等级评定、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等规定,以拓宽金融服务的范围。
(2)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贷款和审批程序。在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坚持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对财务状况好、产品有市场的企业,不能因为其规模小而不给贷款或从严审核。同时对负债低、产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潜力、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范的中小企业,则应坚决退出,以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能更好地规避贷款风险。
(3)要主动与中小企业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这样不仅能更好地开拓自身的业务,同时也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4)银行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基层机构的授权,简化办事程序。中小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十几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钱到手,商机也可能已失去。目前的情况,从客观上就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2.2 企业要深化产权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增加技术含量,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1)积极规范地推进中小企业改革。要立足现有基础,通过发展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联营、合作,引进专利和先进技术等途径,积极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发展,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工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2)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走集约经营之路,突出自身的经营特色和产品优势,合理定位产品市场,可以把发展重点放在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上,建立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体系,使中小企业在专业化合作与社会竞争中不断提高其经营效益。
(3)强化内部管理,引进科学的管理手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对企业动作的全程化动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4)要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外,要加强培训教育和引进人才,从而使企业有强大的发展后劲,也更能得到银行强有力的支持。
3 政府应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3.1 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优惠条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其作用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低息贷款。
3.2 制定强有力的金融扶持政策
政府在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以往政策的缺陷,在制度等方面真正给商业银行松绑,改革某些不适于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考核指标,使商业银行在没有制度壁垒的情况下将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3.3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体系
一方面创造条件开辟二板市场。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帮助高速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集资金的二板市场。另一方面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二板市场所针对的是处于创业后期阶段的高成长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问题,然而对于一些有发展潜力和有市场前景的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又不能及时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导致其难以迅速成长,因而我们应积极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风险投资。首先,尽快制定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划。从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风险投资发展规划。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方面加大支持的力度。第三是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资金来源除了政府引导资金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进来,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3.4 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上海的工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及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样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 000
家,筹集担保资金287亿元人民币。为尽快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有以下对策:
(1)政府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可依据特定条件向社会公开招收协作商业银行,授予每家协作银行以一定的额度,协作银行根据政府的条件选择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成功利息全部归银行,贷款失败银行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2)在现有担保体系中建立和规范协作银行制度。明确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追索的义务。参照国外特殊法人制度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督办法等,同时对这类特殊法人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政府应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富裕者为担保基金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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