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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土地流转贷款试点

发布时间:2024-12-30 16:17:36

㈠ 四川宅基地试点有哪些

四川宅基地试点包括成都温江区、天府新区等区域。

四川是全国范围内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地区之一。其中,宅基地试点改革是为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改革路径,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乡村经济的发展。以下是关于四川宅基地试点的

一、成都温江区宅基地试点

成都温江区作为四川宅基地试点之一,主要围绕宅基地的流转、退出和再利用机制展开探索。该地区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实现宅基地的流转和再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天府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天府新区作为四川省的重要发展区域,也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试点内容包括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固化、资格权的界定以及使用权的流转等方面。通过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流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提供动力。

三、其他试点地区

除了成都温江区和天府新区,四川省还有其他地区也在开展宅基地试点工作,如绵阳市、泸州市等。这些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总的来说,四川宅基地试点改革是为了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乡村经济的发展。通过试点探索,为全面推广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㈡ 农村土地变现的方式有哪些哪种对农民最有利

目前,土地流转已成为趋势,越来越多的土地都得到合理利用,为农民创造了更多收益。除了流转,农村土地变现的方式还有哪些呢?哪种对农民最有利?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征地供给模式,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前要先经过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征收补偿款和土地市场价相差甚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市场化的有偿使用,真正实现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同地同权。

除了以上介绍的农村土地变现方式,土地变现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被征收,不过这主要要看地理位置,城市郊区的可以想一想。

㈢ 农民企业家有政策扶持吗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这是四川省首次出台专门支持农民工创业的一揽子政策。四川省有农民工逾2400万人,是全国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农民工返乡创业意愿强、潜力大,为此,四川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办发[2015]47号文件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意见》紧扣省情,在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意见》提出,对注册资本登记,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明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财政支持方面,各级财政将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金融服务支持方面,《意见》要求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农民工创业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四川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明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财政支持方面,各级财政将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金融服务支持方面,《意见》要求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农民工创业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四川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就返乡创业园建设,《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意见》同时公布了四川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提出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等7大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实现路径和责任单位。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政策,将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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