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自几年开始执行
从2015年12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可以进行异地贷款,这里的异地贷款仅限于购买房产。在上海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属于上海公积金支持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
2. 2016年上海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不同
如您在中国银行的上海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以下政策(注:借款人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首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没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已婚借款人,婚前与父母共有房产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
(2)未婚借款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
(3)借款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认定为首套住房。
第二套公积金改善型住房两类情况: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住房、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2)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范围仅限于借款人家庭)不高于35.5平方米,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注:与公积金购房贷款合并申请的大装修贷款次数不计入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使用次数。
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借款人。
(3)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二、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含)执行以下政策:
(1)首套住房的认定:对于名下无商业、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商业、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注:套数认定依据,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可认定为查询到得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即借款人与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可不算套数,配偶与其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亦可不算套数,一个家庭极端情况可剔除两套住房,与父母婚前共有的认定根据结婚证日期晚于产权证日期认定。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套数认定下同)
(2)公积金改善型二套认定: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满足低于35.1平米的要求,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可参照公积金首套房贷执行。
注:
(1)人均居住面积的认定方式,原则上以现有房产产权人的核心家庭为单位计算,即产权人、产权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实际同住人较多,可提供房产产权地或借款人户口所在地的所属街道/居委开立的“同住人证明”进行佐证,方可准入。
(2)普通住房的标准根据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
五层以上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下同)。
(3)公积金二套贷款准入: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满足低于35.1平米的要求,本次所购房产为非普通住房的,则按照公积金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4)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可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5)关于购买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我行当前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请您在办理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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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和住房类型、贷款人数、补充缴纳公积金有关,详细如下表: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3)上海公积金贷款哪年开始扩展阅读: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
1、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如二手房房龄低于5年(含),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如二手房房龄为6年至19年,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5年与房龄之差;如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含),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3、无论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4. 住房公积金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后,中国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鉴于此,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停止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发生重大转型。
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亦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
(4)上海公积金贷款哪年开始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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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哪年开始实施的
公积金最早是上海在1991年实行。
1994年4月全国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有了公积金贷款买房。
7. 上海公积金只能贷两次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7年3月1日。
上海晌清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措正银施。申请人在还清上海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最多只能再次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专业术语,拼音为gōng jī jīn,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 公宴谈司公积金。
8. 国家哪年开始对上海住房公积金进行补贴
住房公积金从1991年于上海发轫、1994年全国全面普及至今,已经走过了近16个年头。当前,居民住房消费已经基本靠市场解决,住房的主要矛盾已变成需求能力的结构不平衡、需求与市场供给严重不匹配,特别表现在中低收入者中相当多数无法进入市场自行消费,必须要由政府实施住房保障。这时候,给所有参加人都补、按工资比例补、贴息只有极少数有能力贷款的人才能享受到的住房公积金,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存在,到底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成为现阶段的问题。
早在2005年,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就有提到:“公积金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但当时这个评价没有引起很大关注,国内业界和舆论界对公积金制度的讨论还是从世行《中国2006年第三季度经济季报》披露后才开始热烈的。
建设部今年早期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数据。到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达6916.87万人,缴存总额为12687.37亿元,缴存余额为7870.96亿元,当年缴存额2927.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05%,这包括公积金中心用于投资国债等的使用,不表示参加人的使用率。截至2006年末,累计为695.24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亿元。这就意味着,如果即使按照每户都是双职工,也最多只有约20%的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果按1.7的系数,就是17%。这样世行报告里的“公积金低贷款使用率”说法完全站得住脚。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1万笔,贷款金额为1765.24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0.29%,当年户均贷款金额10.28万元;2006年末,个贷余额为3804.71亿元,个贷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个贷率)为48.34%。这组数字说明,尽管贷款人数占参加人数比不高,但贷存比却不低,说明使用贷款的人贷款额度不小,得益的人贴息得益很大,确有少数人占走多数人蛋糕之嫌。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3520.02亿元,扣除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1945.83亿元,占缴存余额的24.72%。数千亿资金在闲置、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确实可惜。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世行报告对中国公积金制度所提出的几大问题如“贷款少、贷款人少、贷款人多为中高收入、资金闲置多”的确存在。但问题是,面对这些数据和现象,我们到底该有什么样的解读?
笔者以为,我们迫切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职责、应该做到的和可以做到的功能,重新做出界定和廓清。特别有两大问题在当前亟需要明确说明。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到底归谁。账户持有人是否该有完全产权?还是因为有国家补贴成分在内,而只有有限产权?但即使是有限产权,账户所有人也有一定的对其资金的安全关注权、处置权、使用权。产权归谁,这直接涉及住房公积金收益归谁的问题。“24号文”有一个提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从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来看,2006年底,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累计为廉租房建设提供了53.5亿元的资金。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由国家支配用于住房保障,似乎很合情合理。但仔细一推想,可能不是那么说得过去,毕竟职工存入至少自己那份公积金时没有被告知增值收益要被捐献的义务。同样,这也涉及到公积金中心到底为谁增值保值的问题。也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解决公积金风险监管和经营运作的动机机制问题。
第二,住房公积金到底算不算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相当多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理所当然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建行行长郭树清提出要通过适当限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比例,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这些当然都是很好的建议。报载,今年初,南京开始对公积金贷款“限高”,规定从今年起购买高档房和独栋、联排别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其中高档房特指单价1万元以上的房子。这是全国城市中首次试图对公积金制度挥动“手术刀”,颇具典型意义。但这个问题同样还是与前面的产权问题相挂钩,住房公积金毕竟不是国家财政所有资金,从学理上能不能这么操作还是疑问。此外,笔者认为,公积金从设计目的上来说,受益对象就是要跟住房保障的对象区别开来,应该体现国家对中间收入阶层的政策性照顾,理应不和住房保障实施混为一谈,宜放在更广大居民的住房金融体系下进行考虑。而且值得注意的是,“24号文”也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列入新住房保障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