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根据规定上海公积金是不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的,只能在公积金所在地办理购房贷款。若是想要使用上海公积金来买房,就需要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手续才可以。通常是在外地购房并且拿到产权证的半年之内,凭借房子的产权证及身份证去提取上海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用来偿还异地购房的贷款。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本市缴存职工需要在外省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向本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㈡ 上海公积金在外地买房能贷款吗
能,符合购买城市的购房条件、且当地同意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在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即可在异地使用上海公积金进行住房贷款。上海市支持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异地贷款。
个人申请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指南
一、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㈢ 上海的公积金在外地买房可以贷款吗
上海支持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也就是说,在除上海外的其他任意城市购房,都可以使用上海公积金,但是当地公积金管理需要接收外地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如果当地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因此,若您在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想在外地购房,并想在当地贷款,需要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如当地需要提供您在上海缴存公积金的证明,上海公积金可以为您开具《缴存证明》。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脊逗裤,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缓受委托樱简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㈣ 我在上海工作有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常州用上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不可以!如果想用公积金在外地买房就必须要把公积金转到外地单位!关键是怎么转就要问相关认识了!
㈤ 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吗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如果还在在上海工作,则不可以在外地使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贷款买房。如已经不在上海工作了,建议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本市缴存职工需要在外省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向本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