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退伍军人贷款
首先国家规定军人在退伍三年内申请贷款的话可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贷款的政策,就是说国家会补助你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相当于自己不用付利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需要担负违约责任,并且一般此类贷款的额度都在5万元以内。
对于申请人的限定是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并且女性不能超过50岁,男性不能超过60岁。一般个体经营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有以下政策:
办理工商执照等证件免费;
2.3年内免收工商费和税收;
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2年内免利息;
荣立三等功者,县里奖励1000元支持创业,二等功者奖2000元,一等功者奖3000元;
Ⅱ 我是退役军人是农村户口要怎么申请贷款
1、农行的小额惠农卡
2、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
无论哪里办,没有抵押,就需要你提供相应的担保,退伍军人也好,党员也罢,没有贷款的优先条件。
Ⅲ 农村退伍军人贷款条件
一、申请银行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5、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
二、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Ⅳ 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有什么政策吗
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
对于农村户口退伍军人贷款事宜,《军人退伍安置暂行办法》都是各地根据上级红头文件,自行根据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目前因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农村今后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实际,更为人情化的惠民助民政策。
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央早已明确下发的红头文件,这两个银行,是专针对农村户口,且拥有集体土地的当地农民在其贷款申请、贷款资历审查、审批等等各项环节都非常便捷。
申请时,首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是中国农业银行领取固定格式的申请表、而后按贷款银行提供本人及村委会、担保证明。银行会核实贷款的真实用途,前后不会超过二十天。
一般退伍军人,5--20万不等,具体等看银行对所投入的项目审核,做一个风险预测后,来确定所贷数额。
Ⅳ 农村退伍兵贷款有什么政策
以合肥为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银发〔2003〕17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发放的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短期资金需要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七)担保机构确认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Ⅵ 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的(具体点的)谢谢
我是农村退伍军人75年入伍80年退伍军人想组织本县无职业体弱多病农村退伍军人创业股份性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及政规范
Ⅶ 退伍军人怎么贷款
农村兵没有安置卡,没有任何优惠想,好不容易考了个大专,毕业后当兵的两年还不算工龄,到了企业还不被领导重视,白干了。
Ⅷ 退伍军人贷款程序有哪些
退伍军人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银行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8)农村退伍军人贷款扩展阅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
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
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
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