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会贷款会员需要还款吗
当然需要还款了,只不过工会会员办理贷款时审批手续要简单些,会享受一些优惠政策,但还款是必须的。
『贰』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做好的职工生活和帮扶解困工作主要有哪些
协助行政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女职工组织要参与有关女职工生活福利方案的制定,并协助行政部门办好本单位的女工浴池、女职工集体宿舍、女工更衣室、女工休息室等各项集体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利用现有的设施为女职工服好务,如在食堂开设孕妇窗口等。
协助工会做好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对于申请困难补助的女职工,要尽快摸清情况,健全困难女职工档案,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女职工,女职工组织要尽快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向工会领取补助金。
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注意的是:
①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②教育困难女职工勤俭持家,有计划地安排好生活,自力更生,克服困难。
③对于生活确有困难,而没有申请补助的女职工,特别是女劳模和老年女职工要主动关心和帮助。
协助工会做好特困女职工的帮扶致富工作
要确定本单位的帮扶对象,如原属本单位的女职工,下岗、失业后生活不能维持最低水平的,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一直处于困难补助标准之下的,女职工组织可向工会为她们申请扶贫贷款项目(该资金来源是基层工会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其他资金,特困职工可以无息贷款形式获得),协助特困女职工及其有能力的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农副业生产及社会公益劳动等,开展生产自救活动,使他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处境,走上致富的道路。要不断完善帮扶工作制度,建立女职工扶贫基金,推行女职工组织与困难女职工联系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包户帮困的目标管理制度。
组织女职工开展生活互助活动
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一帮一”、“结对子”、“姐妹献爱心”等活动,通过组织女职工开展劳动互助、生活互助和经济互助等活动,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做好女职工的家访和谈心活动
除了在元旦、春节期间,要协助工会走访本单位的困难女职工家庭,发放慰问金,搞好送温暖活动外,还要做好婚、丧、病、闹纠纷、闹情绪的女职工的家访活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叁』 大航海时代4委托问题
突尼斯,卢比克,汉堡,开普敦,沂州这几个都有铁矿石
你去最近的港口买19个货舱的铁矿石再回去就OK了~
还有这里没有办法告诉你哪个港口便宜...因为物价是和你港口发展和你采购卖出量决定的~每次游戏这个港口的价钱都不一样
建议你去最近的港口毕竟这个游戏钱不是问题特别好赚
『肆』 中国每个银行的储蓄利息和贷款利息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吗.还是银行自己来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基础利率,各商业银行根据基础利率自己制定存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不能高过人民银行的存款基础利率,没有下限;贷款利率不能低于贷款基础利率,没有上限。
『伍』 昨天又宣布无偿援助文莱40亿美金情况属实吗
没有的事儿 别听人 乱说 智商低的太可怕了。“2011年11月20日,温总访问文莱,对文莱总统说:“文菜永远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文菜对中国政府所有的政策一向高度支持,在此,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向总统先生文菜人民表示感谢!”并当场承诺给向文菜无偿援助40亿美金,“希望文菜人民像中国人民一样,生活幸福美满”。”可见其多么无知,文莱国家根本没有总统。文莱的元首称为苏丹
『陆』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贷款利率是多少
根据人民银行最新的通知,2015年贷款利率表如下:
至于贷款利息,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利息是有所差异的。我们以最简单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为例,假设你贷款10万元,一年期限,年利率为5.6%,则一年后的利息为,10万x5.6%=5600元。从这里我们发现,利息高低额,与你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最相关。
『柒』 澳洲移民怎么样能简单介绍下吗是否有免费的医疗和教育,再拿到绿卡后!
ACCA在英联邦国家的认可程度很高,取得ACCA资格后,可以向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申请技术移民。
根据澳大利亚法例Corporation Act 2001, section 1282 & Practice Statement 180 Auditor recognition,赋予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在澳洲可以担任法定审计和破产管理的法定工作。
ACCA专业资格得到澳大利亚当地认可为最少等同澳洲会计学士学位程度。
ACCA会员只要加考澳洲税务及法律两个考试科目,便可以成为澳洲国立会计师协会会员(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或澳洲专业国立会计师(PNA)。除此之外,ACCA会员亦可以直接参加澳洲特许会计师公会(ICAA)的特许会计师课程(CA Program),这样便可以成为澳洲特许会计师(CA)。
关于ACCA
ACCA资格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许多国家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工作。
ACCA的认可雇主已经覆盖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商行、投行、世界五百强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等知名单位,这意味着获得ACCA资质将拥有更多的成功途径。
关于年龄
另外,考ACCA对年龄要求必须满16周岁。
ACCA报考条件如下:
1)凡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即可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
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顺利完成了大一全年的所有课程考试,即可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
3)未符合1、2项报名资格的申请者,如果不符合ACCA常规的报名条件可以通过FIA的方式进行报名,通过三门课程以后自动转为ACCA学员并且可以免考F1-F3,直接从后面的F4开始考。(注:申请FIA资格考试的学员,可以不满足以上1、2项条件,要求满16周岁)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捌』 年初申请行政拨款到工会的费用年底有剩余,现在公司财务需让工会写个说明将剩余会费转回行政怎么写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方面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性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收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等几种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各级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主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井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X(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同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上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钧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 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忻旧率= 1一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 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X (1一预计净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固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夫,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作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悦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 日起执行。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
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2003-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