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底能不能贷款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土地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那么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般来讲,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的,另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至于其他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目前来讲,只有少部分地区是可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的。
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两个部分。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
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也就是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注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
2、宅基地抵押贷款
有地方放开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也就是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不过目前只在少部分地区有这个政策。
根据《担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抵押的。因此大部分地区是不能私自将宅基地和农房进行抵押的,银行也不会受理,毕竟没有足够逇法律和政策依据进行支撑,抵押风险较大。
②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3)构着物补偿标准。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
1、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2、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4、权属清晰无争议,有合法权属证明;
5、符合其他复垦政策要求。
③ 重庆市农村房屋复垦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合法权属证明,范围包括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及属于建设用地的院坝、牲畜圈舍、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有关重庆宅基地复垦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计算。但院坝用地(含林盘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实测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5倍,超过部分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面积以二调斑为准,获得分配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复垦确认的二调图斑范围的面积。复垦产生的地票价款在扣除复垦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按85:15比例分配给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价款未溢价时,农户分配地票价款不低于9.6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地票价款不低于1.7万元/亩;地票溢价后,农户分配地票价款不低于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地票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④ 土地复垦开发是什么意思,可以抵押贷款么
首先,土地复垦开发属于行为,不属于物,当然不可以抵押贷款。其次,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建设破坏和自然破坏而造成的废弃土地的再恢复;而开发一般是指对未利用的荒地通过工程、生物 等措施,变成可利用的土地。
⑤ 重庆市农转非相关规定,补偿!及怎么申请谢谢大侠们!大神们帮帮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对退出时比较完好、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房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后扶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三峡农村移民从转非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 十一、关于转户成本分担问题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及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体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成本,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保的费用承担按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渝国土房管文〔2010〕353号文件执行;教育方面产生的成本,原则上由市和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有分担机制承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则上由转出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平衡;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区县(自治县)的转户群体调研数据,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摸底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意见,有确切依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以此作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的户籍改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保值的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统筹调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不稳定的情况。 十五、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 承包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转户居民单独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不同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七、关于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八、关于承包地利用的问题 对于高山地区、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国土整治力度,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要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十九、关于无权证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问题 对承包地或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二十、关于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征地补偿收益权的问题 对于本市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二十一、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重庆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二十二、关于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的问题 对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二十三、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由劳务公司选派的问题 国有企业农民工仍由用工国有企业组织转户,农民工转户后的养老保险缴纳由国有企业与劳务公司衔接予以落实。 二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增加企业成本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因农民工转户增加的成本,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中,核定为国有企业完成利润进行考核。 二十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制订转户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的转户工作,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工作有序推进。
希望采纳
⑥ 重庆房屋复垦补偿被扣20年父亲的贷款合理吗
合理,欠贷款不还,银行可以直接在法院起诉,完了在欠款人有资金进账的时候,银行可以直接扣下来偿还贷款
⑦ 重庆壁山三合复耕赔偿方法
重庆市农村房屋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根据农户自愿的原则退宅复垦!复垦户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其所在区县土地收储价格来确定,首先由复垦农户向所在村社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退宅申请。
土地管理部门上门测量后收回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由该农户拆除该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复垦复产。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村社组织验收后,退宅复垦补偿金就会打入该农户主的指定银行账户里!
一、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1)实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现状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
(2)符合规划。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内;
(3)来源合法。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4)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5)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
(6)复垦后能与周边的耕地连成一片,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7)农户自愿申请,且应该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⑧ 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农村房屋复耕有哪些政策
为了使土地复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主要内容有:
①土地复垦的原则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②土地复垦规划与实施
土地复垦的规划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况,确定复垦的方法、措施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土地复垦后的用途,应在制定复垦规划时予以确定。在实施复垦时,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法规规定: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但是,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不能给土地和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恢复植被、保护其环境功能。复垦后的土地,要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才可以交付使用。
③土地复垦后的规定
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权益和收益分配的规定
a.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权属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b.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企业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集资方式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c.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土地,经复垦后如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