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團貸款有什麼弊端,為什麼企業不喜歡銀團貸款
說說有中國特色的銀團貸款吧
1、對象:銀團貸款只針對大型企業(國企居多)或者國家重點扶持項目,比如,申通地鐵以前在我們銀行就有銀團貸款。再如,修建鐵路,高速公路等。所以,一般的企業想要銀團貸款,銀行也不會貸給它。
2、額度:每個銀行在年初都有人民銀行規定的額度,此類貸款通常規模較大,動輒幾十個億,一家銀行無法承做,只能多家銀行聯合。
3、還款:因為是國企或者國家支持項目,基本沒有還款風險,雖然收益較低(一般都是基準下浮),但銀行也樂於承做這種沒有風險的貸款。
4、弊端:因為是多家銀行聯合放貸,並且銀團貸款多為中長期貸款(3~10年不等),所以審批時間較長,最長可能會1~2個月,如果是企業亟需用錢,可能就會不喜歡這種貸款方式吧,轉而選擇金額較小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較為快捷。
㈡ 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下文是銀團貸款業務指引,歡迎閱讀!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更好地為重點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經銀監會批准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負責銀團貸款市場秩序的自律工作,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訂行業相關公約等。
第二章 銀團貸款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貸款成員。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負責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
第九條牽頭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七)銀團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
第十一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二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代理行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並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並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製作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貸款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協議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貸款成員指定的賬戶;
(六)負責銀團貸款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貸款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特別是貸款期間發生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代理行應在獲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以專項報告形式通知各銀團貸款成員;
(八)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代理行應及時組織銀團貸款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貸款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貸款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四條代理行應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過失或不作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銀團會議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協議的約定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約定可在銀團貸款協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銀團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銀團參加行主要職責是參加銀團會議,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在貸款續存期間應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代理行。
第十六條擔保代理行是指在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中,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其抵(質)押物轉讓、管理等工作的銀行。
第三章 銀團貸款發起和籌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的融資以及各種大額流動資金的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的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發起由借款人或銀行等提出。經借款人同意或選定的牽頭行,應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出具載明這些條件的銀團貸款預約書。
第十九條牽頭行應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二十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是牽頭行在貸前調查基礎上協助借款人編制,並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銀行,作為潛在參加銀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之一。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的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的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擔保物介紹、抵押品物權、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權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在編制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實信息,並確保信息備忘錄中所包括的資料在實質上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第二十二條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信息備忘錄前,信息備忘錄應經借款人及擔保人審閱,並簽署 “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為提高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牽頭行經與借款人協商,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銀團貸款邀請函是牽頭行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的要約邀請,是牽頭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貸款條件,邀請其參加銀團貸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條收到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根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的內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策。當備忘錄信息不足以滿足潛在銀團貸款參加行的審批要求時,可要求牽頭行追加提供相關信息或提出相關工作建議乃至直接進行相關調查。
第二十六條 牽頭行應根據被邀請行實際反饋的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行的承貸份額。
第四章 銀團貸款協議
第二十七條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第二十八條銀團貸款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也可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銀團貸款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貸款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法律法規要求銀團貸款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銀團貸款成員應嚴格按照貸款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按照貸款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貸款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牽頭行在本行貸款存續期內應協助代理行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貸款成員。
第三十二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通常由牽頭行或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開銀團會議,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銀團貸款成員共同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協議、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條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至少在最近一個預定還款日的60個營業日前通知代理行,並在徵得銀團貸款成員同意後,根據銀團貸款協議所列的相關貸款余額的到期次序,按後到期先還的原則償還最後期貸款本息。
對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銀團成員可按提前還款的時間和金額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具體收取比例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銀團貸款出現風險時,代理行應負責及時召開銀團會議,成立銀行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條銀行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並經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負責召開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 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三) 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 其他按貸款協議約定的違約事項。
第三十八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經銀團貸款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對違約銀團貸款成員做出違約賠償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協議的執行。
(一)銀團貸款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協議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貸款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約及時劃付銀團貸款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協議、本業務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銀團貸款成員依據銀團貸款協議規定轉讓貸款的,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成員應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四十一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依據本指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三條 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財務顧問、貸款籌集、信用保證、法律咨詢等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協議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貸款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方式收取;代理費可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其費用種類和金額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不得在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
第四十六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貸款成員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貸款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凡此前公布的有關銀團貸款業務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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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銀團貸款的辦理流程
1.中國銀行客戶經理關注客戶的融資需求;
2.收到客戶貸款信息/融資招標書;
3.與客戶商討、草擬貸款條款清單、融資結構;
4.中國銀行獲得銀團貸款牽頭行/主承銷行的正式委任;
5.中國銀行確認貸款金額;
6.確定銀團籌組時間表、組團策略及銀團邀請名單;
7.准備貸款信息備忘錄,擬定組團邀請函,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邀請;
8.參與行承諾認購金額;
9.確認各銀團貸款參與行的最終貸款額度;
10.就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各方達成一致;
11.簽約;
12.代理行工作。
㈣ 銀團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項目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根據《貸款通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團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式。
國內銀團貸款的參加者為境內中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發放銀團貸款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銀團貸款在涉及跨地區、跨行業和投資計劃等問題時,有關方面應積極給予支持和解決。第四條銀團貸款適用於符合貸款條件,數額較大的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第五條銀團貸款借貸各方必須重合同、守信用。參加銀團貸款的金融機構應遵循自願協商、互惠互利,並按出資比例或按協議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的原則。第六條銀團貸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人民銀行要積極為銀團貸款籌組創造條件。第二章銀團貸款的籌組第七條銀團貸款的主要對象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入國家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第八條銀團貸款的借款人、貸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貸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第九條銀團貸款的籌組由借款人或有關金融機構提出。雙方協商同意後,借款人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正式書面委託。有關金融機構憑書面委託向同業發出組團邀請。第十條銀團貸款的組織者或安排者稱為牽頭行。牽頭行原則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貸款行或基本帳戶行擔任。牽頭行所佔銀團貸款的份額一般最大。第十一條代理行是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的貸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協商產生。第十二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金融機構均為銀團貸款的成員行。在銀團貸款中、牽頭行、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第十三條銀團貸款項目由牽頭行評審,也可由銀團各成員行自行評審。採用何種評審方式由銀行成員行協商確定。銀團成員行在評審貸款項目時,有權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於評估、審查項目所需的有關材料。借款人有義務如實向成員行提供貸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詢。牽頭行和代理行有義務如實向其它成員行通報借款人的有關情況。第三章銀團貸款的發放和收回第十四條銀團貸款採取「認定總額、各成員分擔」的方式辦理。第十五條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的分擔金額,按「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進行。第十六條銀團貸款成員應共同與借款人、保證人簽訂銀團貸款協議。第十七條銀團貸款協議是借貸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所簽訂的單一貸款合同。銀團貸款各有關當事人代表應分別在貸款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各單位的公章。第十八條銀團貸款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貸款協議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它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和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借款合同有關的約定,包括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和還款資金來源、保證條款等;
(四)各成員行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代理行的權利與義務;
(六)有關銀團會議的召集及銀團會議決定的約定;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或當事人認為應該約定的條款。第十九條銀團貸款根據貸款種類分別按相應的貸款管理辦法辦理。第二十條銀團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辦法計收利息。第二十一條除利息外,銀團貸款成員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銀團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擔,或由銀團成員協商解決。第二十二條貸款的發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辦理。貸款發放時,各成員行應按協議的規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專門帳戶。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協議規定及時歸還代理行,代理行即時按比例劃付到各成員行。第二十三條貸款到期,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銀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代理行應依照協議規定,根據成員行的貸款份額按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行。逾期部分的罰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統一向借款人計收。
㈤ 如何辦理平安銀行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如銀團貸款涉及不同國家的貸款人或借款人,又稱國際銀團貸款。
平安銀團貸款的申請條件根據具體貸款性質,適用相應的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等貸款品種的准入條件。平安銀團貸款貸款流程
-平安銀行作為牽頭行及代理行的直接銀團貸款業務流程:
1、項目發起:調查了解客戶基本情況,確立合作意向;
2、銀團設計:開展初步盡職調查,形成銀團貸款方案,向客戶提交融資方案建議書;
3、客戶委託:客戶出具《銀團貸款委託書》,授信方案經我行信貸審批通過後,承辦分行出具《銀團貸款委託書復函》;
4、銀團分銷:製作《信息備忘錄》、貸款條件清單、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
5、額度分配:各潛在參加行向我行出具貸款承諾函;承辦分行根據反饋的情況,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
6、銀團簽約:商定銀團貸款具體條款,組織正式簽約儀式;
7、銀團放款:承辦分行辦理擔保手續,在滿足監管要求前提下,辦理放款手續;
8、日常管理。
-平安銀行作為參加行的直接銀團業務流程:
1、總行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由總行根據屬地原則,聯系相關分行;
2、分行在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後,按照信貸審批程序報批;
3、分行根據信貸條線終審意見,出具貸款承諾函;
4、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分行作為參加行參與額度分配、簽約、放款、貸後管理各環節。
-附錄國際銀團貸款相關信息
國際銀團貸款通常具有貸款金額大、貸款期限長以及預期年化利率結構特殊的特點。
1.貸款金額大
各國銀行法很少允許一家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數額超過一定比例。國際銀團貸款既可以使借款人獲得數額巨大的借款,又使銀行不至於承擔太大風險和違反法律規定;
2.貸款期限長
多數國際銀團貸款都屬於中長期貸款。期限一般為5-10年;
3.特殊的浮動預期年化利率結構
國際銀團貸款的貸款期被劃分為若干利息期,每一段利息期是一個固定預期年化利率,但各利息期之間的預期年化利率有差異,於是從整個貸款期來看,預期年化利率是浮動的。
㈥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㈦ 什麼是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一項銀團貸款(或者是「銀團型銀行機構」)是一種大筆貸款,在這種貸款的實施中,銀行集團一起工作,為借款者提供資金。通常有一個領銜的銀行(稱為「籌劃人」或「代理商」)負責貸款的百分比分配,將銀行的儲備金(盈餘)轉給其他銀行。銀團貸款是互惠貸款的反面,它僅有一個借貸者和一個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一項銀團貸款要比共同參與放款額度更大也更加復雜。在一項銀團貸款中,常常有兩個以上的銀行參與。(又稱辛迪加貸款:Syndicate Loans)被廣泛地應用在工業領域和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的撥款償付利息措施中。銀行可能會缺乏在某些類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區域或工業部門中的啟動階段,或者真正需要削減開辦經費的時候開展行動。一旦在一個浮動匯率基準點(特別是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時(這種基準點是根據貸款的金額而劃定的),實施銀團貸款的銀行就可以獲得各種款項。盈利性貸款根據其年資而獲利,而相同的銀行可以在銀團貸款中發揮各種作用。
與保險合同一樣,一項貸款是對風險的義務承擔。關於貸款的某種分類而言,銀行有自己的規律,它們認為,可能會有5%的借債人破產。如果銀行的貸款額度中有這5%的假設,則銀行就需要對貸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獲利。通常,銀行與金融市場使用風險資本標准來進行定價,根據普通的貸款額度的風險和特殊借款者的風險制定貸款利率。然而,那些與較大宗的商業貸款相關的問題一般並不太多。大宗的商業貸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現了違約(即發生了上述5%的情況),則銀行就會損失它所有的財產。所以,最佳選擇應該是將所有銀行劃分開來,或者彼此「聯合」它們的大宗貸款,這樣,每家銀行都會得到它們貸款投資組合中自己應得的那一份。對於那些銀團貸款來說,經常受到評價的原因就在於它們可以避免財產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虧損,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僅會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預測到的虧損。較少的且更加可以預知的虧損會得到許多管理團隊的關注,因為這種虧損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連續而流暢的」或更加穩定盈利的公司相對於它的盈利來說,可以獲得較高的股票價值,那些獲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從股票開始的。沃倫·巴菲特對此提出了指責,他認為在許多時間里,這種行為是荒謬的。如果銀行不通過銀團貸款而繼續成為一種代表,而且如果銀團貸款能夠減少它們的邊緣利益的話,則在一個較長時間里,一家銀行就會不用實施銀團貸款而獲得更多的資金。
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界,這種動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這些部門中,也會發生類似「銀團貸款」的情況。為了避免所有的借債人都蜂擁到那些銀團型銀行去,在眾多的銀團型銀行中就會有一家扮演著所有銀團成員工作機構的角色,並可能成為它們與借債者之間的連接點。
銀團貸款市場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種是為小型公司設計的(貸款額度一般在2000萬~2.5億美元之間),其特徵在於一般由一個銀行集團提供一種額度固定的貸款。比此更大額的貸款往往是一種更加開放式的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們更像一種有規律的公債。這些貸款包括對沖基金、退休基金、銀行貸款以及其他投資手段。遭遇次貸危機之前,那種較大宗的銀團貸款雖然是由一家銀行「代理」的,但大多也會以「擔保貸款契約」的形式被出售給國際金融市場。實際上,對於這些大宗貸款,那些代理銀行就常常會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錢收回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投資給「擔保貸款合同」簽約的借債者。由於次貸危機,許多國際固定(財產)受益(借貸)資金市場的規模大為縮水。因此,許多銀行被自己並不願意借出的借期僅有幾個月的貸款所糾纏,如果有可能,它們絕對不會做這種貸款生意。這些貸款被稱為「被掛起來的貸款」,而且也是最近進入虧損的原因。
㈧ 銀團貸款與銀聯貸款有什麼區別在我看來不都是幾家銀行一起給一家貸款嗎
你說的是聯合貸款吧?可能各家銀行叫法不太一樣。銀團貸款是指各家銀行組成一個貸款團,共同給企業貸款,大家執行相同的貸款標准,一般由一家銀行牽頭,稱為牽頭行,負責具體事務。而聯合貸款是指各家與企業直接簽訂貸款合同,可能利率條件有所不同,也沒有牽頭行,也就是誰都不管誰。
㈨ 地鐵9號線什麼時候才能開通啊
經國家有關方面批准,上海軌道交通6號、7號、8號線和9號線一期工程建設全面展開。上海申通地鐵集團公司昨天正式公布了這4條線路的走向和沿線車站。4條線路總里程達119.54公里,共有站點89個,預計在世博會前建成。同時,4條線路項目300億元銀團貸款協議昨天也簽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11家銀行組成銀團,全面參與上海軌道交通基本網路的項目融資。 上海積極探索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的新機制、新模式,在得到國家開發銀行大力支持的同時,這次由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 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11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全面參與上海軌道交通基本網路的項目融資;昨天,銀團與申通集團就有關軌道交通6號、7號、8號、9號線項目的300億元人民幣貸款協議簽約。 作為上海城軌交通網的重要組成部分,6號、7號、8號、9號線中有多個站點與正在運營的線路和其他規劃中的線路相銜接,方便市民換乘,也使網路布局趨於完善。 其中,6號線在世紀大道站與2號、4號線換乘,將來還能與9號線換乘;7號線在靜安寺站、龍陽路站與2號線換乘,在常熟路站與1號線換乘,在東安路站與4號線換乘,在龍陽路站與磁浮線換乘,在中山北路站(即3號線鎮坪路站)與3號線換乘,由於3號線在此處與4號線並軌運行,因此在該站也可換乘4號線;8號線在虹口足球場站與3號線換乘,在人民廣場站與1號、2號線換乘;9號線按規劃,將在徐家匯與1號線換乘。